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新城公有资产2022债权合同存证,潍坊滨海购房补贴
来源丨盈家家事
作者丨苏晓蓉 梁晓馨
前言
夫妻离婚后,人身关系已经解除,但财产关系未必“一别两清”,这就形成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对法院分割离婚后财产的裁判观点做了重点研究。
一、万物皆可分
(不动产、价值较大的动产、单位福利、日常用品等)
离婚后双方继续争夺的财产,和离婚时一样,五花八门,形形色色。
1、不动产:包括房产、车位、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财产价值较大,方便查询,离婚时属于“兵家必争之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也是重点争夺的焦点。
(位于深圳南山区房产均价10万/㎡)
(位于广州白云区的房产均价8万/㎡)
(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房产均价2万/㎡)
2、价值较大的动产:包括车辆、现金、基金、股票、股权、古玩字画、首饰金器、机器设备等财产,这些财产特别是金融资产,很容易在离婚时被隐藏,往往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导火索”。
(股权价值360万元,即使离婚了也要分)
3、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奖金、租金、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村集体分红、具有理财性质的人寿保险、军人转业费、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等。
(婚姻期间各种单位福利,前配偶都有份!)
4、日常生活用品:有些“锱铢必较”的当事人,对于任何可分财产都不愿放弃。我们在判决书正文也看到了分割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空调、棉被等财产的身影。
(连棉被的品牌法院都注明了)
5、其他五花八门的财产,包括茅台酒、 珠宝、古董收藏、字画作品等。
(根据“照顾女方原则” ,女方多分一瓶茅台酒)
二、不同财产所占案件数量比重
(房产居多,金融资产次之)
在404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各种财产类型比重如下:1、房产分割,260宗,占比64.3%;2、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分割,35宗,占比8.7%;3、车辆分割,30宗,占比7.4%;4、公司股权分割,13宗,占比3.3%;5、其他(例如支付补偿款、债务、住房公积金等),66宗,占比 16.3%。
房屋作为近20年增值最快的家庭资产,不仅是离婚时争夺的焦点,也是离婚后的“前夫前妻”再次开撕、不惜提起诉讼的重点对象。
紧跟其后的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都是家庭中最常见的资产类型,也是离婚后双方争夺的常见财产类型。
三、财产分割法院裁判观点
(有约从约,无约一般平均分割,有过错可予少分)
法院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财产分割的裁判观点非常鲜明:
1、有约定(包括婚内、离婚时、离婚后),按照约定分割;
2、无约定,裁判规则基本上与离婚分割财产的裁判规则一致,一般平均分割,一方有过错可予少分。
下面,我们将对占据离婚后财产纠纷前四名的房屋、金融资产、车辆、股权分割法院裁判观点进行重点分析。
四、房屋分割法院裁判观点
(例配合过户、产权不清、要求重新分割情形)
涉房产分割的260宗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离婚时就案涉房屋如何处理已有约定,154宗,占所有涉房屋案件59%;二是离婚时未对房屋分割作任何约定,106宗,占比41%。
(一)离婚时有约定的情形
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涉诉房产如何处理的案件154宗中,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类:1、被告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94宗,占比61.0 %;
2、被告取得房屋,未按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8宗,占比5.2%;
3、离婚时约定房屋双方共有,但离婚后一方无法实际使用,权利被架空,要求重新分割案件,4宗,占比2.6%;
4、离婚时约定房屋双方共有,但离婚后被一方出售或因一方的个人债务被拍卖,一份进行追偿的案件,12宗,占比7.8%;
5、其他情形,36宗,占比23.4%。
法院裁判观点:近九成(89%)的判决,都会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支持的案件仅占11%,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存在过户障碍,二是产权不清不予处理。
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案件裁判观点
在离婚时(主要是协议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一方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有案件。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不意味着可以凭该约定直接取得房屋产权,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须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房屋登记机构才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我们发现,大部分要求过户诉讼案件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89%。
但,令人遗憾的是,也有部分房屋,即使是通过诉讼程序也无法保证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存在的法律障碍有以下三类:
障碍之一:房屋设有抵押权,按揭贷款未还清,抵押银行不同意过户。
在清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18民终598号案中,银行作为债权人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该银行明确不同意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办理过户手续,故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部分:“但因涉案房屋是原被告共同向XX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该按揭款目前尚未清偿,现债权人XX分行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二人在《离婚协议》中有关对按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约定,该意见合法合理,应予以采纳。而原被告在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对未清偿按揭的房产作出分割处理,有损XX分行的利益,本院对二人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所作的约定不予认可,原告要求将××号房屋过户到名下的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应在对涉案房屋按揭款清偿后再行主张。”
在离婚后涉及房屋分割案件中,房屋实际权利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会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离婚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案涉房屋在贷款时设置了抵押,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没有结清之前转让抵押财产,将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
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606民初13593号案中,我们也发现当事人有了新的解决方案:向抵押银行办理“按揭转名”手续。第三人交通银行顺德分行表示,原被告双方可申请办理按揭转名手续,将债务一并转到产权人名下后,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具体流程为:
1、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由银行进行审核;2、符合条件的,提供保证金(高于贷款余额);
3、法院作出的确认涉案房产归申请人的生效判决。
此案说明,银行也并非如我们之前想象的那么僵化,在当前离婚率飙高现实下,银行也在积极寻求解决按揭房屋的过户问题。而且,一旦银行全面推行该措施,势必对提供赎楼“过桥”业务的担保公司业务形成冲击。
障碍之二: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
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审理的粤0104民初15267号案中,因为案涉房屋被另案查封,且设定有抵押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部分:涉案XX路701房属邓某占有的产权份额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限制产权转移且设定有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不能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对上述已被查封的邓某所占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李某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本案暂不予调处,基于上述情形,暂无法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对李某的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李某所占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
障碍之三:房屋被拍卖或出售,客观上无法按约定过户给原告。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2072民初8396号案中,原被告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在离婚一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原告取得房屋产权前,因被告涉诉导致该房屋被司法拍卖偿债,原告客观上已经无法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产权。
此类案件,法院会进行释明,提示原告变更诉请,将要求被告过户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赔偿款,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能够到法院支持。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请。
温馨提示:离婚时取得的财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落袋为安。如果财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因其负债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抵债的,将会导致财产无法过户,只能退而求其次向对方要求赔偿。现实中,到了如此地步,对方大多已是负债累累,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很难执行到位,最终形成财产损失。
产权不清法院不予处理的情形
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719号案中,法院以该房改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为由,不予处理房屋的产权,仅处理房屋的使用权。
要求重新分割共有房产的裁判规则
在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由双方共有,但离婚后一方发现不适宜继续共有,起诉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形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共3宗。
法院裁判观点:1、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共同使用的,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类案件2 宗,占该类案件绝大部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民终9629中,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共用,但是男方阻扰女方实际使用,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补偿一半的房屋价值给女方。
在离婚时自愿约定房屋共有,后面一方反悔了要求分割,法院为何会支持呢?这是因为房屋共有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还要体现为共有人对房屋的占有、收益等实际权利,如果在离婚后一方无法实际使用房屋,也没有任何收益,其共有权就被悬空,对其而言是不公平的。故法院在查明确实无法共有的情况下,会将房屋判给一方,由其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落实双方的权益。
温馨提示:男女双方走到离婚地步,离婚后很难再和谐共处一室,此时对房屋使用权的争夺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建议在离婚时将房屋权约定归一方所有,以免滋生诉讼。
2、重新分割房产与原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目的相抵触,不支持重分诉请。
仅有1宗案件法院不支持分割房屋,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3民终2500号案。法院查明:双方有一个残疾儿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对涉案房产保持共有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将涉案房产由儿子继承,原告请求重新分割房产,反而可能导致儿子继承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目的不符,故驳回原告诉请。
(二)离婚时无约定的房屋分割裁判规则
离婚时未处理的房屋,原告诉请主要有二:
1、要求分割房屋,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获得补偿;
2、主张对方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其进行少分或者不分。
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实际上与离婚案件处理规则一致。通常按三步走:
(1)确定房屋归属,是否属于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确定分割比例,大多为平均分割,部分一方少分。
(3)确定房屋价值,确定取得房屋一方应付的补偿款数额。
第一步,如何确定房屋归属?
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裁判房屋归某一方所有:
1、考虑房屋的登记及出资
(1)如果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
(2)双方共有的,归占有更多份额一方;(3)双方平均共有,归对房屋贡献大一方;2、考虑房屋的使用现状
(1)一方实际占有房屋;
(2)房屋的人身相关性,如是否利用了一方的宅基地建房;
3、考虑房屋贷款情况
(1)归房屋贷款主贷人;
(2)购房时使用了一方首套房优惠利率;
4、考虑一方需要照顾及婚姻过错
(1)照顾女方、子女原则;
(2)一方名下的唯一住房;
(3)便于生产生活;
(4)照顾婚姻无过错方。
以上裁量因素,大多是基于判决后续能够顺利执行的考虑,尽量让涉诉房屋能够无须过户、无须重新申请贷款、降低无力补偿款风险、避免腾退房屋障碍,做到案结事了。
适当照顾一方,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是考虑案件的社会效益,实现实质公平。
对婚姻无过错方进行照顾,是体现法院对某些不当行为的否定评价,体现裁判对社会风气的教化作用。
第二步,如何确定房屋分割比例?
经统计,裁决平均分割的占比69.5%,一方少分的占比14.6%,一方不分的占比0%(无),不予处理的占15.9%。
一方少分的原因主要有:
(1)照顾女方子女原则,分割比例为55% :45%;
(2)一方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分割比例一般为60% :40%,若转移隐匿主观恶性很大的,分割比例会倾斜到70% :30%;
(3)婚姻中存在过错。某案件男方存在重婚情形,女方取得70%财产。关于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形案例,将在后续第三篇《责任篇》中详述。
第三步,法院如何确定案涉房屋价值?
法院常见确定房屋价值的方法,依次为:双方协商、双方竞价、委托评估。
协商必须双方取得一致,竞价原则上也必须双方同意。如果前两种方法无法达成,法院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此时会产生评估费,一般由主张房屋价值较高一方作为申请鉴定方预缴,最终法院会判由双方平均承担。
我们也发现了新的确定房屋价值方式。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13民初2171号案中,对房屋价值双方存在争议,一方申请鉴定,后该方又撤回鉴定申请,最终法院根据“京东大数据评估平台”做出的《询价建议书》确定案涉房屋价值。
京东大数据平台首页
据了解,在“京东大数据评估平台”可免费生成《询价建议书》。法院采取该种方式确定房屋价值,既能以公允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也能有效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团队在经办离婚纠纷案件中,为证明案涉房屋的价值,也曾向法院提交“搜房网”同小区同类房屋二手房成交均价作为参考。在大数据被广泛认可的今天,此类定价方式值得推广。
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法院裁判规则
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法院处理的常规仍然是不予处理,在本次统计中有6宗,占所有房屋分割案件的2.3 %。
法院这样处理,最大的理由就是,法院不能以裁判的方式确认某些未能合法取得权属登记财产的产权,比如小产权房。如果财产在合法登记上存在法律障碍,法院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等于变相确认了该财产的合法性。
在团队2018年经办的一宗离婚案件中,由于案涉的自建房仅有与村委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明,也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最终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认为,如果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后续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被拆迁后取得征收补偿款,转化为合法可以处理的财产时,当事人仍有权就该部分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但,法院该种处理方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很多共同财产权益没有在一个诉讼中彻底解决,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没有做到案结事了,还让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为争取该部分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形成摩擦,滋生社会纠纷。
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部分法院(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两地)审理该类型案件时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值得点赞和参考。
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719号案件中,涉案房屋未办理权属证明,但由原告和女儿实际使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屋的使用权赠与女儿,女儿也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接受赠与,法院认为房屋使用权属于依法可分割的财产权利范围,故认为案涉赠与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判决案涉使用权归双方女儿所有。
又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306民初498号案中,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双方离婚后由被告和大女儿居住,为实现双方财产分割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判决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
我们认为,法院是社会纠纷的终极裁判机构,当事人往往是自行协商、组织调解无效后,才最终选择走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如果法院也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等于将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合法解决纠纷的途径堵死,将纠纷推向私力解决,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我们建议,只要是属于财产性的权益,法院都应当在离婚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尽可能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体现司法机构定分止争的作用。
“离婚房屋赠与子条款撤销”法院裁判规则”
中国式离婚”有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父母会在离婚时自愿将夫妻财产(大多为房屋)共同赠与给子女。但,此类案件也会有一个“后遗症”,就是在离婚后,经常有一方会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就会形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有2宗,占房屋分割案件的1%。
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将房屋赠与子女情况下,一方拒不履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是谁?子女,还是作为签署离婚协议的另一方?
目前业界基本上就此达成统一认识:有权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为签署离婚协议的另一方,作为房屋受赠主体的子女为案件第三人,不能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究其法理,就是把离婚协议作为一个解除婚姻关系的合同,财产赠与条款属于合同双方约定的“益他条款”。在一方违约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权提起履约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另一方。
在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时,被告通常会以申请撤销赠与作为抗辩事由。根据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子女条款,在房屋未过户前能否撤销呢?
答案是:单方主张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20民终7359号案中,二人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后一方不配合过户形成诉讼,被告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发现,作为被告的通常为男方,通常在急于离婚的情况下做出赠与财产约定。但一旦离婚目的达成心态就发生变化,此时会容易反悔并要求撤销赠与。但,很显然,法院并不支持该种类似“过河拆桥”的行径,在离婚时什么都答应的人,要三思而行。特别是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设置了长达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想撤销离婚赠与子女条款,更是难上加难。
但,是不是所有的赠与子女条款都不能撤销呢?也不一定!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民终21042号案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儿子,但其后双方共同签字将房屋出售,法院认定,夫妻双方一致通过售房的行为变更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赠与子女的约定,并确认售房款由双方各自分得一半。
在该案中,法院并未认定房屋已经在离婚时赠与给子女,售房款应归子女所有。如果要以合同原理来进行解释的话,只能说,离婚赠与子女条款,单方解除不行,但是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可行。
五、车辆分割法院裁判观点
(处理方式、车辆价值的评估方法、权属不明不予处理)
涉及车辆分割的案例共30宗,其中按离婚协议约定或者双方意见进行分割的共22宗,不予处理的共5宗,一方少分的共3宗。
离婚协议已约定车辆处理方式,一方没有遵照履行,另一方要求对方履约,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若离婚时未约定车辆如何处理,法院一般会结合车辆登记与使用情况,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判定车辆归登记人/使用人一方所有,并向对方补偿对价。
车辆价值一般采取双方协商、竞价、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12民初5212号案中,我们发现一个亮点: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分别给出的价格折中确定车辆价格,并参考购买车辆保险的折旧率计算车辆现值,并最终确定车辆补偿款。
另外,我们注意到,若车辆权属不明或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不予处理。
六、股权分割法院裁判观点
(大部分案件直接分割,也有归一方而支付对价的案例)
股权分割的判例共13宗案例,其中按约定处理共7宗,平均分割共4宗,一方少分1宗,不予支持1宗。占比情况如下:
在离婚对股权处理无约定情况下,因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是直接分割股权还是分割股权价值,不同法院有不同操作:大部分案件直接分割股权;如果股权价值能够确定,也有法院判决股权归一方所有,再向对方支付一半的股权对价。
取得对价,对于没有直接参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的一方来说,最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股权作为投资性财产,在公司盈利时会有产生收益。股权与股权收益是不同类别的财产形式,可以同时主张分割。分割股权收益款的前提,是证明对方有取得股权收益并仍有剩余,否则分割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民终5901号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请。
七、关于存款、股票、证券、保险等金融资产的分割
涉及存款、股票、保险等金融资产分割的案件共35宗,其中按约定处理共27宗,平均分割4宗,不予分割4宗。占比情况见下图:
金融资产中,股票及保险的分割规则值得关注。
如果证券账户的本金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无盈利,则股票现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特别是现金价值较大的理财型保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予分割。人寿保险离婚时是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一方(通常是被保险人一方)取得该保险,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对对方予以补偿;二是如果该方无力补偿,则可以退保,对退保后保险公司支付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
结语
总结法院审理离婚后纠纷财产分割的裁判观点,我们发现,约定最大限度地得到了法院的尊重。在离婚时有一份合法有效、全面细致、清晰可操作的离婚协议,非常重要!
即使好合好散,聘请专业人士撰写离婚协议书,仍然非常有必要。一份专业的离婚协议,不仅能打消对方钻法律空子的想法,也保证了在后续产生纠纷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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