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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住建部、各省市住建部门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 (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 等 相关企业资质证书 ,其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此前,北京、四川、云南、湖北、湖南发文
北京市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我委就《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通知》(京建发〔2021〕40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委核发的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后企业如需使用纸质证书,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 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含本日)前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将按要求及时调整我委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川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原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1〕155号)规定的 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 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延续申请事项。
四、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日
云南省
3月10日,云南省住建厅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发布“关于全面开通资质申报系统的通知”。通知明确:云南省资质申报系统已完成升级改造,于2022年3月14日全面开通各项业务办理。
3月14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所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由2022年6月30日再次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湖北省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襄阳、十堰、荆门市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根据2021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省住建厅2021年12月8日《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2081号)规定,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 其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事项,及申请办理我省跨市(州)地址变更等事项,资质证书须重新核定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本次统一延期的范围。
四、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8日
湖南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5日
停止受理三级、丙级等60多项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
取消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丙级和丁级资质,以及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且自2021年7月1日起, 停止受理这些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停办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以来,至今已过去9个多月。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 ,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新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特级资质变为综合资质;总包一级资质变为甲级资质;三级、二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也就是说,未来新办资质,要从乙级开始, 三级和二级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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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结束后,云南全面开通资质申报各项业务办理, 这是停办的三级资质又可以启动新办,还是资质改革后的乙级资质可以新办?一时之间,议论纷纷。
事实上,尽管云南省这则通知明确3月14日全面开通资质申报系统,可办理各项资质申报业务,但有业内朋友进入申报系统后发现, 目前依然不能新办资质业务,只能办理企业资质分立业务。也就是说,不管是恢复新办三级资质还是启动乙级资质新办,目前该系统仍无法办理。
至于什么时候可以正式新办资质业务,有业内人士认为,很大几率是等待新资质标准正式落地后才开通办理。毕竟,新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出,正式发布只是时间问题,等待即可。
资质新办是焦点,另外, 资质延期也依然受到关注。
2021年底,全国各省份陆续出台资质延期通知。其中,河南、福建、广东、贵州、黑龙江、辽宁、山西、山东、上海、海南、宁夏、江苏、重庆、新疆14省企业资质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四川、云南、青海、浙江、内蒙古、湖北、北京、湖南、河北、陕西10省 企业资质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2月下旬,新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出台,资质改革将成定局,现在大家等待的就是新资质标准的正式发布,但这或许还需要等待一些时日。现在已是4月中旬,对于资质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的省份而言,很快就到期了,继云南、四川、北京之后,其他省份应该也会陆续发文延期资质。
此外,2021年12月1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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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内建行〔2022〕77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 等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其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事宜,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六、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2年12月31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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