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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艳芬)1月15日,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看到,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开发布了26份司法解释,文件编号涵盖从法释〔2020〕1号至法释〔2020〕28号。不过,文件编号为法释〔2020〕4号与法释〔2020〕27号的两份司法解释并未公开。
记者从多位律师处了解到,一般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会公布司法解释,有延迟发布是正常的。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介绍,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从法律效力上看,一项以批复形式发送给某地法院的的司法解释,其适用范围对全国法院系统有效,具有普遍适用性。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将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目前为15.4% ) 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其中,还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但此时,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是否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尚有争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否适用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成为讨论的焦点,且全国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判”的现象。
此次,有关小贷公司的属性问题得到了明确,对行业影响较大。对此,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小贷公司贷款利率,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约束,定价可以更灵活。
同时,董希淼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将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小贷公司等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机构的法律地位,还是有争议的,期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小贷公司等的法律地位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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