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藏极源实业债权(西藏极源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2023年西藏极源实业债权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2023年西藏极源实业债权: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
本诉涉案金额:21,661.01万元;
反诉涉案金额:7,343.33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4月18日,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博股份”)子公司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或“灵云传媒”)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转送的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或“唯品会”)《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因灵云传媒与唯品会就互联网广告投放业务开展合作,灵云传媒作为广告代理商,为唯品会在其指定媒体提供互联网广告账户垫资充值、广告投放等推广服务,唯品会向灵云传媒支付推广服务费。后因唯品会持续拖欠推广服务费,灵云传媒于2022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灵云传媒申请唯品会支付推广服务费、违约金、经济损失等暂计人民币216,610,121.16 元。
二、本次诉讼一审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一审受理情况
2022年4月28日,广州中院正式受理本案,案号为2022粤01民初8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2023年西藏极源实业债权了广州中院发送的民事反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唯品会向广州中院提起反诉,要求灵云传媒退还唯品会推广费、支付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73,433,259.3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3月27日,广州中院就此案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856号),一审具体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 176,807,039.8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35,361,407.97元为限)。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00 元;
3、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 元;
4、驳回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三、本次上诉的受理情况
2023年4月18日,灵云传媒收到广州中院转送的《民事上诉状》。唯品会不服广州中院(2022)粤01民初856号案件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856号一审判决。
2、改判驳回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3、改判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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