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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请问新租赁准则下利息需要按会计期间计提?
国内租赁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一般的教材示例都是跟随付款时生成利息的凭证,但是看到有人说要按月进行利息计提生成凭证,例如虽然是按照年支付,但是仍然要按月去算利息并生成凭证请问那种做法是务实的做法,谢谢!
解答:
所有的教科书案例,对于租赁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收益)”在租赁期间分摊,都是按照租金支付频次来计算的。
但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付款期限有按月、按季度和按年度等形式。如果租金付款是按季度或按年度为频次的,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跨年度的问题。比如某项租赁是从当年2月1日开始的,租金支付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那么当年第4季度支付租金时,必然是当年2个月和次年一个月。因此,为了确保会计利润的准确性,对于跨年度的租金支付形式就需要对分摊的利息费用在不同会计年度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综上所述,如果分摊的利息费用不跨年的,则不需要按月计算利息并生成凭证;如果有跨年度的,则需要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分配并在各自会计年度内生成凭证。
问题2:新租赁准则下豁免租赁怎么记账?
请问在新租赁准则下,符合豁免规则的租赁,承租人怎么记账?
解答:
可以参照《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 )执行。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企业。
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租赁负债。
对于按照准则第三十二条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问题3:残疾人创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解答:
就增值税方面而言,有关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如下: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残疾人个人(指自然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4:调整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后,利润表里的净利润不等于科目余额表里的本年利润是正常的吗?
调整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后,利润表里的净利润不等于科目余额表里的本年利润是正常的吗?差的正好是调整以前年度的数字。
解答:
净利润=利润总额(本年利润)-所得税费用
如果“所得税费用”不为0的话,“净利润”与“本年利润”不相等才是正常的。
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都是在直接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并不影响当期损益,跟“本年利润”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但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影响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
因此,你的问题描述是存在问题。
问题5:译者从出版社获得收益都有哪些方式?分别该如何纳税?
解答:
译者从出版社获得的收益,可能是稿酬所得,也可能是劳务报酬所得。
1.如果是译者的翻译作品出版,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稿酬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2.如果译者给出版社提供的翻译(包括现场翻译以及未出版的书面翻译)、审稿等劳务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
问题6:国债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3.国债、地方政府债。
因此,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题7:个人劳务收入交税吗?个人劳务报酬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在法理上个人只要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是,税法又同时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
(1)低于增值税起征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残疾人本人对社会提供的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于个体提供的劳务(服务),需要先从地域上判断(境内还是境外),其次再看是否超过起征点,最后还要看是否有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规定。
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还需要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
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外,个人取得劳务收入,还需要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8:收到财政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解答:
财政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划拨文件规定的可能包括:国有资本金投入或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
1.属于国有资本金投入的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属于政府补助的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收益或递延收益
(二)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印花税和契税
企业在取得房屋建筑物产权时,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问题9:关于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是一样的判断么?
会计上,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税法上,商誉属于无形资产么?
会计上,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
税法上,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解答: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创的商誉都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只有外购(企业合并)的商誉,在会计核算时可以确认,同时税法规定也可按规定以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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