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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海区财产权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份额转让项目(近期天津信托理财项目)

行业资讯 2023年06月29日 15:58 10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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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交易通常会签订书面的版权转让合同天津静海区财产权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份额转让项目,通过版权转让合同来约定转让的作品、权利及转让费等事宜。久之,形成定势思维,当事人签订天津静海区财产权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份额转让项目了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合同,才会成立版权转让关系。但事实上,当事人之间形成版权转让的合意,版权转让合同关系即成立,版权转让合同只是其形式,而且,该形式也非拘泥于名称,而是取决于其内容。

2021年6月16日,甲与乙订立《电视剧联合摄制合作协议》,约定该剧总投资2400万元,双方投资额各占50%,甲占55%的收益权,乙占45%的收益权。该剧知识产权由双方按协议约定的收益权比例共同享有。2022年1月13日,甲与乙订立《谅解备忘录》,约定:第3条,在甲全部履行完以下各项条件后,乙同意将自己享有的该剧45%版权及该版权对应的后续发行收益权转让给甲:甲向乙支付1562万元;甲应按乙要求出具授权书;甲应于本备忘录签订后5日内向乙无偿交付该剧物料、介质。第4条,若甲未完成前述任何一项条件,则视为双方对该剧版权及其后续发行收益权的转让约定无效,双方仍按此前原有协议履行。2022年1月15日,甲和乙就同日所订之《谅解备忘录》订立《补充协议》,将《谅解备忘录》第4条修改为:若甲未完成该备忘录第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条件,则乙有权撤销关于将该剧版权及其后续发行收益权转让给甲的权利。

甲认为,甲乙之间存在该剧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合同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乙对此否定,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仅是双方一致同意,通过约定赋予乙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单方民事权利,即乙享有在约定条件成就时同意转让该剧版权等权益,而条件不成就时有权撤销的权利。甲乙的主张,哪一方有法律依据?

因《谅解备忘录》内容曾被修改,结合《谅解备忘录》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双方约定为:第3条,在甲全部履行完以下各项条件后,乙同意将自己享有的该剧45%版权及该版权对应的后续发行收益权转让给甲:甲向乙支付1562万元;甲应按乙要求出具授权书;甲应于本备忘录签订后5日内向乙无偿交付该剧物料、介质。第4条,若甲未完成该备忘录第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条件,则乙有权撤销关于将该剧版权及其后续发行收益权转让给甲的权利。试析如下:

《谅解备忘录》和《补充协议》的当事人是甲乙,甲乙也均签字盖章确认。甲乙约定,甲应履行三项义务,满足三项条件,履行完毕后,乙将该剧45%的版权及后续发行收益权转让给甲,如果未满足任何一项条件,乙有权撤销转让。因为版权为无形财产权,转让无需交付或登记,所以在甲履行完三项义务时,版权自动转让给甲。而因为只有三项义务都履行完毕时,版权才发生转让,若三项义务未全部履行时,版权不会转让,其仍由乙享有,故而也无需撤销,《补充协议》的约定虽然有效,但无实际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最为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双方相向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甲乙约定内容实际上是在满足三项条件时乙所享有的版权转让给甲,即在特定条件下版权发生转让,双方之间存在版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因甲乙均在《谅解备忘录》和《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只有在甲履行完三项义务时,版权才会发生移转,就版权转让而言,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而,《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虽无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名,但甲乙双方形成在特定条件下转让该剧版权的合意,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

天津静海区财产权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份额转让项目(近期天津信托理财项目)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268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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