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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的第六批典型案例。其中,西安古莘堂医药有限公司雁塔区雁南三路中医诊所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及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配制、使用中药制剂,陕西万联金周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等案例上榜。
一、西安古莘堂医药有限公司雁塔雁南三路中医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使用制剂案
案情摘要: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根据市局案件交办有关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住所内发现了其配制的四虫散、肝平散、四虫丸、强力活血通脉散、玉灵膏等共计11种制剂以及“盐知母”、“杜仲炭”等290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均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5种中药配方颗粒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批准文件,也未在省局对其所配制的自制制剂以及所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进行备案。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三个违法行为: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使用制剂:2020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内发现其配制四虫丸、地龙丸、四虫散等11种自制制剂共计12.498kg。当事人无证配制、使用自制制剂的货值金额为9003.7元,违法所得为5064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配方颗粒: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中药配方颗粒数量共计23800袋,已使用20609袋,剩余3191袋,货值金额共计74082元,违法所得66278.6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3、使用过期中药配方颗粒:2020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过程中,在中药配方颗粒调配柜中发现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盐知母”、“杜仲炭”等15种中药配方颗粒共计994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上述15种过期中药配方颗粒应认定为劣药。上述15种过期中药配方颗粒的货值金额共计3028.86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当事人无证配制、使用自制制剂和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配方颗粒两个违法行为适用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中药配方颗粒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故决定对该行为适用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12.498kg,并没收中药配方颗粒4185袋;2、没收违法所得71342.6元;3、并处罚款:515577.08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86919.68元。
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睛鼎视家视力矫正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接举报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六大队执法人员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睛鼎视家视力矫正中心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睛鼎视家视力矫正中心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制作了“中国眼镜行业连锁首选品牌”和“中国眼镜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两块奖牌放置于营业场所内,用于经营宣传活动,以获取更多交易机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通过在店内摆放的奖牌实施,虚假宣传内容未通过其他渠道或方式进行传播,且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西安贝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组织虚假交易进行刷单炒信案
案情摘要: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在调查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组织虚假交易的过程中发现,西安贝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立案调查,西安贝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与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合同约定当事人向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八千元,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当事人网络店铺,提供在服务期内增加1000条收藏量,15个V4以上大V优质好评等服务,帮助当事人网络店铺在美团和大众点评上提高排名、增加曝光率和访问量。
本案当事人西安贝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该公司,该公司组织人员为当事人刷单写虚假好评。当事人利用虚假交易所获得的用户好评,在大众点评平台虚假宣传其网络店铺好评量高,深受消费者喜爱,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当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前期调查中执法人员注重时效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尤其是网络信息数据等电子证据,确保了证据链完整、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时间短,社会影响小,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在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识到自己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在企业情况说明中保证以后会诚信合法经营,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整。
四、陕西万联金周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摘要:2021年9月,周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人在人民网和政府热线投诉,其在2020年购买陕西万联金周置业有限公司所辖项目万联锦绣城翡翠湾时,当事人以宣传广告的形式承诺赠送所购房屋北向阳台全面积。但在收房时,却只是赠送北向阳台面积的一半,投诉当事人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经立案调查,该楼盘系陕西万联金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2020年3月在其售楼处散发给购房者的宣传广告册户型图资料上,均以色差和文字图例标识出了半赠送面积和全赠送面积的区域,以及用文字标出了不同户型赠送的面积。作为房产产权、交易、征收税收、保护房屋所有者合法权益为目的,而制定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对飘窗、阳台和可变空间的全面积或者半面积的使用权,是购房者基于国家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而取得,并非开发商赠送。其所宣传赠送的部分面积,按规定不计入容积率,不能取得产权证明。
当事人以建筑面积为计量依据销售商品房,而将本身就不计入或半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宣称为赠送,是利用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空子,打着赠送的旗号,误导众多的购房户、欲购房户或者欲选择其他小区的购房者,使其对购房信息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选择,占领市场份额,增加楼盘销售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法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周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4.5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五、西安宝成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汽车配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12日,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六大队接宝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宝成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宝马汽车配件的举报。执法人员立刻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扣押了当事人281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先后两次以低于市场价购进假冒的宝马汽车配件297件在其门店销售,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6件,销售金额1935元。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鼎信商务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宝马配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参考当事人该批配件的市场销售价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068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西安宝成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件材料;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40000元;2、没收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81件。
六、西安普拉特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案
案情摘要: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某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代理人投诉,称西安市某企业销售其代理品牌的假冒医疗器械。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迅速联合省药监局、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对涉事企业迅速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医疗器械4台,货值598000元,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为查明事实,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先后向多个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发函落实涉事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核实了涉案医疗器械的进口资料、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核实了涉案医疗器械的销售资料、向上海市药监局核实了涉案医疗器械的生产情况。在核实相关资料真伪后,邀请西安海关缉私局和该品牌国内代理人的技术人员,对涉案医疗器械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查扣产品系通过海关合法进口,且为境外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全新产品。经请示陕西省药监局,涉案医疗器械不能认定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因为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医疗器械在标签中未标注“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内容”,也无“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的表述,违反了《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十七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公众号“西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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