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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央企信托-睿科339号泉州地级市项目(泉州睿信生物)

信托产品 2024年04月03日 08:27 8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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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库观察

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A类央企信托-睿科339号泉州地级市项目,以及复杂的地缘政治影响A类央企信托-睿科339号泉州地级市项目,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商业经营环境日趋复杂,而且各国监管部门的合规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合规风险成为公司经营的重要风险。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艳梅认为,面对中美之间的激烈竞争,美国的制裁手段,以及欧盟、日本等国针对各种关键技术领域加大限制出口等措施,“走出去”的企业不应无条件地、被动地接受各国出台的有关不合理、违反国际规则的限制措施,或被动接受一国针对该企业和/或涉及的相关行业的制裁,企业合规应构建在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的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只有通过联合国认可的世贸组织的内部机制解决成员国之间违反自由贸易规则的问题,企业“走出去”的合规建设才有充分的意义和有利的保障。

中国企业走出去如何应对合规挑战?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 刊发车艳梅律师的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点

1、企业应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新协同、实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推动关键产品多元化供给,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力图打造一个全方位、持续性的、动态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和全生命周期过程的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

2、企业应定期修订和完善内部企业规章制度、与合作方交易的各项规则,符合“双碳”目标和ESG、供应链等方面的规范和治理,与国际法、国际标准相衔接。

3、中国企业“走出去”除了遵守合规要求,还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主动起诉、积极参与应诉、寻求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正文

三年疫情,国际经济形势、社会环境、海外监管秩序已然发生了巨大变化。疫情加剧了贸易保护主义和去全球化,欧美以“制造业回归、再工业化”战略为主导,推动中高端供应链回归本土或转移日韩,中国中低端产业链因涉及成本、政策和竞争等多方面的原因外流至东南亚、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国家。有核心竞争力的中资企业逐步完成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升级、产品“出海”、进行全球投资和产业布局,但部分中低端产业链为求获利经营不得不追随大厂实现产能转移、“走出去”寻找最佳的投资地点和合适的经营模式。

面对中资企业的大量出海,合规建设、风险规避成为了“走出去”的企业面临的现实紧迫的问题。本文拟从三个不同层面的视角分析企业“走出去”的合规建设问题,以及后疫情之下的大合规时代,全球供应链重组整合中,中资企业“走出去”应对的挑战和合规建议。

一、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和视角看待企业“走出去”的合规建设问题

关于企业“走出去”的合规建设,一是既有行业的合规,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层面和国际贸易层面,对企业“走出去”有越来越多的合规要求A类央企信托-睿科339号泉州地级市项目;其次是针对新技术、新业态的企业合规,对“走出去”的企业适应当地新技术立法、新政策以及“双碳”之下的ESG[1]合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者,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出于竞争、国家安全、俄乌冲突的制裁等国际因素对于中国的高科技、关键技术领域、敏感行业以及制造业管制和制裁的大背景下,企业应对“走出去”的合规建设难度大、挑战大。本文主要是从大合规的概念看待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整体合规的挑战与应对建议。

(一)既有行业的合规问题。

既有行业“走出去”的合规建设,大部分如传统行业,包括企业从传统转型升级至新兴行业的过渡和发展,一般都需要符合基本的合规要求,除了境外工程承包等基础设施项目特定行业的合同、流程合规以外,大部分“走出去”的企业合规建设主要体现在对外投资层面和国际贸易层面的合规。

1. 关于企业对外投资层面

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主要包括对外设立新公司或投资、收购境外公司、资产等形式,应确保对外交易、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的合规。一直以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需先对投资所在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监管政策进行信息调研,对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环境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对拟投资或收购的境外公司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有关投资设立当地企业或投资、并购所在国的企业时应特别关注外资准入的问题、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反垄断经营者集中问题,税务、产品或服务监管规则、知识产权等都需要合规;还有在拟投资的标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交易对手及其合作伙伴的背景调查、合同履约、供应链安全与风险管理、债务管理、反腐败、反洗钱、海外用工、当地公司治理、外汇监管等问题都需要符合当地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合规要求。

2. 关于国际贸易层面

国际贸易层面,一般包括产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除了航天航空、海事海商等国际物流服务业以外,涉及国际贸易产品方面的合规,体现在不仅要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资质、公司经营情况、过往业绩所做的尽职调查,主要还要对涉及外贸进出口管制的合规问题、双反、保障措施调查、产品标准、产品质量安全与技术问题(符合当地监管规定、许可、行业规则)、供应链安全与贸易管理(避免因欧美等国对外国实施经济制裁带来的风险)、产品和服务用途限制、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反腐败、反洗钱、海关监管、关税筹划、外汇监管以及出口信用等保险的规范等问题都需全流程、全方面地合规。

近几年集中在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问题尤为突出。比如企业在亚马逊、eBay等境外平台的合规问题,特别是亚马逊集中对大批中国公司账号的商铺进行查封、产品下架,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包括产品侵权、缺乏认证、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多站点垄断、虚假宣传(包括违法广告、刷单排名、付费点评等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收付款项方式、税务问题、违反当地监管法律法规等,导致不少中国企业遭受处罚以及被查封、关闭了账号、产品下架、无法正常经营,或被曾经的合作方恶意侵犯了相关利益、有些企业甚至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虽然大多数中国企业都曾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的境内平台经历过一段野蛮生长的时期,但是如果将国内不正当竞争、不合规的行为如法炮制地用在境外的平台上,就成了企业“走出去”的不合规,还有可能因为平台规则的特殊监管而牵连到其他合规的中国商铺,一并受到处罚和管制。其次,不少外贸电商企业,没有通过正规的对外投资备案和正规的出口模式,没有合规经营的账册、没有向境内外监管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导致企业收入和利润滞留在境外,有些则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不合规的方式将资金互换进来,或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这都是违反各国会计法、税法、外汇监管以至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由于互联网、物联网的高速发展,上述跨境电商从传统贸易行业转型并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线下走向线上,因此,集中体现的不合规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在国际贸易层面,企业“走出去”的合规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包括国际条约、多边、双边协定、商业惯例、交易或经营所在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平台规则等要求,企业应从被动遵守规则到主动适应规则,主动融入全球合规治理体系,尽量减少贸易摩擦,提升企业合规竞争的软实力,为企业“走出去”、可持续经营以及融入全球化的可持续性、高质量发展做好合规工作。

(二)关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模式以及“双碳”目标之下的可持续ESG合规问题。

1. 新技术产业的合规

新技术产业主要指应用新科技成果、新兴技术而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经济活动,包括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业态企业则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产业平台化发展、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以及多点执业、共享生活、共享生产、生产资料、共享及数据要素流通等产业模式[2]。在法律层面则主要体现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数据出境信息安全等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上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模式领域的应用实践,应符合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技术层面的法律合规要求。

因此,互联网+、数字化的无国界特征,将人们通过虚拟的信息空间连接起来,实现了信息的自由传播,万物互联、万物智能,推动了人类社会向着移动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个人信息、数据跨境流动不可避免,中国企业“走出去”理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新规,提前做好合规工作,如有违反则有可能遭受巨额处罚。在欧盟,根据最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据违规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4月,欧盟成员国GDPR执法罚款总额累计2,778,726,043欧元,罚款总次数累计1621次[3],2023年5月22日,Meta平台爱尔兰有限公司(Meta IE)被爱尔兰数据保护局(IE DPA)对其Facebook服务进行调查后,被处以12亿欧元的罚款[4]。这笔罚款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GDPR罚款,是针对Meta自2020年7月16日以来根据标准合同条款(scc)向美国传输个人数据而征收的。GDPR的域外效力,显示了其对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数据权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充分保护,并通过该法扩张地域管辖,这种扩张具有全球影响力,赋予了欧盟居民对个人数据更多的控制权以及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对于中资出海企业而言都是前车之鉴。

2.“双碳”目标之下的可持续ESG合规

“双碳目标”是由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及其国际合作伙伴提出的双重目标A类央企信托-睿科339号泉州地级市项目:在2020年之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2030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技术、设备、投资、政策和法规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ESG是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GC)为解决社会、环境、经济共生问题,从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视角,重点针对上市公司提出的理念。由于企业的传统发展模式难以兼顾经济增长与碳减排的双重目标,需通过技术创新、良好的制度设计来跨越式地实现绿色转型与发展,因此,联合国重塑了ESG的理念,结合数字化、智能化的创新模式赋能绿色经济,通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从而推动企业可持续性的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的,从肩负有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跨国公司、能源行业以及大中型企业做起。2021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并提交参议院审核《2021年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大幅提高ESG的信披要求。202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上市公司气候数据披露标准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注册声明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气候相关的信息和内容。2023年6月欧盟议会议员以多数票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欧洲供应链法》)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义务的法律提案,成为欧盟ESG信息披露核心法规的提案。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无论是传统行业、新技术产业,都需最终以实现持续减排降碳、优化能源结构、发展绿色投融资经济、优化产业升级、完善环境治理和信息披露为目标。

此外,在国际贸易层面,为增强产业链的稳定和供应链安全,欧盟出台多个法案保障欧盟以及成员国在关键领域、关键产品以及关键要素的供应链安全。今年年初,《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法》正式生效,供应链的尽职调查涵盖德国境内外对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从原材料的获取到交付终端消费者各个环节,包括企业自身业务行为、直接供应商行为和间接供应商行为。包括前述提及的《欧洲供应链法》的法律提案,一旦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就共同立场达成一致,欧洲供应链法案就可以生效。新的法案旨在迫使企业管理其整个供应链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远超欧盟成员国国家层面的现有立法。上述法案的出台着重加强供应链管理,重视供应链ESG风险,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个供应链条在人权、环境、公司治理、供应链安全等方面的绿色合规。

因此,在全球新态势下,中资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跨境投融资和并购,不仅对企业及其子公司,而且对整个价值链上的供应商,包括上下游业务,都应确保遵守供应链合规等国际标准以及东道国的合规要求,符合“双碳”之下的绿色经济、ESG的合规要求,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绿色低碳领域的创新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企业低碳转型发展赋能;此外,企业还应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新协同、实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推动关键产品多元化供给,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5],力图打造一个全方位、持续性的、动态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和全生命周期过程的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

(三)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出于竞争、国家安全需要、俄乌冲突的制裁等国际因素对于中国的高科技、关键技术领域、敏感行业以及高端制造业管制和制裁的合规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中国高科技、关键技术领域、敏感行业的迅速发展,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处于国家安全考虑和竞争方面的考虑,加上俄乌冲突,不得不对中国高科技、关键技术领域、敏感行业以及高端制造业实施管制和制裁。特别是美国,出台了越来越多对于中国企业的限制关税与贸易措施、管制清单、竞争法案,如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及美国对外贸易长臂管辖法案的“301条款”,主要针对外国违反协定或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调查、337不正当竞争调查、201调查-保障措施、专门针对中国的421调查-特别保障措施、针对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232调查、针对中国产品征收的部分“歧视性”关税、甚至包括出台了有针对性的芯片法案、涉疆法案和各种限制性、抵制性法规、政策和经济制裁等。

有代表性的是以美国财政部牵头,由包括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家情报部门等16个联邦部会组成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专责审查外国投资者收购美国的交易。2018年8月,美国出台了《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CFIUS对中资企业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从传统敏感部门延伸至更具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领域,如半导体、互联网、金融服务、信息技术等高科技领域。2022年10月,CFIUS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审查的首份执法指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执法和处罚指南》,就CFIUS在审查受辖交易时应考虑的国家安全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强审查微电子、人工智能、生物技术、量子计算、敏感数据、网络安全等领域的涉美投资交易。

在芯片等关键技术领域,体现在半导体传统市场化竞争模式的改变,企业投资和发展更多考虑政治因素。2022年8月,美国针对中国在高科技领域发展而制定了《芯片和科学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通过补贴、税收等优惠来吸引其他国家的芯片产业转移到美国,同时接受美国补贴和优惠的公司会被限制对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投资。2023年1月27日,美国、荷兰、日本三国政府达成协议,拟将对中国芯片制造施加新的设备出口管制和限制。2023年3月,日本政府宣布拟对六大类23项先进半导体制造设备追加出口管制,制造芯片所必须的极紫外(EUV)设备也被列入其中。2023年4月,欧盟出台《欧洲芯片法案》(《The European Chips Act》)[6],从(1)尖端半导体、量子技术、芯片技术的开发、设计和部署创新;(2)集成生产设施以及(3)协调监测和危机应对等三大支柱方面确保半导体供应链的安全,显示欧盟在关键领域重点提升供应链安全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要求。2023年6月30日,荷兰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先进半导体设备的额外出口管制的新条例。新的出口管制条例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先进的芯片制造技术,包括先进的沉积设备和浸润式光刻系统等。此外,欧美、日本在内的42国扩大对半导体产品包括扩大军用半导体制造材料及网络软件的出口限制范围,突显了各国对于国家半导体行业的发展重点,为防止技术外流,积极构建本土安全供应链,保障地缘政治下的供应链安全需求,同时也为限制芯片半导体材料和技术被出口转售或用于处于受战争制裁的其他国家的军工需求,影响地缘政治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和对外贸易面临着双重合规的风险,包括政治因素以及非政治因素的考量。中国企业应充分考虑并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政府政令、国家政策以及东道国政府和中国政府签订或认可的国际条约、公约以及双边协定。只有提前做好审慎的前期尽职调查、自身合规审查,包括对政治因素、环境因素、行业风险等各项风险的预先评估,在前期的交易文件安排中设置有利于面对各种不确定风险的优化条款,才能及时做好风险应对措施,提升企业“出海”的管控能力。

二、关于企业“走出去”合规应对的几点思考

目前,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问题,对于全球政治经济的大环境,一般企业无力改变,但是政府有能力推动,站在国家层面、战略层面发挥中国智慧解决问题。2023年2月7日,美国总统拜登在国会发表其任内第二次国情咨文演讲,多次提及中国并表示,美国“寻求竞争,而不是冲突”。中美贸易本是对两国人民都是互惠互利的事情,美国是中国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即使存在“激烈竞争”,也应“和平共处”[7]。因此,如何平衡两国之间的利益,如何在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下与美国进行谈判、斡旋、反制、逐步建立符合双边利益的架构设计、合适的规则,推动长远合作,避免恶性竞争,是政府层面可以做的事情。

对于企业层面,企业的合规应该是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整体合规,而不仅仅是“走出去”才需要合规。首先,企业应当有合规的认知,在内部建立合规体系,对企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企业才能合规地“走出去”,合规地遵守国际规则和当地法律法规。其次,企业“走出去”,不妨考虑以下的合规建议:

(一)了解境外监管规则,完善违规惩戒机制,加强投融资、经济合作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合规事项。

企业应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判例,关注各国立法、司法动态,建立与国际法、国际标准衔接的监管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加强与国际商贸准则的有效接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外投融资、经贸合作提供有利的保障。

首先,企业应定期修订和完善内部企业规章制度、与合作方交易的各项规则,符合“双碳”目标和ESG、供应链等方面的规范和治理,与国际法、国际标准相衔接。例如根据《欧洲供应链法》,如果与欧盟公司有长期或定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侵犯了人权或环境保护,欧盟公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公司与贸易伙伴签订了行为准则,并已核实其遵守情况,则可以免除责任。企业“走出去”应建立与欧盟等国际标准相衔接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避免因不合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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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企业还要加强与国际商贸准则的有效接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投融资、贸易合作提供相应的保障。一方面,企业应通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提升企业规避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应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主动构建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环境合规信息和公司合规治理的信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第三,企业应通过利用数字化、智能化赋能,积极推动供应链全流程的合规发展。例如中国制造出口的产品、或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应从供应链源头杜绝不合规的行为发生,企业应积极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改进合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监控和管理供应商的各项合规指标。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技术、数据、平台、供应链等服务供给,推动数字化智慧供应链赋能高质量发展,通过构建全链条的智慧供应链合规体系,以发挥中国供应商在供应链合规、遵守国际法律法规等方面优于东南亚等其他供应商的合规竞争优势。

(二)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海外维权,通过西方国家引以为傲的法治规则赢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走出去”除了遵守合规要求,还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主动起诉、积极参与应诉、寻求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面对境外涉及的例如知识产权侵权、301、337调查、双反等问题,甚至是针对某些不合理、涉嫌违反公平原则的某些境外电商平台或其他境外平台规则和政策的挑战,中资企业应通过聘请海内外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合理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胜诉的外国判决或国际裁决,在欧美判例法国家,是可以作为先例遵循的,对后续类似的案件审理具有影响力和约束力。特别是在各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拥有渊博法学知识的法官们作出的判例,则是最强有力的裁决原则,具有决定性、权威性,是法律各界学习和遵循的先例。中资企业“走出去”的胜诉判例增多了,将逐步建立起诚信经营的合规形象、负责任的大国企业形象,也有利于改变西方国家某些群体对于中国人、中国企业认知上存在的固执、傲慢和偏见,逐渐赢得更多的友好、理解和尊重。

(三)善用WTO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使用法律手段合法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面对中美之间的激烈竞争,美国的制裁手段,以及欧盟、日本等国针对各种关键技术领域加大限制出口等措施,如涉及某些国家滥用出口管制的限制、双反、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违反世贸规则的,中国应勇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主动提起诉讼或积极应诉,利用多边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问题,让合规的企业、行业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障。这是中国作为成熟的世贸组织成员,充分运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合法、合规地解决国际争端问题的正确打开方式,体现了世贸成员以专业和理性的态度,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积极维护多边主义和捍卫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

因此,“走出去”的企业不应无条件地、被动地接受各国出台的有关不合理、违反国际规则的限制措施,或被动接受一国针对该企业和/或涉及的相关行业的制裁,企业合规应构建在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的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只有通过联合国认可的世贸组织的内部机制解决成员国之间违反自由贸易规则的问题,企业“走出去”的合规建设才有充分的意义和有利的保障。

三、结语

后疫情时代将迎来合规强监管的时代,合规将是实现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竞争力。鉴于全球安全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秩序面临重构,世界产业链发生深度变革,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去”,无论是在“一带一路”国家复制中国曾经的制造业模式,或是追随国企、央企“借船出海”,或整合全球资源进行产业投资、供应链布局,都需要了解和熟悉当地法律法规,诚信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而开放的经济和自由贸易,则是促进和平与繁荣、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保障,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大合规时代,企业“走出去”应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满足绿色、环保、供应链安全和稳定的要求,即使大国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也应在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的体系下“和平共处”,实现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互利共赢、可持续的共同发展,中资企业“走出去”才能行稳定致远,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注释:

6.2023年7月11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洲芯片法案》。 European Parliament legislative resolution of 11 July 2023 on th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of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Europe's semiconductor ecosystem (Chip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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