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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资产(邹城城资公司下属公司)

行业资讯 2023年09月16日 00:37 10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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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易收导语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资产:继国海证券、江阴银行之后,“萝卜章”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资产的事件呈暴增趋势,而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 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系统内频繁出现“萝卜章”事件。“萝卜章”背后所暴露出来的金融机构信任危机以及风控难题成为市场的关注焦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资产了解到,河北衡水银行因“内鬼”配合违规兜底一宗金额高达2.2亿元的信托类贷款,被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长春农商行”)告上法庭,双方经过一年多的官司“拉锯战”后,2017年3月10日终于有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资产了二审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导致衡水银行和长春农商行对簿公堂的争论焦点之一是“萝卜章”,而两家银行均不愿为损失买单。

  兜底“猫儿腻”

  2013年5月30日,长春农商行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签订了一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其内容为长春农商行同意投资一项金额高达2.2亿元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为年化8%,而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对该项目兜底。

  据了解,该资管计划中,长春农商行是委托人,联讯证券是管理人,兴业银行是托管人,而衡水银行则为委托人的资金进行兜底。这笔资管计划委托的期限为2.5年,从合同的签订期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协议中明确表示,一旦长春农商行没有收到分期的投资回报或者认定标的受益权对应的融资方、担保人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时,都可以向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转让资管计划受益权,而衡水银行无条件受让该计划。

  2.2亿元的资金用途指向一家企业贷款,而方式采用的是单一资金的定向信托计划。2013年5月31日,联讯证券作为资金委托人与受托人山东信托签订了“山东信托—元朔3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向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以下简称“新胜煤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年利率9%,贷款期限2.5年,并指定了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某为借款人清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3年6月4日,长春农商行向联讯证券发出《投资指令函》,将委托资产2.2亿元投资于“山东信托—元朔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日,按季度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7%。

  时隔两年,2015年6月30日,原定的信托计划投资收益未能到账,联讯证券向资金方长春农商行立即发出了《风险提示函》,“截至2015年6月30日,定向资管计划未能收到二季度489.1万元收益”。而信托端于6月29日也发送了《关于征询委托人出具“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普通合伙)逾期还款”意见的函》,提示可能出现融资人无法支付利息及本金的违约风险。

  鉴于风险的考虑,长春农商行决定提前终止该项投资,于2015年7月21日向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发出《提前受让管理计划受益权通知函》,表达了按照此前约定转让该信托受益权计划的意愿,但是并没有得到“理想”的回应,双方亦由此对簿公堂。

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资产(邹城城资公司下属公司)

  据了解,衡水银行对于该笔交易也很意外。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旭光实业集团更是涉及到多起伪造公章和骗贷案件。对于该笔交易,衡水银行认为合同本身应该无效。

  一审中,长春农商行提交了四组证据,其中包括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远期转让协议》,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交付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站前支行行长赵某身份证复印件,文件中均加盖“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的公章;另有衡水银行提供新胜煤场的《衡水市商业银行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2012年11月~2013年11月),证明衡水银行向长春农商行提供了新胜煤场的授信资料。资料显示,2012年11月~2013年11月的衡水银行对其的授信额度就是2.2亿元。

  上述资料封面上加盖有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的公章,内部还盖有衡水银行授信管理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印章并有相关领导签字;此外,站前支行行长赵某在其办公室签约的照片两张,能够证明赵某在其办公室签约时,当面加盖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公章及赵某个人名章并签字。长春农商银行对此进行了拍照记录。

  衡水银行辩称,该行与长春农商行不存在受益权转让合同关系,核心在于对文件资料和用章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与此同时,标的公司涉及骗贷、伪造公章等刑事犯罪。衡水银行认为长春农商行在其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更重要的是,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银监会8号文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供任何直接、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这份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受益权属于文件中说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农商行与衡水银行支行的业务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再现“萝卜章”

  在衡水银行的兜底之下,长春农商行显然不愿承担2.2亿元的损失,但是衡水银行认为行内根本没有这笔交易,更是不愿去填这个窟窿。

  由此,记者联系了衡水银行办公室,该行办公室相关人士不愿多说,但是坚称:“章和资料都是假的。”

  据了解,在这笔兜底交易中,衡水银行副董事长李某、站前支行行长赵某均未取得银行授权。而新胜煤场、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等通过伪造衡水银行印章、冒用衡水银行名义,以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提供虚假兜底担保,骗取了多家金融机构巨额资金。

  记者了解到,2016年初,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多名参与者遭受刑事处罚。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2013~2014年期间,肖某指使集团副总赵某、融资部主管张某伪造了衡水银行崔某、赵某等九枚印章,多次诈骗外地银行贷款。

  此外,2016年2月,衡水银行法人进行了变更,原董事长崔洪义变更为了林运杲,而李某在工商资料上仍显示为该行副董事长。

  但是长春农商行认为,衡水银行应该承担责任,衡水银行副董事长李某在办公室现场出具了《授权书》,而本案所涉受益权转让协议,确实在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行长赵某的办公室签订,这些事实证实了衡水银行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长春农商行已经做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此外,公安方面出具的赵某所盖公章及其个人手章是真实的,代表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的职务行为。

  双方各持一词,到底谁来买单?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受益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主体,时任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行长的赵某以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的名义与长春农商行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长春农商行基于该转让协议发放了贷款22000万元,虽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对该转让协议上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公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根据枣强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已认定赵某代表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性,且无论该公章是否真实,该《受益权转让协议》均应认定为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与长春农商行签订,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衡水银行站前支行承担。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维持了原判,责令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于给长春农商行受益权转让价款2.26亿元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继国海证券、江阴银行之后,“萝卜章”的事件呈暴增趋势,而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也越来越高。

  “尤其是在兜底函、远期回购、担保等等业务中,‘萝卜章’的潜在风险更大。这种不直接介入交易却是最关键一环的做法,往往风险的隐蔽性也更强。”一位机构人士表示,“机构更重要的是要对内部职员形成制度规范,杜绝其内部员工违法犯罪的行为。从案例可见,金融机构并不能因为是员工个人问题而撇清关系,员工虽是个人,背后代表的却是机构。”

  金融界“萝卜章”的风险

  来源:澎湃新闻网(2016年12月)

  继国海证券“债券代持”事件之后,金融江湖再现“萝卜章”。

  招财宝平台上销售的侨兴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为这次债券做保险的是**财险,而向**财险提供反担保的**银行,如今却对保函真伪提出质疑,称其是“虚假保函”。

  有媒体报道,这份保函确为**财险员工在**银行惠州分行办公地点,并在办公时间段内与其签署。报道还称“履约保函签署以后,**财险及其律师还曾两次前往惠州分行核实银行履约函的真实性,并获得惠州分行回执和声明,声明内容为履约保函真实合法有效”。

  保函到底是真是假,凭有限的信息是没办法做出判断的,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披露或经诉讼确认。如果仅限于这个案子,不过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但放眼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接连两起“萝卜章”事件,易引发债券市场的信任危机。

  金融交易是契约的产物,合同条款与签章保障双方权益的核心要素,当一家机构连交易对手的合法性都不能确认的时候,交易安全性和合法性将不复存在。签章是如此的关键,所以,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管都要求金融机构在交易前需要确认交易对手是否有授权、权限有多大,这需要业务经办人员与风控部门了解业务结构、交易对手的组织架构和授权流程,也会因此而损失一定的效率,这是防范风险的必要代价。

  过去几年,中国债券市场规模迅猛增长,中小型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尤为显著。高风险业务并非全都是洪水猛兽,但是,风控和合规绝不能有丝毫的放松。最该严格守规的金融行业,却屡屡曝出了“萝卜章”“假保函”事件,金融风险的警钟要敲响。接连发生的“萝卜章”事件,也直指我国金融体系的诚信基础,如果任由金融机构在相关事件发生后,轻率以“萝卜章”规避真实责任,则对市场信任造成重大打击,如此情境,监管部门当及早介入。

  萝卜章事件 反映的是金融业内控信任危机

  近期,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系统内频繁出现“萝卜章”,尤其是在需要其履责的时候,公然以假印章为由来推卸责任,仔细想想,这般套路是不是和“临时工”有着惊人相似之处!?

  从法律看,“萝卜章”涉及的最主要争议点是员工的代表行为是否有效,一般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私刻文书、公章等,大多是内外勾结或者内部人控制出现问题,少部分人滥用了代表权利.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对于伪造或盗用企业印章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以司法鉴定或刑事追诉结果为准),企业无需受伪印或盗印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也无须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

  这也是目前广发银行以假印章为由拒不履行反担保赔偿的重要原因;国海证券最终承揽“假印章”的“代持”责任也是各方协调的结果,发表的声明多少有些不情不愿,只是更多是出于“声誉”考量。一般来看,如果金融机构在内控中存在偷懒或把关不严等问题,内部人往往知道漏洞所在,尽管广发银行和国海证券的“萝卜章”细节还不清楚,但一定程度可以确认,内部人知道漏洞所在或者得到默许,要不然,也不会有如此胆量。

  而针对媒体“全国华联商厦集团总部并不存在”的相关报道,一直以全国华联商厦集团总部成员单位标榜的P2P平台华联保利网发布官方澄清公告,但是公告内容中时而出现“华联集团”,时而出现“全国华联集团总部”,所指主体模糊不清,令人生疑,也印证了自己身份确有猫腻的心虚。

  网利宝在12日官网发布公告,“沉痛“宣告网站项目信息中的确存在“萝卜章“。同时辩称,“萝卜章”是合作推荐机构私自刻印,跟公司无关,借款项目真实存在。但宣称拥有多达36层风控,IDG和上市公司双双投资的一个偌大平台,连一个萝卜章都没发现?要说完全不知情,那就等于承认网利宝的风控部门形同虚设!

  例如,在标的编号为“优选计划YX10261-12期”的借款信息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栏盖章的公司为“XXX股份哟先公司”。

  网利宝在公告中宣布,“网利宝平台即刻停止与该推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并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该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中介机触及私刻印章,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内容进行量刑”

  因此,最近这些金融机构的“萝卜章”案件,金融机构如何担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

  过去几年,中国债券市场规模迅猛增长,中小型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尤为显著。高风险业务并非全都是洪水猛兽,但是,风控和合规绝不能有丝毫的放松。最该严格守规的金融行业,却屡屡曝出了“萝卜章”“假保函”事件,也直指我国金融体系的诚信基础,如果任由金融机构在相关事件发生后,轻率以“萝卜章”规避真实责任,则对市场信任造成重大打击。

  某合资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则表示,“这个行业,信誉确实是最重要的”。

  萝卜章”事件频发,让本已脆弱的债券市场面临信用危机,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体系的诚信基础。必须警惕相关机构,乃至金融体系内的小团体为了一己之私利,随意用“萝卜章”借口挑战基本的金融诚信。

  信用本身也是金融体系的基石,金融业是完全依赖信用而存续的,而法律制度、监管部门是维系信用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监管部门依法督促当事金融机构履约,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完善相关风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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