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建投水务债权资产拍卖(资阳市雁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评级)
券商合规处罚榜(2023年2月上)
券业行家资阳市雁江建投水务债权资产拍卖,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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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券商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自2023年开年至2023年2月12日,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及从业人员的罚单信息。
监管罚单
网信证券(10)
因网信证券董事会未对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实质审查,未定期评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因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辽宁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稳定运行。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董事长刘平为不适当人选,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网信证券债券交易业务、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业务未建立有效的合规组织架构,未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风险。因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辽宁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稳定运行。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公司总经理王媖为不适当人选,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网信证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控风险,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不健全,通过“抽屉协议”开展债券交易,为他人参与债券交易提供便利,规避内控与监管。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三部负责人卢玉红为不适当人选,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网信证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控风险,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不健全,通过“抽屉协议”开展债券交易,为他人参与债券交易提供便利,规避内控与监管。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二部负责人段崴为不适当人选,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网信证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控风险,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不健全,通过“抽屉协议”开展债券交易,为他人参与债券交易提供便利,规避内控与监管。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固定收益部业务负责人徐军为不适当人选,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交易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网信证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艾中华为不适当人选,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网信证券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险,部门管理混乱,未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对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核实真实交易对手身份,签订“抽屉协议”规避监管要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危及公司安全稳定。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公司分管债券交易业务的副总经理贾向安为不适当人选,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担任网信证券合规总监期间对公司债券交易业务、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督促公司及时向辽宁证监局报告。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合规总监张松启为不适当人选,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网信证券对投资标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信息披露不及时。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李亚平为不适当人选,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因网信证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出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合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合规管理程序不完善。辽宁证监局认定时任具体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张家军为不适当人选,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国融证券(3)
个别项目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持续跟踪并及时督导发行人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债券业务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个别项目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内蒙古证监局对国融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时任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杨亮,对国融证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内蒙古证监局对杨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因推荐挂牌宏马物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江苏证监局对国融证券及张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申万宏源证券(3)
因在申万宏源证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营业部任经纪人期间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江西证监局对黄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因原经纪人黄霞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江西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证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因信息披露违规,北交所对申万宏源保荐代表人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长江证券(2)
因在长江证券武汉和平大道营业部从业期间,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湖北证监局对钱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长江证券当阳子龙路营业部具备期货IB业务展业条件前及其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期货IB业务,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员工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资格员工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建议。湖北证监局对长江证券当阳子龙路营业部及时任营业部负责人田浩、员工彭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因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业务,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与披露的有关内部控制评价信息不符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时任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韩松、梁彬圣予以监管警示。
民生证券(2)
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核查不充分,对审计报告中内容遗漏、数据错误等情况未要求审计机构补充或更正;个别债券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容不准确,部分尽职调查材料引述的财务数据有误。债券受托管理方面,个别债券项目未及时就发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上海证监局对民生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因担任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项目保荐人,未对发行人积压品销售相关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充分;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成本核算、产品质量控制等事项;上交所对民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严智、王虎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泰联合证券(1)
因担任浩欧博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浩欧博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的反映浩欧博违规问题,江苏证监局对对华泰联合证券和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万和证券(1)
因在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对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应收账款回款等尽职调查不充分,保荐文件所作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深圳证监局对万和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杜承彪、周耿明予以监管警示。
中信证券(1)
因在深圳华大智造IPO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合作事项,也未按要求进行核查报告;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合作事项取得进一步进展后才披露相关情况,上交所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予以监管警示。
万和证券(1)
因担任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变动真实性核查不到位,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核查不到位,上交所对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隋玉瑶、潘可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华金证券(1)
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担保情况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关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项目的核查不够独立、审慎。债券发行核查方面未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部分债券项目对发行环节认购相关事项的核查不够充分。上海证监局对华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联储证券(1)
作为21明升01、21明升02、21蓝创01、21蓝创02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上交所对联储证券采取暂不受理公司债券相关申请材料2个月的监管措施。
大同证券(1)
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股转公司对大通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东亚前海证券(1)
因担任主承销商承销违规,北交所对东亚前海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国信证券(1)
因担任主承销商承销违规,北交所对国信证券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东莞证券(1)
因担任主承销商交易违规,北交所对东莞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东吴证券(1)
因信息披露违规,北交所对东吴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东北证券(1)
因信息披露违规,北交所对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太平洋证券(1)
因违规新增“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云南证监局对太平洋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责令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
国海证券(1)
因国海证券桂林辅星路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广西证监局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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