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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 2023年07月20日 11:29 116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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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唐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唐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起草了《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卫国北路20号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gjgyc@163.com。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13日

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城市交通秩序,根据《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唐山市中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运营与服务

第四条在本市中心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应依法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在经营前20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及属地政府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与用户的电子协议样本、运营模式、车辆投放区域及规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用户总量、用户押金开户行、用户押金总额及使用情况、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车辆规范停放电子设施设置说明、运营动态信息共享方案。

第六条 运营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的,应与市银监部门和开户银行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监管协议》,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召回、淘汰老旧车辆,确保车辆骑行安全、使用方便、停放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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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运营企业投放的自行车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将车辆摆放到符合规定的位置。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建立退出机制,企业退出市场经营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使用者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工作,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严格控制唐山市中心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各属地政府,科学确定投放总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摆放不得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或交通安全,不得压占绿地、盲道,不得阻塞非机动车道、妨碍行人通行。

第十二条在500延长米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摆放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违反上述第十一条规定:

1、同一运营企业存在10辆(含)以上严重损毁不能正常使用或无序摆放的;

2、同一运营企业存在5辆(含)以上压占绿地、盲道,阻塞非机动车道、妨碍行人通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未签订管理承诺书、未在唐山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申请备案或未能通过备案审核、未在市银监部门指定的银行业机构中开立押金专用账户和预付金账户、未与市银监部门和开户银行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监管协议》、车辆不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未按规定退出市场的运营企业由市城管执法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5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市城管执法局可对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代为清理,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支付。

第十四条对存在超量投放及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向运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3小时内整改不到位的或整改工作只是将违规车辆倒运至其它区域再次违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并将被处罚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可对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代为清理,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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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于未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500延长米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摆放存在10辆以下严重损毁不能正常使用或无序摆放的、5辆以下压占绿地、盲道,阻塞非机动车道、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向运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3小时内整改不到位的,可对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代为清理,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支付。

第十六条 对于准予备案的运营企业,应按照《河北省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不缴纳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来源:唐山晚报、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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