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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城投债权转让项目政府债定融(城投债管理办法)

信托产品 2024年02月05日 10:55 99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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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民法体系与民事权利

  【导读】本章内容包括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GY城投债权转让项目政府债定融,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救济,自助行为。在学习时注意掌握民事法律事实与好意施惠的区分问题,考试时一般考含义的辨析比较多。民事权利中掌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的含义与区分,掌握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提纲】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与好意施惠的区别问题;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问题(主体、客体、内容)

  人格权:肖像权、版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

  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分)、

  民法体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              抗辩权、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

  与民事权利   与救济                  权利的自助救济:权利受到侵害;强制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情况紧急,别无选择;尽快纳入公立救济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1个录音和第2个录音的第1分钟到第39:57分钟,其中老师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和好意施惠的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分、以及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分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与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配套真题】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3-1】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2.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6-3-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5.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1】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GY城投债权转让项目政府债定融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3-51】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7.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68】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8.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24】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9.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3-24】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10.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22】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11.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2】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学习效果】

  1、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与好意施惠及的区别;

  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及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无法律事实则无法律关系;

  3、掌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的区别及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复习任务】掌握概念的解析、完成配套真题。

  第二讲    自然人

  【导读】本章内容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问题,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其中在权利能力方面注意胎儿利益的问题监护人方面注意谁来做监护人的问题,监护人的顺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事由、时间及法律后果问题,同时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提纲】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在我国继承法上有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自然人       监护人的确定: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注意特殊情况)---协商监护(注意前提、监护人及其他亲友)---指定监护(机关指定和法院指定)--机关监护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法律要件,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法律要件,申请人的顺序问题,宣告死亡的撤销问题,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2个录音的第39:58分开始到结

  束和第3个录音的第1分钟到第05:10分钟,其中老师讲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中胎

  儿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问题,监护的顺序和其他亲友监护问题,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的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

  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及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

  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

  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

  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给予适当补偿。

  【配套真题】

  1.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60】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

  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2】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3.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

  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3-14】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4.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5.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3】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6.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51】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

  补偿

  7.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

  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

  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2】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学习效果】

  1、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中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受继承法的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问题;

  2、掌握监护的顺序及同一顺序可有多人监护,在其他亲友监护中性质是其他亲友有资格当监护人,无义务当监护人,指定监护中法院的指定有顺序;

  3、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事实民事行为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撤销及法律后果。

  【复习任务】掌握概念的解析,理清法律关系,完成配套真题。

  第三讲     法人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法人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法人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后果,法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法人的分类,机关法人的概述,代表与代理的区别。其中对于何种情况下是有限责任,何种情况承担无限责任要进行区分,法人分类中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和传统民法上的分类,此部分内容较难,需要在理解基础上学习。知道法人三机关各自的职能。

  【提纲】

  法人概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对于是法人出资的情况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出资的情况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法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中的分类和传统的分类)

  权利机关、执行机关(必要)、监督机关

  法人    法人机关:   性质:法人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于法人

  代表与代理: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所作意思表示为代表;其他人,以法人名义,对外所作的意思表示,为代理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3个录音的第05::11分钟开始

  到42:45分钟,其中老师讲的法人出资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出资承担无限责任;法

  定代表人越权的后果,法人的分类,法人机关的分类,代表与代理的区别需要重点理

  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六条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清算】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

  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

  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

  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的终止程序】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

  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法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配套真题】

  1.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3-52】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

  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

  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2】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

  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

  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

  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3】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4】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5.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

  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

  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2】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6.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3-52】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7.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6-3-3】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学习效果】

  1、 掌握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适用的情况和区别;

  2、掌握法人的分类,在我国民商通则上的分类,注意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3、掌握法人机关的性质,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后果,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复习任务】掌握概念的解析、完成配套真题。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合同效力瑕疵的原因,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中,在民事行为的成立中注意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要件,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生效中注意生效的构成要件及附延缓条件、附始期条件、需审批的生效,注意成立和生效的关系。效力瑕疵的行为中注意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景及原因。同时,有效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提纲】 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成立与生效:成立是事实判断   特别成立要件: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实践行为、要式行为

  生效是价值判断:一般的生效要件;附延缓条件、附始期条件、需审批

  无效: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民事法律    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可撤销:成立时有效,撤消后无效;1年除斥期;行为                                                        诉讼、仲裁方式形式;

  效力待定: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的行使的原因及条件   

  原因:无效,5种情形;可撤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效力待定(主体瑕疵、狭义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债务承担)  

  附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注意两者的成立条件和区别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3个录音第42:46开始到结束和第4个录音的第1分钟到第01:12:11分钟,其中老师讲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及两者的逻辑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类型和原因及适用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区别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效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配套真题】

  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3-51】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2.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6】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3.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6】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学习效果】

  1、民事行为的成立中注意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要件,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

  的问题,生效中注意生效的构成要件及附延缓条件、附始期条件、需审批的生效,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注意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2、效力瑕疵的行为中注意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景及原因;

  3、有效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两者的区别。

  【复习任务】掌握概念的解析、完成配套真题。

  第五讲       代理

  【导读】本章主要讲了代理的辨析,代理权滥用的情形,代理制度中连带责任的问题,代理中止的情况,还有两种特殊的代理即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其中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部分。在学习时注意区分代理的含义辨析,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知道不同情况下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不同的。

  【提纲】

  代理辨析: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公法领域的代理和私法领域的代理;不得代理的一些情况;

  代理权滥用的情形: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恶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    代理制度中连带责任:授权不明型、恶意串通型、违法代理型

  不因被代理人死亡而终止代理的几种情况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认定和效力(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效力(有效)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4个录音第01:12:12开始到结束和第5个录音的第1分钟到第26:44分钟,其中老师讲的代理含义的辨析,代理权滥用情形,代理制度中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况,无权代理中的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代理的一般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及其权限】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不法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复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五章 民事权利

  【配套真题】

  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3-53】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2.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4】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3】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4.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51】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5.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2009-3-4】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6.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3】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学习效果】

  1、 掌握代理的含义辨析,理清代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了解不得代理的情形;

  2、 掌握代理权滥用的3中情形及其后果,代理制度中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情形及

  其后果,特别是准确区分在不同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不同的;

  3、 掌握无权代理中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对两个概念对比

  记忆;

  【复习任务】掌握概念的解析,理清法律关系,完成配套真题。

  第六讲   诉讼时效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在适用范围中注意原则性规定和例外的规定,注意诉讼时效在一审和二审中的不同的适用情况,注意普通的诉讼时效和特殊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时一般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行使,但要注意几种特殊的时效起算点,中止和中断的事由及后果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提纲】

  适用范围:原则(债权请求权);例外(4种情况)

  效力:丧失胜诉权;一审和二审适用的情况;法院不得主动

  种类:普通2年,最长20年,几种特殊的情况(1、2、3、4)

  起算:主观标准,6种具体的起算标准

  诉讼时效    中止: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其它事由);行使期间(最后6个月)

  起诉、请求、同意

  中断

  特殊规定:连带之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的移转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5个录音的第26:44开始到结束,其中老师讲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况,几种特殊的诉讼时效的种类和6种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标准,中止的事由和行使期间,中断的事由和特殊规定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配套真题】

  1.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3-54】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5】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3.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3-5】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4.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2】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5.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9-3-5】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6.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52】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7.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2】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8.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6】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学习效果】

  1、 掌握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中的原则和4种例外规定;

  2、 掌握诉讼时效的效力是丧失胜诉权,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时效抗辩权,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中主张抗辩权的情况是不同的,注意区分;

  3、 掌握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的是2年,适用主观标准,最长20年,适用客观标准,还有几种特殊情况;

  4、 掌握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事由及其法律后果,注意中止的行使期间是最后6个月。

  【复习任务】掌握概念的解析,区分不同的概念,准确记忆,完成配套真题。

  第七讲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导读】本章主要讲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在学习时可以对这两者进行区别性的记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要注意无因管理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和效力问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要注意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返还范围的问题。

  【提纲】构成要件:客观是管理他人事物;主观为了他人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    效力:适当管理的义务;谨慎管理的义务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     返还范围:善意与恶意的区分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6个录音开始到第01:11:11分

  钟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以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善

  意与恶意条件下返还范围的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

  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

  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配套真题】

  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3-21】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2.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

  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

  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

  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3-20】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3.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

  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

  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12】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4.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2008-3-55】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5.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

  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

  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3-53】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6.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

  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

  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12】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7.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3-20】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8.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

  说法是错误的?【2012-3-20】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

  得利返还请求权

  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2011-3-19】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10.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

  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

  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

  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7】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学习效果】

  1、 掌握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问题,客观上是管理他人事物,主观上是为了他

  人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的适当管理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2、 掌握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即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在恶意和善意条件下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的问题。

  【复习任务】掌握概念的含义,完成配套真题。

  第八讲     物权概述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和不动产变动时登记的效力问题,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问题。其中关于物权公示的方式,效力需要重点理解与掌握。

  【提纲】

  公示原则: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效力:强制公示为原则,任意公示为例外;两种特殊情况

  无需公示:绝对无需公示;相对无需公示               

  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事由与时间

  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事由与时间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6个录音的第01:11:12分开始

  到结束和第7个音频开始到第55:38分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关于物权公示的方式,效

  力,不动产的登记和例外情况,动产的交付方式,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区别需要重

  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行为】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薄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

  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

  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

  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

  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

  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不动产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

  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

  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特殊动产的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

  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继承或受遗赠致物权变动】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

  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事实行为致物权变动】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

  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

  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

  权效力。

  【配套真题】

  1.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6】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2.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

  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

  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

  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11】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3.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

  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

  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

  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6】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4.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

  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

  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

  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2008-3-9】

  A.甲

  B.乙

  C.丙

  D.丁

  5.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

  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

  正确的?【2006-3-8】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6.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

  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10】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7.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

  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

  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6】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8.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

  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

  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

  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

  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3-55】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9.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

  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

  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2010-3-53】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10.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

  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8】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1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

  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3-51】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12.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

  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

  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

  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3-8】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学习效果】

  1、 掌握物权的公示原则,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

  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任意公示为例外;

  2、 掌握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两者的适用条件和时间期限。

  【复习任务】掌握和区分相关概念,完成配套真题

  第九讲   所有权

  【导读】本章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共有等内容。其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几种方式,共有中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联系和区别需要重点理解与掌握。

  【提纲】

  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主义

  业主的鉴定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基本归责:专有部分-单独所有;共有部分-范围和权利义务;成员权—共同管理权;共有权与成员权的扩展问题;物业服务合同;

  相邻关系:合理使用;现状维持;妨害排除

  所有权的取得: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先占、添附、混合、加工)

  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7个录音的第55:39分开始到结

  束和第8个音频开始到第01:25:03分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关于房屋所有权中建筑物所

  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在抵押上的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成员

  权及其扩张,车库划分,物业服务合同,相邻关系,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的专有权与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的专有权行使】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的共有权行使】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业主共有权范围】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追回】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效力】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共有财产的处分或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管理费用的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处分与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性质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共有人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配套真题】

  1.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8】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2.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3-55】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3.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8】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4.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3-53】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5.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3】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6.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9】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7.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3-10】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8.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3】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9.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13】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10.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6】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11.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3-56】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2.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学习效果】

  1、 掌握和理解房屋所有权中“房地一体主义”的含义,注意抵押在其中的作用;

  2、 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分,共有部分的范围,成员权的扩张,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内容;

  3、 掌握和理解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关善意取得的前提,行使方式,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问题;

  4、 掌握相邻权和共有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相关概念。

  【复习任务】理解法律概念,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讲  地役权与占有

  【提纲】本章内容主要讲了地役权和占有两部分,其中在地役权中区分供役地与需役地的关系以及两者转让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设立的先后所引起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占有中掌握占有的种类和占有的保护问题。

  【提纲】

  书面合同设立,转让时地役权随主权转移

  地役权    地役权设立先后对原权利的影响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地役权               概念与种类:占有的事实+占有的意思

  与占有               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1年的除斥期间

  占有                   占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适用诉讼时效

  占有物费用返还问题:区分善意与恶意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8个录音的第01:25:04分开始

  到结束和第9个音频开始到第35:58分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地役权中供役地与需役的

  关系及转让时权利义务移转问题,地役权设立先后的问题,占有的种类和保护问题,

  关于遗失物的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合同】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的设立及登记对抗效力】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地役权人的权利】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的义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返还代位物及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人的权利】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配套真题】

  1.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56】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2.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2010-3-9】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12】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4.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3-56】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5.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3-8】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6.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58】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习效果】

  1、 掌握地役权的设立是以书面合同为基础的,地役权是随着主权利而转让的;

  2、 掌握占有的不同种类和概念的分析,占有保护的情况和适用的期限问题;

  3、 掌握遗失物在不同情况下是适用无因管理还是无权占有的规定;

  【复习任务】准确记忆相关概念,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一讲   侵权行为法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中注意各归责原则的区别,共同侵权中注意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承担责任上的区别,特殊侵权行为中注意类型和其中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承担中注意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提纲】

  归责原则:过错、无过错、公平原则

  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及其结合;共同危险责任;

  侵权行为法   特殊侵权:职务侵权、无偿帮工、定做人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物件致损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侵权、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与公法责任关系;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法中的无因管理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总则音频中的第9个录音的第35:59分开始

  到结束和第10个音频开始到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共同侵权中教唆、帮助共同侵权中行为人责任能力问题,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行为的结合问题,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侵权类型和免责事由问题,侵权责任承担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六条 【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和帮助侵权】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累积因果关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共同因果关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的请求权】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死亡的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四条 【职务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个人劳务侵权】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教育机构以外人员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三条【产品责任的请求权行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流通领域发现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说明、告知义务及其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八条【推定过错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缺陷医疗用品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污染致害的责任承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规管理导致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饲养烈性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导致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定补偿义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

  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配套真题】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3-1】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2.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11】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2008-3-63】

  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4.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20】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5.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3-70】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6.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67】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21】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8.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3-70】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9.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22】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1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20】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11.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3-67】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2.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65】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1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23】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14.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23】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5.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3-64】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16.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24】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7.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5】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18.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6】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19.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3-65】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20.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9】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1.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6】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22.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18】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学习效果】

  1、 掌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问题;

  2、 掌握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类型和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中行为的直接与间接结合问题;

  3、 掌握特殊侵权的类型及免责事由问题;

  4、 掌握侵权责任的承担,注意在侵权损害中有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需要明确。

  【复习任务】掌握侵权行为法中相关概念,特别要注意法条的掌握程度,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二讲        合同的订立与内容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合同订立中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商业广告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承诺的主体、方式,通知承诺的期间,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则;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的制度规则,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其中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时间点,不得撤销的情形,无效格式条款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内容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提纲】

  合同的订立:悬赏广告中单方允诺的性质;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内容明确、具体与否);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阻止要约的效力-消灭要约的效力);承诺的主体(受要约人)、方式(通知承诺、履约承诺);通知承诺期间(对话方式,即时承诺,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则(不当的免责条款无效,正当的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解释规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体系,目的,习惯、惯例

  与内容        合同内容的确定   合同解释的制度规则:当事人意思;法律推定(价格推定、履行地点推定、履行方式费用推定、履行期限推定、合同签订地的推定)

  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分则音频中的第1个录音开始到第01:04:14分钟,其中老师讲的合同订立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承诺期间的确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十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含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间的起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迟延的撤回】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配套真题】

  1.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7】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2.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4】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3.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4】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11】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5.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8】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习效果】

  1、 掌握悬赏广告中单方允诺的性质,商业广告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点在于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2、 掌握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点和效力问题,一个是阻止要约生效,一个是使要约的效力消灭;

  3、 掌握承诺的主体、方式,通知承诺的期间,格式条款的合同规则和效力;

  4、 掌握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的制度规则、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

  【复习任务】辨析和记忆相关概念,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三讲   债的移转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债务,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第三人受领、履行的比较。其中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生效时间及抗辩和抵销权是否延续,第三人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关系,法律直接规定的关于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规定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提纲】

  债权让与:构成要件,抗辩权延续,抵销权延续

  债务承担:无因性,抗辩权延续

  债的移转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当事人约定,法律直接规定

  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债务: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法律规定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第三人受领、履行的比较:第三人法律地位的鉴定;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分则音频中的第1个录音第01:04:15分钟开始到结束和第二个音频开始到第42:38分钟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债权让与与承担的生效的时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法律规定情形,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移转】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务的附属性】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合同概括转让的法律适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合同的概括承担】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配套真题】

  1.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2013-3-59】

  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5】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13】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4.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2011-3-12】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5.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7】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6.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3】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3-57】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学习效果】

  1、 掌握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债权让与是签订让与合同之时就生效,抗辩权和抵销权随着债权让与而延续;

  2、 掌握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债务承担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开始生效,同时抗辩权也随之移转;

  3、 掌握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情况,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的情况理解,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追究和承担问题。

  【复习任务】掌握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概念,理清相关的法律关系,注意原则条件下的特殊情况,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四讲   债的保全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包括撤销权、代位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其中关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中三方当事人的关系,行使的条件,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需要重点学习。

  【提纲】  撤销权:成立条件(债之关系已经成立,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行使(时间和费用,必须通过起诉行使)

  债的保全与双务        代位权:成立条件(两个债权均到期,怠于行使,非人身专属性)

  合同履行抗辩权             行使(费用,注意抗辩权的延续,必须起诉)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辨别“双务”,三种抗辩权的区别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分则音频中的第2个录音第42:39开始到结束和第三个音频开始到第07:41分钟,其中老师讲的撤销权、代位权的三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中的三种抗辩的情况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三条【代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配套真题】

  1.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14】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13】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10】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4.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2008-3-57】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5.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15】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6.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3-59】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7.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8】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3-54】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9.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7-3-54】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10.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3-54】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学习效果】

  1、 掌握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和行使条件,特别注意两个权利都需要通过诉讼来 行使;

  2、 掌握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分。

  【复习任务】掌握相关概念,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五讲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和债的消灭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和债的消灭,主要以记忆为主,其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情形,债消灭的几种情形需要重点关注一下。

  【提纲】

  合同的变更:含义,后果

  合同的解除:一般法定解除,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效力(溯及力)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履行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   提存:条件、效力、双务合同的抗辩权问题

  抵消:法定抵消,约定

  混同、免除

  【配套音频】该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分则音频中的第3个录音第07:42分钟开始第01:17:12分钟,其中老师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债消灭的5中情况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约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领取】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

  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配套真题】

  1.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12】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2.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3-14】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3-13】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4.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1】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5.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5】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6.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3-52】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7.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11】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60】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学习效果】

  1、 掌握合同变更的含义,是主体不变,内容变;掌握合同解除的情形及行使方式和效力问题。

  2、 掌握债的消灭的几种情况,包括履行、提存、抵消、混同和免除。

  【复习任务】记忆和辨析概念,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六讲     合同责任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合同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两部分,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要掌握其构成要件,在违约责任中掌握违约的归责原则,后果,违约金和定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提纲】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时间、主观、主体);类型(3种);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的情况

  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2种例外

  继续履行责任:必须继续履行 和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况

  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金三者关系

  【配套音频】本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分则音频的第3个录音第01:17:13开始到结束和

  第4个录音开始到第41:10分钟结束。其中老师讲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后果,违约金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

  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

  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

  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

  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

  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

  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一起】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

  其承担侵权责任。 

  【配套真题】

  1.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

  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

  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2010-3-12】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

  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

  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4】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

  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4】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4.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

  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3-1】

  A. 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

  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

  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

  约、诚实信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

  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

  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

  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

  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5—7题。

  5.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0-3-91】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6.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010-3-92】

  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7.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0-3-93】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

  约责任

  B. 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 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 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学习效果】

  1、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时间、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3种主要的类型;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的后果;

  2、 掌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所产生的后果,违约金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复习任务】准确理解和记忆相关概念,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七讲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分则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买卖合同中注意几种买卖合同的类型,掌握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问题,在特种买卖中注意分期付款买卖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区别。赠与合同中掌握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法定解除权的含义。

  【提纲】

  出卖人的处分权:要求,后果

  动产的一物二卖:都有效

  转移财产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的异议期间:约定,无约定

  权利的合同                    风险负担:直接易手的风险转移和间接易手的风险转移

  特种买卖:试用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商品房买卖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法定解除权

  【配套音频】本部分音频在张翔老师分则音频中的第4个录音第41:11开始到结束和

  第5个录音开始到第56:16分钟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动产的一物二卖,瑕疵担保责任

  的异议期间,风险负担,特种买卖中的商品房买卖,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需要重点理

  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

  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

  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

  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

  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

  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标的物的瑕疵承担】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

  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标的物检验的通知】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

  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

  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

  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

  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合同的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

  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

  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

  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

  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

  购买。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是义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

  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

  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

  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

  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

  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

  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配套真题】

  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

  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

  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61】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2.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

  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

  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

  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9】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

  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3.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

  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

  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3-59】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4.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

  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

  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

  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56】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5.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

  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

  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

  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10】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6.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

  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

  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4】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学习效果】

  1、 掌握和理解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处分权和动产一物二卖的合同都是有效的,瑕疵担保责任中异议期间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主观按合理期间,客观按2年;

  2、 掌握和理解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直接易手的风险转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买卖合同+交货确定,间接易手风险转移中货交承运人和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问题;

  3、 掌握和理解特种买卖合同的几种类型,区别分期付款买卖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商品房买卖中合同效力,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惩罚性赔偿金,面积误差的处理;

  4、 掌握和理解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复习任务】重点理解和掌握买卖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部分理解记忆,完成相关配套真题。

  第十八讲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两部分,其中租赁合同中的不定期租赁、非法转租、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融资合同中责任的承担、租金迟延的处理、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的归属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提纲】

  效力:违法建筑出租合同效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与不当得利的返还

  转移财产                           不定期租赁:20年期间的限制

  使用权的合同                    非法转租:异议期间6个月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出租前的抵押和法院查封

  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书面要式合同;责任的承担;租金迟延的处理;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配套音频】本部分内容在张翔老师民法分则音频中第5个录音的56:17开始到结束

  和第6个录音开始到第36:00分钟,其中老师讲的有关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效力、

  不定期租赁、非法转租、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等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

  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

  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要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租赁物的维修】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

  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

  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

  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

  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

  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

  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

  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

  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

  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

  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

  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

  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继续效力】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

  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

  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

  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

  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的归属与性质】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

  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承担】租赁物不符合

  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

  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

  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与维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金的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

  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

  还。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物的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配套真题】

  1.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

  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0】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2.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2011-3-57】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

  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

  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

  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

  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

  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3.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

  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60】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4.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

  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6-3-61】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学习效果】

  1、 掌握和理解租赁合同中的违法建筑出租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不定期租赁,非法转租,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

  2、 掌握和理解融资租赁合同是以租赁之名行融资之实,三方当事人的书面要式合同,租金迟延的处理,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出租人。

  【复习任务】对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细致地理解和记忆,完成配套真题。

  第十九讲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导读】本章主要讲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其中在承揽合同中注意解除权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意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工程款的问题,有关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的诉讼问题。

  【提纲】

  承揽合同:任意变更、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合同无效类型:无效及后果

  完成工作                             工程款与垫资:工程款的确定、工程款与垫资的性质

  成果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辨析及法律意义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问题

  诉讼:工程质量诉讼、工程款诉讼

  【配套音频】本部分内容在张翔老师民法分则音频中的第6个录音的第36:01开始到01:03:55结束,其中老师讲的承揽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分包、转包问题和工程款的问题及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诉讼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的权利】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做人的赔偿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的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与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配套真题】

  1.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3-53】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61】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3.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3-51】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59】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6-3-62】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学习效果】

  1、 掌握承揽合同的定做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问题;

  2、 掌握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无效的类型及后果,工程款和垫资的辨析及法律意义即工程款可要利息,垫资不可要利息,工程质量和工程款诉讼中两方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

  【复习任务】辨析相关概念,理清合同各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完成配套真题。

  第二十讲      提供劳务合同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运输合同和委托、行纪、居间合同,在运输合同中要注意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中责任承担的问题,委托、行纪和居间合同中注意三者的区别,委托合同中的隐名代理中披露和介入权的问题,三种合同的费用与报酬问题。

  【提纲】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的责任:无过错+免责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无过错+免责

  提供劳务                    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合同                                       变更权限、转委托与任意解除权

  委托、行纪、居间   披露与介入:隐名代理与抗辩延续

  费用与报酬:委托:费用+报酬—委托人

  居间: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未成立,必要费用

  行纪:行纪人自费费用,报酬看有无完成工作成果

  【配套音频】本部分内容在张翔老师民法分则音频中第6个录音第01:03:56开始到结

  束,其中老师讲的关于客运合同中为何乘客的知识点及货运合同中联运合同问题,委

  托、行纪、居间合同三者的区别问题,隐名代理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九条【承运人的强制承诺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

  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票款的补交与加收】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

  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

  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办理】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

  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

  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

  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

  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

  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运输合同的变更】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

  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

  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一十一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或灭失责任的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

  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

  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联运人的责任划分】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

  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

  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灭失货物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

  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

  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

  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

  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

  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过失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

  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

  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的支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

  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

  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

  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转委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

  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

  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

  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

  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

  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

  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受托人以自己的

  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

  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

  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

  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

  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

  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的支付报酬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

  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

  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委托人损失的责任承担】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

  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损失的赔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

  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含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

  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费用负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

  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

  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

  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

  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效力】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

  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

  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

  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

  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

  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

  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配套真题】

  1.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

  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3-61】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

  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2.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

  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60】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3.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

  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

  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60】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学习效果】

  1、 掌握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相应的免责事由;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及联运合同责任的承担;

  2、 掌握委托、行纪、居间三种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披露和介入的时间点问题,三种合同费用负担问题。

  【复习任务】辨析相关概念,理清法律关系,完成配套真题。

  第二十一讲   债权性质的担保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担保法中债权性质的保证和定金的担保,本部分内容技术性较强,需要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学习,其中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和关系及两者的权限问题是重点也是难点,定金合同需要理解其行使条件即可。

  【提纲】

  保证合同:主体,主体的消极条件

  保证责任  全额保证与限额保证

  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区分,保证人的抗辩权,先诉

  债权性                                              抗辩权的限制,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质担保                               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确定,连带、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一连到底,共同保证人的追偿

  保证期间:固定期间,中止、中断的后果不同

  主债变更、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主债权转让,主债务转让,期间变更,以新贷还旧贷问题

  无效担保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债权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债权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追偿权:原则,例外,行使的范围

  定金:定金合同,成约定金,定金罚则

  【配套音频】本部分内容在张翔老师民法分则音频中的第7个录音和第8个录音开始

  到第01:13:26分钟结束,其中老师讲的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共同保证,保证期间,追偿权和定金合同的罚则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

  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四条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

  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保证的一般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保证人的范围】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

  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

  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限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保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

  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

  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

  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

  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债务转移对保证人的效力】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

  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

  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八十九条 【定金合同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合同的生效】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

  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

  【配套真题】

  1.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

  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2010-3-14】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2.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

  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

  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

  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

  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11】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

  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

  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

  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

  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3-59】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

  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

  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

  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3-54】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

  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

  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5.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

  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2008-3-53】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

  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3-55】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7.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3-59】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学习效果】

  1、 掌握担保合同的形式和最高额担保的期限和金额确定问题,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

  2、 掌握和理解保证合同的主体,不同形式的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主债变更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无效的担保责任,追偿权问题;

  3、 掌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的罚则是如果构成根本违约接受一方的话是双倍返还,支付一方是丧失定金,部分违约按违约比例适用,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复习任务】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掌握相关概念的辨析,完成配套真题。

  第二十二讲   物权性质的担保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担保中的物权性质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抵押权是重点,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部分进行充分理解,质押中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质押权的行使也是常考点,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提纲】                 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不得抵押,2种例外规定

  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关系:一体抵押,特殊情况

  抵押权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出卖、价金代位,出租

  抵押权的实行:协商实行,孳息收取

  物权性                     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质的担保   质押权:   动产质押:质押合同+交付;质权人占有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权利质押:证券债权质,股权质,知识产权质,应收账款质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构成要件,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留置权的行使及行使方式

  共同担保:共同物保,共同保证,共同物保与保证

  担保物权的竟存: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配套音频】本部分内容在张翔老师民法分则音频中的第8个录音的第01:13:27开

  始到结束和第9个录音。其中老师讲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浮动抵

  押范围的确定和最高额抵押的特性,质押权的种类和行使方式,留置权的牵连性和例

  外及行使方式,难点部分是各担保竞合的情况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

  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一条【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

  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房地、地方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

  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

  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的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

  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

  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

  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

  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

  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

  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的附随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

  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处分及效力】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

  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

  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

  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抵押财产的确定】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九条【抵押权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

  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新增建筑物的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

  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行使期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

  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确定前不得抵押】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债权额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

  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

  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

  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的处分】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

  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权利质权的标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

  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权利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

  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立及权利的禁止转让】 以基金份额、股

  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

  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

  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及权利禁止转让】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

  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

  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

  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与债务金额相当】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

  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

  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

  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

  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的优先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

  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配套真题】

  1.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

  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2013-3-57】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58】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

  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

  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2009-3-55】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

  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

  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

  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

  户

GY城投债权转让项目政府债定融(城投债管理办法)

  4.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

  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

  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3-9】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5.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

  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

  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

  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1】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

  表述是正确的?【2010-3-56】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7.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

  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

  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2】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8.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

  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

  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

  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2007-3-13】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9.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

  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

  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2012-3-57】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10.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

  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2013-3-7】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

  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

  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

  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1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

  错误的?【2012-3-7】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

  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

  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1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009-3-7】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12.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

  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

  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

  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10】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13.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

  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

  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2010-3-54】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学习效果】

  1、 掌握抵押权中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关系,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抵押权的实行,浮动抵押的范围确定和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

  2、 掌握质权中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动产质押是通过质押合同和交付的方式设立的,权利质押中包括证券债权质、股权质、知识产权质、应收账款质,注意各权利质权的设立方式;

  3、 掌握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是通过占有留置物而行使留置权的,丧失占有则留置权消灭;

  4、 掌握共同担保的类型及相互的关系和行使的顺序,担保物权竟存情况下各担保物权的行使顺序。、

  【复习任务】理清各担保的法律关系和行使条件及方式,完成配套真题。

  第二十三讲   婚姻法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婚姻法中的结婚、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和离婚,学习时主要以记忆为主,有关婚姻的效力、财产分割问题是常考的考点,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属于比较新的内容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提纲】

  结婚:结婚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瑕疵);同居争议的法院受理;婚姻效力

  瑕疵(无效、可撤销)

  婚姻法    家庭关系:亲子关系推定(成立或不成立的推定);抚养费请求权

  夫妻财产关系: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同,注意例外)

  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财产分割,财产补偿、帮助,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

  【配套音频】本部分内容在张翔老师民法分则音频中的第10个录音开始到第01:06:

  30分钟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财产分割的问题,离婚的法律

  后果问题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五条【自愿原则】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

  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

  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

  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

  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

  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

  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

  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八条【祖孙之间的富阳、赡养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

  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与现役军人的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

  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

  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

  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

  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

  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离婚时的补偿权】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

  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的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

  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适当帮助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

  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

  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

  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配套真题】

  1.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

  以成立? 【2011-3-22】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2.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19】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3.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 "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

  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

  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3-66】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4.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3-23】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5.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

  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3-20】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

  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

  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16】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

  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21】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8.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

  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

  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7】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9.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

  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

  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67】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

  责任

  10.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

  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

  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3-60】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11.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

  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

  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3-52】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12.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

  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3-23】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13.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

  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

  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66】

  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

  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

  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

  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4.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

  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

  答复是正确的?【2008-3-18】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15.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

  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

  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2008-3-68】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

  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学习效果】

  1、 掌握结婚中结婚登记的效力和登记程序瑕疵,同居的争议,婚姻的效力瑕疵即无效的5种情况和撤销的1种情况及时间;

  2、 掌握家庭关系中的亲子关系推定和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请求权;

  3、 掌握夫妻财产关系中个人所有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划分和辨别及父母赠与房屋的问题,彩礼和赠与的问题;

  4、 掌握离婚中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法律后果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分割,财产的补偿、帮助,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问题。

  【复习任务】准确记忆相关概念,对财产分割问题重点理解掌握,完成配套真题。

  第二十四讲    继承法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讲了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这几个问题,内容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但是对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及第三方之间的关系需要在理清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提纲】

  继承权:放弃、丧失、争议

  继承法     法定继承:范围(注意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继承关系及区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遗产分配方法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三者的区别

  遗产的处理:继承开始时间,遗产的认定,债务清偿

  【配套音频】本部分内容在张翔老师民法分则音频中的第10个录音的第01:06::31

  开始到结束,其中老师讲的关于代为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区别,遗产分配的顺序,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产的处理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

  【重点法条】

  第二条【继承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适当分得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七条【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九条 【特留份额】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的明示撤销与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无效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确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特定遗产的法定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必留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三十三条【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配套真题】

  1.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3-24】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2.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24】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3-23】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4.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3-68】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5.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67】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6.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23】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7.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4】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8.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66】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9.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3-67】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学习效果】

  1、 掌握继承权的放弃、丧失的情形和继承权争议的处理;

  2、 掌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代为继承与转继承在当事人关系、死亡顺序、发生条件和性质上都是存在区别的,遗产分配的方法是先顺序优先、同顺序平分,非继承人可以适当分的方法;

  3、 掌握遗嘱的形式和效力以及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三者的区别及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4、 掌握遗产处理中遗产的认定,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继承关系多人在同一事件死亡继承顺序确认的问题。

  【复习任务】理清概念,理解重点法条,完成配套真题。

  编辑:明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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