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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央企信托-492号盐城大丰非标政信(盐城大丰信托项目)

行业资讯 2024年01月26日 01:52 9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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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的金融市场上,定融产品一度是热门非标类理财产品,定融也是房地产企业、地方国资城投(分别对应地产类定融产品、政信类定融产品)等极度缺钱企业稳定资金链补充现金流而标配的融资工具。而作为以“保本固收”、“高于银行定存利息”、“金交所备案”、“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增信”、“低起投额”、“灵活短期”为包装卖点,完美接力接连爆雷人人喊打的P2P、私募基金发行的非标类理财产品,定融产品成为各大合法或不合法民间借贷/投资金融机构产品线上的及时雨;另一方面,面对投资金额平均3%-7%的高提成,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理财经理、FA、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们又有充足的动力去钻营推销及各种飞单。总之,基于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及金融销售三方的共同“努力与作用”,让理财小白、一些风险偏好的金融投资者和抱持某些不怀好意的特殊目的投机者们对定融产品趋之若鹜,一度洛阳纸贵。

然而,随着宏观经济形势走低,金融监管态势的进一步趋严,非标资产融资渠道进一步收紧,以及以地产企业及地方国资城投企业为主的融资方还本付息能力断崖式下降,常规的借新还旧根本无法解决本息兑付问题,“监管套利”总有终点,大量定融产品面临产品违约,爆雷不断。

田律师近期接到多笔定融理财产品暴雷纠纷的求助与咨询,投资人对能否收回投资本金挽回损失特别在乎。 作为一名金融与法律复合学历背景科班出身以及浸淫深圳金融行业近十年的金融与法律从业专业人士,田律师有情怀也有能力伸出援助之手,基于此,本文着重分析定融理财产品暴雷后,投资者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选择希望能帮助到这些需要帮助的人。

一、何为“定融”A类央企信托-492号盐城大丰非标政信

定融产品,全称为非公开定向融资计划,又称非标准公司私债,通常是指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交所)备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工具。

根据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等。

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不满足特定金融要素,金交所“定向融资计划”显然不是资产管理产品、也不是非公开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法律性质上其属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从其交易结构以及最终的目的来看,其符合非公开直接融资的特征,是披着“非标”的外衣在从事类发行非开债的直接融资活动。

定融产品的交易结构特殊,一般涉及六大主体(发行方、金交所、受托管理人、承销商、增信人、投资者),具体交易结构参考如下A类央企信托-492号盐城大丰非标政信

其中,发行方向登记备案机构(金交所、金交中心)委托挂牌定融产品,由金交所、金交中心审核备案。承销商/推荐商负责寻找投资者、销售推销兜售定融产品。受托管理人协助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承销商/推荐商一般同时也是受托管理人(即两者是同一机构)。投资者认购定融产品,并在产品到期后有权要求本息兑付。增信人提供差额补足承诺,或承诺连带责任担保,承担增信角色。有的定融产品还会设置专门的托管人。

因为定融产品属于场外非标债权类资产,在目前金融环境下,属于编外非正规军,监管较为薄弱。有的金交所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甚至是未经批准成立的草台班子,“定向融资计划”备案程序也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审查,另外,金交所并不负责监督资金的去向,沦为资金通道,有的定融产品甚至连发行方与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增信人都为一家(有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产品能否兑付完全仰赖发行方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借新还旧机会大小及实际借款人的道德水平高低,如果运气不好或缺乏专业投资分析能力,碰到一些资金盘或诈骗非吸产品,那投资者更只有面临钱财被犯罪分子挥霍一空倾家荡产的后果。

二、投资者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选择

定融产品投资纠纷中,法律主体有六大或七大主体(发行方、金交所、受托管理人、承销商、增信人、投资者、托管人),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投资人与发行方的借贷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投资人与承销商的中介关系或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投资人与金交所可能的侵权关系、投资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人与增信人的担保关系(保证、抵押、质押、债务加入)。

因此,定融产品投资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类纠纷维权处理途径大致一致,投资者维权主要包括六大可用途径选择A类央企信托-492号盐城大丰非标政信: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解除、主张违约责任、主张侵权责任以及刑事控告。

(一)主张合同继续履行

如果定融产品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会认定,投资人认购发行方挂牌的定融资产,投资人与发行方双方构成借贷关系(参见(2022)京0115民初10711号)或无名合同关系(参见(2021)京04民1132号),投资人有权按照合同要求发行人在产品到期或约定条件达到后还本付息,增信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注意,如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则需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另外,如果相关合同约定了,由受托管理人统一处理投资人与发行方的诉讼、仲裁纠纷时,则在出现相关风险时,应及时督促受托管理人履行好相关责任。

(二)主张合同无效

这里的合同无效情形具体包括《民法典》总则篇之法律行为无效与《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约定的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备案机构是伪金交所(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未经金交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未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存在跨区域展业、向个人销售或变相销售产品),可能因借贷关系涉及非法融资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认购的定融产品存在违反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内规定的金融合同、交易行为,被认定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存在严重后果的,法院可引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其无效。

定融产品认购合同无效后,发行人有立即返还本金的义务(约定的利息不成立,但投资人可按照一倍LPR主张资金占用费),增信人的担保责任义务因主合同无效相应免除;但如果增信人有过错的,以发行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法《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

(三)主张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和五百六十三条预期违约条款,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前,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其行为表现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亦可解除合同。

在实务中,一般的金融投资合同中,会特别设置交叉违约条款(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者“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众多交易中的任何一笔交易出现风险信号时基于“预期违约”或“不安抗辩权”制度,加速认定债务人在其他交易项下债务违约,来最大限度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投资人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交叉违约条款或其他条款,来主张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或依据预期违约条款来主张法定解除。同时,合同解除可以采取起诉、仲裁或通知方式。

(四)主张违约责任

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投资人签订的定融产品认购合同中所有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投资人可以分别向发行方、受托管理人、承销商、增信人、托管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能分别主张相对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定融产品违约兑付的情况下,如果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未尽适当性提示义务、未完成合格投资者筛选甄别以及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说明义务或有其他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A类央企信托-492号盐城大丰非标政信(盐城大丰信托项目)

另外,定融计划产品的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还应对投资者负有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如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1)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即使合同中载明投资者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也不能减轻或免除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2)未以投资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产品的运作方式和揭示风险,例如合同或调查问卷采用格式文本,且未能体现涉诉产品的类型及风险等具体内容;(3)销售人员明示或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等。

(五)主张侵权责任

在定融投资关系中,金交所作为定融计划产品的备案登记平台,通常通过与发行方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同意将产品在金交所挂牌销售,一般情况下金交所与投资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实务中,法院可能会认定金交所/金交中心作为案涉认购产品的备案人,对该产品募集程序、规模等审查后进行备案登记,提供包括备案、利息派发、查询等服务,需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开户环节对投资者进行实名校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试,如果金交所违反的,应当承担责任。但田律师特别提醒,因与金交所不存在合同关系,投资者无法主张违约责任,只能主张金交所的侵权责任,并需按照侵权责任四要件(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及结果)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金交所侵权责任的存在。

(六)刑事控告

人性复杂,田律师浸淫深圳金融行业多年,见过太多人性丑恶,也亲眼目睹过多笔悲剧的发生。如投资人遇人不淑,不幸碰到金融诈骗事件,或者定融投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刑事犯罪责任的,建议尽快去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后,追缴的赃款、犯罪嫌疑人的退赔和罚金可用于补偿受害投资人的损失。

但田律师特别提醒,在实务中办理涉及刑民交叉案件时,案件虽然涉及刑事犯罪行为,但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所涉合同是单个借款行为,区别于犯罪行为,从而认定合同有效,出现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同时进行的情形。

三、律师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正确认定及理解定融理财产品中的法律关系,杜绝相关投资理财风险的产生,田律师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注意与完善:

1、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投资是商事行为,有一定的风险与专业门槛, 在投资前,投资者需要全面地了解所投资项目或金融产品的风险及平均收益率。投资方需牢记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高。对于预期收益高的投资项目,一定需要咨询律师的意见,做好尽调工作。

2、尽量远离非法金融活动,远离“伪金交所”不合规平台,一些打着“产登公司”、“拍卖公司”旗号的企业,延续了“伪金交所”业务,成为新的变种,投资者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牢记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收益与风险成正比。在对常规信贷、民间借贷、债券等债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风控时(即能否收回借款本金即获取利息),底层逻辑一般从融资主体是否具有客观还款能力及主观还款意愿(考验第一还款来源)及担保方实力、抵押物成数、处置变现能力方面(考验第二还款来源)来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经提醒过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4、金融诈骗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受害投资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好报案凭证,并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寻求冻结账户等帮助。不要盲目相信高收益和一夜暴富的神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惦记着别人的利息,别人惦记的是你的本金”,牢记要选择正规渠道和产品,坚决远离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很难定性和看懂的产品要咨询金融风控、金融律师专业人士意见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5、当面对已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逾期兑付情形时,投资者应尽快根据个案情况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提取、固定并核查相关证据是否齐备,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以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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