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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2023年02月15日 16:26 12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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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滕征补公告〔2022〕7号),涉及北辛街道前十里铺居、后屯居、王任庄居、侉庄居、小岗居、汤庄居;荆河街道鲁西居、朱李居;木石镇俭庄村、位庄村、桥口村;东沙河街道陈岗村;官桥镇东公桥村;张汪镇辛集村。据了解,本次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微湖路、益民路、柳屯路、北辛西路、墨子大道北延、安南路、凤翔小镇安置区和工业项目建设。

滕州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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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征补公告〔2022〕7号

北辛街道前十里铺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前十里铺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前十里铺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微湖路、益民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辛街道前十里铺居土地,微湖路项目位于峙玉路以南,大同北路以西,红河大道以北;益民路项目位于红荷大道以北,大同北路以西,总面积1.4801公顷,其中:农用地1.2473公顷;建设用地0.232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前十里铺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前十里铺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44.403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前十里铺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北辛街道后屯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后屯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后屯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微湖路、益民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辛街道后屯居土地,微湖路项目位于峙玉路以南,大同北路以西,红河大道以北;益民路项目位于红荷大道以北,大同北路以西,总面积0.4763公顷,其中:农用地0.3357公顷;建设用地0.140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后屯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后屯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4.289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后屯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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