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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县酉州实业2023年资产收益权转让(酉阳土地价格)

信托产品 2023年08月19日 10:57 11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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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筹建期如何划分,开盘前重庆酉阳县酉州实业2023年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能否计入筹办费进行扣除

咨询对象重庆酉阳县酉州实业2023年资产收益权转让: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13

问题内容: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那么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如何界定,是否开盘取得第一笔预售收入前都应算筹建期,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是否能按照2012年15号文规定计入筹办费进行扣除呢重庆酉阳县酉州实业2023年资产收益权转让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4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般理解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该时间之前为筹办期)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入设备加计扣除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13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入一套太阳能设备,设备金额96万,安装费39万。设备销售方和安装方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公司,账面计入固定资产金额135万。请问加计扣除是按照135万加计还是按照96万加计?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5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重庆酉阳县酉州实业2023年资产收益权转让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3、研发费加计扣除

咨询对象: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12

问题内容: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2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4、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拆分算税?

咨询对象: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11

问题内容:纳税人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拆分开计算,一部分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另一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2

答复内容: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拆分开计算,同一笔年终奖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但是单位分笔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5、收到无偿划转的资产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9

问题内容:我公司收到上级单位无偿划转的不动产,评估价值1亿,账务处理借方:固定资产,贷方:资本公积,在这个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涉及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资金账簿两个子目)?如果要缴纳,计税金额怎么确定?是不是产权转移数据按照1亿,营业资金账簿按照1亿确认计税基础,如果这样的话,一个事项就重复缴纳印花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5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其中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6、财产转让所得税率

重庆酉阳县酉州实业2023年资产收益权转让(酉阳土地价格)

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9

问题内容: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吗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2

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7、印花税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9

问题内容: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9

问题内容:企业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作为备查用?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如果属于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研究开发项目,还应留存备查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9、个人独资企业带不动产 变更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9

问题内容:个人独资企业带不动产 变更投资人需要交税吗?如果需要应缴纳哪些税种?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5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10、ppp项目公司建设期纳税信用评级B级,建设期间内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7

问题内容:我公司投资承建一项ppp项目,付费机制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建设期为4年,现在处于建设期未完工(已在建3年)。目前我项目公司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符合留底退税所有条件。但有人认为:ppp项目尚未进入运营期,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政府付费),项目公司虽然已满足退税条件,但建设期取得是非主营业务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所以建设期内是不可以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只有等到运营期取得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后才可以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请问:以上情况,B级的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内可否申请留底退税呐?谢谢。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3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11、关于企业补缴历史房产税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6

问题内容:企业当年度税费自查补缴历史年度房产税,该部分补缴税款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0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补缴的房产税税款,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2、建筑施工异地预缴增值税

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5

问题内容:比如:我司是总包单位,其中将钢结构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施工单位给我司开票为13%的钢材100万,及9%建筑服务50万发票,我司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能否将全部150万的抵扣?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06

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3、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2

问题内容:我公司从开发商处购得写字楼一间,装修后我公司正常使用,请问: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谢谢。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07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因此,贵公司需要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装修金额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4、2020年前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6-02

问题内容:我单位是供热企业,与当地管委会签订供热补贴协议,从2018年到2022年,每年根据供热量取得供热补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八条规定,是否从2020年起,取得的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2020年以前的,不需要缴纳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05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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