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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 2023年04月19日 16:12 11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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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债券发行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可能会在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业务履约等方面存在问题和困难。同时,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冲击,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等问题。笔者整理了相关主体因疫情影响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能为相关主体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

相关事项的影响及政策

(一) 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不能正常进行信息披露的怎么处理?

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通知文件,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政策如下:

1. 定期报告

2. 并购重组相关信息披露

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二) 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何开展公司治理事项?

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免收取其服务费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其2020年服务费用。

鼓励上市公司依规通过网络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者年度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三) 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审核和上市发行有关工作如何进行?

疫情防控期间,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

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科创板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

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办理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业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申请文件,通过邮寄方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

疫情防控期间,证券交易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证券交易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疫情影响消除后补办上市仪式。

鼓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确有需要开展现场路演的,应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安排一对多现场路演。

(四) 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对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免收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相关事项的影响及政策

(一) 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正常完成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相关事项办理的,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延期办理等措施。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发行。

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按规定期限披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

(二) 疫情防控期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业务如何办理?

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

鼓励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三) 对缓解受影响较大企业到期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压力,有何政策支持措施?

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的,证监会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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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积极引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和市场服务,督促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投资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

(四)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如何?有什么应对措施?

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

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

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同样作出相应安排。

(五) 对受疫情影响的债券、资产支持债券业务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备注:由于证监会还在研究部分支持政策,相关文件有待出台,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行人、承销商在遇到问题时,建议积极与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沟通,获取政策支持和解决办法。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关事项的影响及政策

(一) 受疫情影响,挂牌公司不能正常进行信息披露事项的如何处理?

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通知来看,全国股转公司原则上支持挂牌公司正常开展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挂牌公司可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根据所处地区疫情严重程度以及当地政府管制措施,充分协商2019年年报延后开展审计工作的计划,优化调整审计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将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

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

受疫情影响,股票定向发行及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就涉及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做出妥善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挂牌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受疫情影响,股票暂停转让6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或披露预案后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并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无法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材料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报送。

(二) 疫情防控期间,挂牌公司如何开展公司治理事项?

1. 允许挂牌公司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因春节假期调整、疫情防控的原因,挂牌公司不能根据已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告。挂牌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多于7个交易日的,可以取消在原定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并重新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新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另定股权登记日。

2. 鼓励挂牌公司灵活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挂牌公司在符合业务规则和章程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灵活安排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鼓励股东通过非现场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必须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但受疫情影响不能按计划召开的,应该及时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亦然。

3. 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备时间

将挂牌公司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备工作的时间延长至2月16日前完成。挂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报备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三) 疫情防控期间,挂牌审查及其他业务事项如何办理?

延长股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时限。2019年7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

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应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非现场方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各类业务。

(四) 对受疫情影响的挂牌公司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增挂牌公司、新增优先股的挂牌初费及当年年费,免收湖北省存量挂牌公司的2020年年费。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以及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

针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拟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开通咨询绿色通道。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私募基金相关业务事项的影响及政策

(一) 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业务如何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各类业务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业务申请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进度的,建议咨询基金业协会。

(二) 受疫情防控影响,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各类信息报送时限无法正常实现的如何处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即,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报送事宜调整为:

(1)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三) 对受疫情影响的私募基金相关业务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备案,基金业协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需要防范由于疫情防控带来的投资风险、违约风险,特别是投资于餐饮、旅游、影视、交通运输等受疫情重大影响行业的私募基金。从风险管控的角度,不建议基金管理人把损失完全归因于疫情而主张投资者自担风险,也不建议基金管理人自行采取措施应对而不与投资者协商。更建议在对投资合同条款、背景、相关地区政策、行业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投资者、被投资方等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采取变更或解除合同、暂缓办理相关手续事项等方式,合理分配各方风险。

备注:自2020年2月1日起,基金业协会的业务咨询热线(400-017-8200)和现场咨询工作暂停提供服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私募基金业务咨询邮箱(pf@amac.org.cn)和微信咨询(公众号“中国基金业协会”)照常提供服务。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金融政策

(一)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有哪些降低企业成本、展期续贷的支持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3号文”)和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主要有如下支持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对于贵州地区的企业而言,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复产复工的通知,提出:落实财政部3号文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企业,有哪些金融支持政策?

根据29号文、财政部3号文和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主要有如下支持政策:

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

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 因疫情防控,企业在融资方面有哪些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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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9号文,主要有如下支持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

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此外,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2月8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采取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等四个方面13条措施,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家层面的金融政策主要集中在降低相关企业资金成本、增加人民币流动性、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题、简化相关手续等方面。同时,很多地方政府包括贵州省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企业降低资金成本,对抗疫情带来的金融风险。就此,建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积极向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续贷、降费等申请,以对抗资金流动性风险和成本压力风险。

【相关政策文件】

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 2020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李超副主席就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答记者问》

3.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

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

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9. 2020年2月5日中国政府网《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

10. 2020年2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复产复工的通知》

11. 2020年2月8日观山湖区融媒体中心《共克时艰 共渡难关——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出台13条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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