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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豪 研 究
无偿划转国有股权,
其他股东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名称
天津鑫茂公司与甘肃汇能公司、
酒泉汇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国有股权无偿划拨不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则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8日,天津鑫茂公司(甲方)与甘肃汇能公司(乙方)共同出资设立甘肃鑫汇公司。甘肃鑫汇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一方就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的全部或部分作出处置时必须按如下的规定办理:(三)股东不得将其股权无偿赠予他人,但根据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规定的不在此限,且无偿划拨不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2014年9月1日,甘肃电力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事宜,决定甘肃汇能公司将持有的甘肃鑫汇公司等股权转移至酒泉汇能公司,转移完成后,收购酒泉汇能公司100%股权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收购项目。2014年12月8日,甘肃电力集团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请示甘肃省国资委。2014年12月16日,甘肃省国资委作出同意批复。
2014年9月4日,甘肃汇能公司与酒泉汇能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协议》,约定甘肃汇能公司将持有的甘肃鑫汇公司90%股权39600万元划转给酒泉汇能公司。同日,甘肃鑫汇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甘肃汇能公司将持有的甘肃鑫汇公司39600万元出资额变更为酒泉汇能公司持有,并根据上述变更内容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本次股东会决议没有天津鑫茂公司签字。
2014年11月28日,甘肃鑫汇公司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东从天津鑫茂公司、甘肃汇能公司变更为天津鑫茂公司、酒泉汇能公司。
天津鑫茂以侵害回购权、优先购买权等为由,请求确认甘肃汇能公司与酒泉汇能公司之间关于甘肃鑫汇公司30%股权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关系图
裁判过程及理由
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1.....;2.天津鑫茂公司主张股权转让行为程序违法,损害其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否成立;3.......。
关于天津鑫茂公司主张甘肃汇能公司与酒泉汇能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程序违法,损害其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甘肃鑫汇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不得将股权无偿赠予他人,但根据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规定的不在此限,且无偿划拨不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本案甘肃汇能公司和酒泉汇能公司均系国有独资公司。2014年9月1日,甘肃电力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甘肃汇能公司将持有的甘肃鑫汇公司等股权转移至酒泉汇能公司,转移完成后,收购酒泉汇能公司100%股权作为电投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收购项目,其后亦取得甘肃省国资委的同意。甘肃汇能公司向酒泉汇能公司划转股权亦未约定对价,其实质是基于甘肃电力集团的决定对国有资产进行划拨,故该股权划转行为不应当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天津鑫茂公司不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正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驳回天津鑫茂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
依据人合性原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中,其他股东可否行使《公司法》上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规定。通过阅读本案,可以发现:
第一,在该案中,法院否认其他股东在公司无偿划拨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主要为公司章程有关于“无偿划拨不适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这一事先约定,即由于股东内部已达成股权无偿划转不适用股权转让规定的合意,则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进行规定,应如何处理,法院未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第二,在公司章程未就无偿划转国有股权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理论上尚有争议。本人认为,尽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同于商业交易上的股权转让,其目的往往是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但毕竟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直接后果是股权发生变动,这种变动同样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破坏既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依据人合性原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轻易排除《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为防止争议的发生,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在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中,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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