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阳逻新港产业投资债权转让计划(武汉阳逻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笔者在威科先行中输入“民间贴现““近三年”共出现542份民事判决文书武汉阳逻新港产业投资债权转让计划,足以证明民间贴现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易发性。
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主要整理三个问题武汉阳逻新港产业投资债权转让计划:
一、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有效武汉阳逻新港产业投资债权转让计划?
无效说:
主张民间贴现因违背国家强制执行规定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
案号:(2022)新0104民初3653号
本院认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据此,原告将其持有的承兑汇票交由并无国家特许经营业务资质的和众钢铁经销部进行贴现行为的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类似案件:(2021)沪0116民初14325号、(2022)鲁02民终4957号、(2022)鲁03民终1463号
为证明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一般需要提供购销合同、销售明细、收货单等证明材料。此类文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以证明真实交易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为规避法律处罚,民间贴现的交易双方会签订虚假的借贷合同或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以形成票据转让合法外观。而根据笔者之前处理的案件,债权债务转让或者借款不能够认定为真实的交易关系,反而足以引起法官对交易真实性的怀疑。
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案号:(2022)苏0684民初3501号
本院认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原告认为其与直接前手书豪经营部系借款合同关系,但7月12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支付借款,7月15日书豪经营部即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于原告,符合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特征,故书豪经营部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于原告的票据行为,因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有效说:
主张票据行为因无因性而有效,不因基础关系瑕疵而导致票据本身行为无效。
案号:(2022)浙1004民初3417号
本院认为,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便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票据行为,原告可能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二、民间贴现获得的票据再转让,是否有效?
如B通过民间贴现而获得A的商票,B基于真实交易关系而转让给C,则C能够获得该商票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有效。
案号:(2022)新0109民初3143号
本院认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独立性,在后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在先转让票据行为的效力。
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三、民间贴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九民纪要》中仅提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因此,最高法只肯定了以民间贴现为业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但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定性。
因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贴现行为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包括“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而民间贴现业务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尚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在实践中尚存在模糊之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2.《票据法》第十条之票据与其基础关系中约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九民纪要第101条规定:[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4.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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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芥舟图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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