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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区别

信托产品 2023年05月20日 18:27 6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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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制定虚拟货币法是影响国际社会反洗钱、反恐怖(资金提供)要求的背景下制定的,基于虚拟货币的电子性特点,在监管上着力于交易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前言

虚拟货币已成为世界各国热议的话题,世界上现有虚拟货币1300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人数不断增长,虚拟货币的汇率已涨到不可思议(且预测仍会增长)。各国对虚拟货币交易态度不同,比如,有些国家完全禁止,而日本等则采取监管放开的态度。

中国自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起,事实上已经关闭了虚拟货币交易的通道,而邻国日本则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资金结算法》,正式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借此,大量中国投资者涌入日本。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电子数据,产生于区块链;区块链作为一种具有多种优势的IT技术,将会得到广泛应用,因此,产生于区块链技术基础之上的虚拟货币,也不会消亡。

本文尝试通过案例,全面介绍日本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制,为中国的虚拟货币投资者了解日本虚拟货币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投资提供法律参考,也希望为将来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一、Coincheck公司虚拟货币被窃案

Coincheck公司(コインチェック株式会社(英語表記:Coincheck,inc.))成立于2012年8月28日,注册于日本东京都涉谷,截止2017年年末,是日本交易量和交易人数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所Coincheck的运营主体。

2018年1月26日,Coincheck发生其管理的虚拟货币NEM被窃取案件,总金额相当于580亿日元(5亿2300万NEM)。

2018年1月29日,关东财务局发出《关于对Coincheck株式会社的行政处罚》,该文件认定,根据Coincheck公司基于《资金结算法》第63条第15款提交的报告,Coincheck公司在发生原因探明、顾客对应、防止再次发生对策等方面不充分,并向其发出业务改善命令,要求:

1.探明本案事实关系和原因;

2.切实响应顾客诉求;

3.强化系统风险管理中涉及的经营管理体系并明确责任所在;

4.建立具有实效性的系统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防止再发生对策。

2018年2月23日,Coincheck公司提交报告,并在其网站声明:本公司将继续切实落实改善对策,并早日支付补偿金,早日为实现虚拟货币交易推进系统安全性的确认。

2018年2月2日,日本金融厅对Coincheck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要求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交系统风险管理态势报告。

2018年1月28日,Coincheck公司通过其网站发布《关于对被不当汇款的持有虚拟货币NEM者的补偿方针》,其补偿方案如下:

总额:5亿2300万XEM

持有人数:约26万人

补偿方法:向NEM的全体持有人以日元返还至Coincheck钱包

计算方法:参考NEM交易量最高的Tech Bureau公司运营的虚拟货币交易所Zaif的XEM/JPY(NEM/JPY),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价格。计算期间从Coincheck上NEM买卖停止时至本公告发出时,以JPY返还。

补偿金额:88.549日元×持有数量

补偿时间:补偿时间和程序正在讨论;以自有资金返还

二、日本对虚拟货币及其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规制背景

2015年G7首脑宣言中提到,“我们将进一步采取行动,包括切实规制虚拟货币及其他新型支付手段,确保扩大所有金融流动性的透明度”。可以说,日本制定虚拟货币规制法律,是落实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同时,也是为了应对洗钱、反恐怖活动以及保护虚拟货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二)适用法律

日本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制,主要规定于《资金结算法》(2009年法律第59号)中,该法于2016年6月3日经修改重新公布,新法于2017年4月1日实施,其中增加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在业界也被称为“虚拟货币法”。

与新修改的《资金结算法》配套,(1)《资金结算法施行令》(2010年政令第19号,2017年3月24日公布,2017年4月1日实施)、(2)《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内阁府令》(2017年内阁府令第7号,2017年3月24日公布,2017年4月1日实施)开始实施。

此外,作为金融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日本金融厅亦适时发布了若干指导意见或解释,指导适用相关法律,如《事务指南第三分册:金融公司相关 16 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相关》、《公众评论概要及金融厅的相应观点》等。

需要说明的时,由于虚拟货币应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不同场合,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的适用,如《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消费者契约法》等。

(三)《资金结算法》对虚拟货币的规制

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区别

《资金结算法》(2017年4月1日实施)规定了虚拟货币的定义、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义务和处罚措施。

1.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

(1)购入或借入物品、或者接受提供服务时,为支付其对价能够对不特定的人使用,且,能够以不特定的人为对方购入或卖出的财产性价值(仅限于以电子方法记录在电子机器等中,不包括本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以货币表示的资产),且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

(2)能够以不特定的人为对方与上述(1)所列进行互相交换的财产性价值,且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

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就是具有如下特质的财产性价值:

(1)可以向不特定的人作为价款支付,且可以与法定货币(日语、美元、人民币等)相互兑换;

(2)以电子记录,可以转移;

(3)非法定货币或法定货币表示的资产。

2.虚拟货币交换业

虚拟货币交换业是指以下列行为之一为业务:

(1)买卖虚拟货币,或与其他虚拟货币进行交换;

(2)上述(1)所列行为的居间、行纪或代理;

(3)就其上述(1)和(2)所列行为,管理投资者的金钱或虚拟货币。

3.虚拟货币交换业者

虚拟货币交换业者是指依据《资金结算法》第63条第2款进行了登记的机构。根据《资金结算法》第63条第2款,未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登记的,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交换业务。

据此,日本确立了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登记制度,并且,该制度同样适用于设立在外国(日本以外)的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即,未在日本登记的外国虚拟货币交换业者,不得对日本国内人员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劝诱活动。

4.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义务

虚拟货币交易的投资性、电子性决定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系统安全性是虚拟货币法规制的重点。根据《资金结算法》,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必须遵守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安全管理

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与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泄露、灭失或损毁。

(2)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为防止混淆其经营的虚拟货币与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说明,提供手续费及其他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合同内容的信息,保护投资者。

(3)投资者的财产管理

必须对投资者资金或虚拟货币与自有资金或虚拟货币分别管理,并接受公认会计师的审计。

(4)与指定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义务

必须与指定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并公布,或制定投诉和纠纷解决措施。

(5)提交业务报告

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业务年度报告;按规定期间制作的其管理的投资者的资金金额、虚拟货币数量及其管理状况的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6)备案义务

在发生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停止、转让,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时,进行公告的同时,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备案。

5.监管措施

(1)提交报告和现场检查:内阁总理大成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命令虚拟货币交换业者提交业务报告或资料,或让其工作人员进入其营业地和其他设施就业务或财产状况提问,查验账簿和其他物件。

(2)业务改善命令:内阁总理大臣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必要限度内命令虚拟货币交换业者采取业务运营或财产状况改善的措施和其他监督所需措施。

这即是日本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Coincheck公司发出命令的依据。

(3)撤销或注销登记并公告

以Coincheck发生虚拟货币被窃案为契机,日本金融厅对所有现存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8年3月8日对七家(①Coincheck,②Tech Bureau,③GMO Coin,④FSHO,⑤Bit Station,⑥Bicrements,⑦Mr. Exchange)公司发作出政处罚,其中命令暂时停止营业两家(FSHO和Bit Station)。

6.法律责任

(1)违反《资金结算法》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被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些行为包括:

①未经登记而从事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的;

②让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的。

(2)违反《资金结算法》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被处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些行为包括:

①未对虚拟货币投资者的资金或虚拟货币与自有资金或虚拟货币实施分别管理的;

②违反关于停止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命令的。

(3)违反《资金结算法》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被处于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些行为包括:

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区别

在登记申请书或者登记申请书所附文件(誓约书、财务文件、管理体制等)中有虚假记载的。

(四)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登记

《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内阁府令》对《资金结算法》中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登记和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申请登记可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提出,审查期限为2个月,审查标准为是否有《资金结算法》第63条第5款规定的拒绝登记事由。申请免费,但登记需要缴纳登记许可税15万日元。

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与登记机构事先商谈。

1.财产性要求

申请登记的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0万日元以上,且净资产不得为负。

2.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一(部分)]

(2)登记申请书之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资者保护规定

②关于财产的分别管理的规定

③关于账簿文件保管的规则

④交易时确认等的措施

⑤为了防止因反社会势力而造成的损害的公司内部规则

⑥关于投诉处理方法的公司内部规则

⑦关于系统风险管理的公司内部规则

⑧董事等的履历书

⑨股东名册

⑩公司章程

⑪登记事项证明书

⑫最终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或代替上述表的书面文件

⑬记载自开始业务起3年内的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预计收支的书面文件

⑭记载计划运营的虚拟货币概要的文件

⑮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组织图

⑯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负责人的履历书

⑰关于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公司内部规则

⑱与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使用的合同

⑲将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时的委托合同

⑳投诉处理措施和争议解决措施的说明文件

除以上法律规定的提交文件之外,日本电子政务系统亦列出了一些附属文件,包括需要提交律师意见或法律专家意见。

从以上登记所需提交资料看出,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登记所需资料繁杂,且需要律师(或法律专家)的法律意见,因此,中国投资者如需对日投资,为减少错误和花费不必要的精力,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支持。

3.审查标准

具有《资金结算法》63条第5款规定的事由之一,或者在登记申请书或其附属文件的重要事项中有虚假记载或欠缺重要事实记载的,将被拒绝登记。《资金结算法》63条第5款规定的的事由包括:

(1)不是株式会社或者非外国虚拟货币交换业者(仅限于在日本国内有营业所的外国公司);

(2)是外国虚拟货币交换业者,但在国内没有代表人(仅限于在日本国内有住所)的法人;

(3)没有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需的内阁府令规定的财产的法人;

(4)没有切实有效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完备体制的法人;

(5)没有为遵守本章规定所需要的完备体制的法人;

(6)和其他虚拟货币交换业者正在使用的商号或名称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的法人;

(7)被撤销登记,或者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而被撤销登记,从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五年的法人;

(8)违反本法或者《出资、存款及利息等取缔法》、或违反相关外国法律被处于罚金,被判处罚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法人;

(9)所经营其他业务违反公益的法人;

(10)其董事、监事或会计有以下情况的法人:

①成年被监护人或被辅助人(注:与精神障碍者);

②破产程序开始;

③被处于5禁锢以上刑罚,自执行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

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登记申请程序图示如下:

据报道,截止2018年2月末,日本已经登记的虚拟货币交换业者为16家,尚有100家待审。

(五)税法规制

2017年12月1日,日本国税厅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所得的计算方法等》,指出,卖出或使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所得利益,原则上被归类为杂项所得,需要进行所得税申报。本份文件详细列举了虚拟货币在不同交易或使用情况下损益的具体计算方法。

但是,根据《消费法施行令》(1988年政令第360号,2017年3月31日修改,同年7月1日实施)第48条第2款,虚拟货币的转让不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

(六)行业自律

《资金结算法》第87条规定了可以设立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在虚拟货币行业自律方面,日本有两家协会,分别是日本虚拟货币事业者协会(JCBA)和日本区块链协会(JBA),据报道,2018年3月2日,两家协会达成合并协议,新协会成立目的是就安全管理体制、顾客资产补偿和保护、信任恢复、内部交易等制定管理规则。

新协会只能由已经登记的16家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加入,未经登记的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则不能成为其会员。

三、日本ICO的法律规制

(一)中日ICO规制对比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直译为首次公开代币发行,类似于证券市场的IPO,在中国法律文件中称为“代币发行融资”,中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将ICO定性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10月27日,在中国上述公告发布后一个多月后,日本金融厅发布《关于ICO——提醒投资者和从业者》,主要内容如下:

1.ICO的定义

一般地,所谓ICO,是企业等通过电子方式发行代币,从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的统称。有时也被称为代币销售。

2.提醒投资者(关于ICO的风险)

(1)通过ICO方式购入代币,具有如下高风险:

①价格下跌的可能:代币可能会价格急落,突然失去价值;

②欺诈的可能:一般地,ICO中会制作白皮书。但是,白皮书中揭示的项目可能得不到实施,或者所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被提供。

(2)购入代币时,需要在充分理解上述风险、理解项目内容等基础上,责任自担地进行交易。

(3)充分注意关于ICO的可疑劝诱。

3.提醒从业者(关于ICO的规制)

根据ICO的结构不同,将会成为资金结算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等规制对象:

(1)ICO中发行的特定代币属于资金结算法中的虚拟货币,以其交易等为经营业务的从业机构需要向内阁总理大臣(各财务局)登记;未经登记而从事相关业务者。属于刑罚对象。

(2)在ICO具有投资性质的情况下,即使以虚拟货币支付,实质上将视同以法定货币购入,将会被认为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对象。

(二)日本ICO分类与法律适用

根据ICO募集代币的用途或赋予代币持有人的权益,可以对日本ICO进行如下分类。

ICO类型 代币持有人权益

1 虚拟货币型 无特殊权利,仅可用于结算、交换

2 法定货币型 除了可用于结算、交换,可以要求发行人以法定货币购回

3 基金型 可以参与发行人通过代币对价运营的项目收益分配

4 商品券型 可以作为发行人(或特定第三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的对价使用(消费)

5 会员权型 可以利用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或优惠措施,但不使用代币

6 期待权型 期待将来获得某种权益,但权益内容不确定,且该权益是否施行不获保证

根据不同类型的ICO,其构成的法律关系可能不同,相应适用的实体也不同同。在法定货币型ICO中所募集的资金,可能会被视为“存款”而适用《出资、存款及利息等取缔法》,发行人就需要根据《银行法》取得银行业许可;但如果转让代币,可能会被认定为“资金移动业”,需要根据《资金结算法》进行登记。基金型ICO则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集体投资结构”规制的对象,发行人如果进行代币的销售劝诱活动,则可能被视为“有价证券的募集或私募”,需要作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进行登记。

四、结语

日本制定虚拟货币法是影响国际社会反洗钱、反恐怖(资金提供)要求的背景下制定的,基于虚拟货币的电子性特点,在监管上着力于交易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日本《资金结算法》中新增“虚拟货币”一章,从虚拟货币的定义到监管措施、法律责任,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制度。

随着日本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化,根据笔者在日本的观察,虚拟货币投资已几乎形成全民热,各种学习会、研讨会、推介会、交流会等信息充斥网络,在日本特别是90后年轻人中很是流行。藉此,日本的目标是成为世界上的虚拟货币大国,拯救日本衰退的经济。

虚拟货币的产生作为区块链这一新技术的衍生物,具有稀缺性和激励作用,如果说区块链将会被广泛应用,那么虚拟货币也不会凭空消失,作为一种客观存在,需要正视。事实上,虚拟货币已经得到国际社会包括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今年3月19日~20日即将召开的G20国家财政部长以及央行行长会议上,虚拟货币监管(而非禁止)将会成为重要议题。

笔者认为,中日两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不同态度,需从长远观察其深刻影响;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对新生事物采取严格监管的态度,或许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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