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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 2022年10月21日 06:48 27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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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私教健身服务合同一般采用预付费的形式订立,合同会有起始和截止日期的约定。消费者预付服务费用后,如未能于期限内将课程使用完毕,在合同的继续履行和退费问题上经常与健身会所产生纠纷。审判实践中对截止日期届满之合同的效力认定和退费金额的计算存在不同意见,本案明确双方特约确定截止日期的预付费私教合同应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消费者享有未消费预付金额的返还请求权,但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健身会所必要成本等因素扣除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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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截止日期的预付费服务合同在期限届满后的法律效力

——朱某诉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

要旨

1. 预付费私教服务合同根据课时数、合同金额等内容明确约定合同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应当被认定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终止期限届满的,服务合同债权债务终止,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预付费用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未使用的课时金额。

2. 在计算未使用课时余额时,应将赠课课程加入总课程一并计算相关金额。关于具体的退费金额,应当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必要的运营成本和支出,兼顾合同双方利益确定退费金额。

3.终止期限届满的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在将来不再存在,并不影响期限届满前的合同效力,在法律效果上应区别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地消灭,预付费用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请求预付费金额的资金占用利息。

基本案情

被告一兆韦德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会员协议均约定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因此上述合同均已经终止,原告合同权利与被告合同义务已消灭,原告未在合同有效期内积极行使自己的合同权利,导致其合同权利消灭;会员协议中约定私人教练课程只适用于一兆韦德健身会所有效会员,购买的私人教练服务须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完成;原告知晓自己的有效会员期限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故原告明确知晓在未续办会籍卡的情况下,合同权利将随其会籍有效期截止而全部消灭;如果解除合同,要求扣除合同总金额20,375元的25%作为违约金;如果原告同意继续上课,可以继续至被告处使用完剩余课程,根据原告剩余课程量确定使用期间,对使用期间内给予原告会员资格,但不同意退费。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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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2926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一兆韦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某9,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沪01民终22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双方所签订的会员协议约定截止日期届至后的法律效果。我国原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所订立的会员协议均明确约定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合同中关于起止日期的约定与课时数、金额等内容均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填写,并非预先设立并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因此应当认定为经双方协商并认可的合同内容,且相关合同期限的约定足以使原告以合理频次将其所购买的课时数量使用完毕。因此,本案中约定截止日期届至后的会员协议,其性质应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在合同已经失效情况下,原告无需再行主张解除合同。而被告主张继续履行相关会员协议的意见,因合同已终止而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亦无法得到支持。合同终止后,虽然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不影响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会员协议为预付费的私教课程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课程费用,被告分期按课时提供私教服务。因为合同终止而致原告未使用的私教课程,原告已经支付合同对价,但并未享受对待给付,故原告要求返还未使用课时费用的请求权,并未随合同终止而一并归于消灭。

二、对于原告未使用课时的金额计算,虽然被告一兆韦德公司的赠送课时并无对应金额,但相关赠送课时与原告购买私教课程的合同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原告购买的课时数量应当包括赠课合同课时,计算余额时应加入赠课课时一并计算相关金额。根据原告购买的总课时及已使用课时数,原告未使用课时所对应的金额为9,991.40元。关于具体的退费金额,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必要的运营成本和支出综合确定。本案中,首先从双方过错程度而言,被告虽然根据原告购买的课程数设置了合同期限,并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告知会员应保证合理的锻炼频率,但其并未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会员长达两年时间未使用私教服务的情况下并未对会员进行提示告知;而原告亦未对自身合同权利的行使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忘记合同期限,在2015年至2017年两年多的时间内怠于行使合同权利,致使相关权利至合同终止仍未使用完毕,且在合同过期两年后才主张合同权利。因此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终止后剩余大量课时未使用的履行情况均存在过错。其次,原告所享受的课时单价优惠和赠送课时是建立在其购买课程总价基础之上的,合同终止后,如被告需全额退还未使用课程金额,则相当于原告以较小的购买金额享有优惠,未能兼顾合同相对方利益。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一兆韦德公司应当退还的费用为9,000元。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预付费金额的资金占用利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因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而终止,并非因为一方迟延履行或危害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而致合同解除,因此仅对将来的合同存在产生影响,不影响过去已履行的债务关系。

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为预付费模式,原告有预先支付服务对价的先履行义务,以此获得合同金额的优惠和赠送课时,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分次履行私人教练服务,两者均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预先向被告所支付的购买课时金额,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被告乃是基于合同约定接受原告关于课时金额的给付。且如前述,原告对于合同终止后尚有课时未使用的履行情况存在过错,故原告不得请求被告支付预付费金额的资金占用利息。

【相关法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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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926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独任法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田颂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2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丁慧、马丽、陈敏

编写人:

田 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法官

康健美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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