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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对账单,银行电子对账单

定融产品 2023年04月21日 04:42 9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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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内蒙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审理震惊全国。

被告人张玉苏等26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4000余份,价税合计31.31亿余元。案件在内蒙古公开审理。

敢开31亿假发票的公司是一家叫: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自2012年开始,生意不好做,真实业务越来越少,后来老板就关闭国内所有实体店,主要从事上市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

这种老板真是坑啊!

虚开发票新闻天天有

老板让你开假发票了吗?

年底了,税务稽查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假发票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并不少见,就在一月前,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被传唤控制涉案人员46名。

此外,虚开发票的新闻天天都有!

买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除了缴纳罚款补缴税款外,企业相关虚开发票行为的当事人甚至可能背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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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不由感叹

财务太难了!

作为财务人员,

在实务中虚开发票离我们远吗?

我们先来看看以下情形,不知你有没有遇到过或者这样操作过的?

1、老板为了能快速上市,通过虚增收入和利润来达到其目的。虚增收入必然有发票的虚开,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

2、以虚增人头、大量零申报等手段来达到的企业少缴或者不缴个税。

3、为了多抵税,恶意降低企业税负,非法获得跟自己经济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编相信很多财务都曾在职场面临这样抉择和诱惑!下面,我们说说虚开发票的后果,以及如何辨别发票的真伪。

我是新手会计

虚开发票后果严重吗?

有人问,我是新手会计,虚开发票是不是也很严重?!刑法判决与职场经验无关,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就这样, 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因协助虚开发票,虚开税额高达2.57亿元,被判7年!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可见,虚开行为切不可取啊!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针对个别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者,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怎么辨别虚开发票?

1.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2.根据以上疑点,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3.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假如:我们企业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如何减少税务风险?

老板让你做假账怎么应对?

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总的来说,税务机关翻旧账,有3年、5年、无限期的三种情况。

同时,这9类交易最容易被稽查!

那么,面对税务机关严格的监管系统,怎么才能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免遭税务稽查。或者如果老板叫你做假账,你可以这样做。

1、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会计:听说税务机关要来检查啦!我们只是拿开具的发票计收入,我有点担心?

老板:不要担心!听说税务机关都是“以票控税”,开了票做了收入有什么问题!都知道经济形势不好,亏损太正常啦!况且,你做账深得我真传,成本、费用与收入完全配比,他们根本查不出来!

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你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

B: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会让你无处遁形,你不能保证所有的同行业都做假账,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么对不起!

C:各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你不能保证你所有的申报数据逻辑严密。(如你虚增工资基数,那么个人所得是否按税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D:当然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莫以为你安几个电表,我们就投有办法啦,但是就不告诉你!够胆你就来!)

2 、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老板,我们扣除凭证里面有的是白条、有的是假发票、有的是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有的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肿么办?

老板:怕什么!凭证那么多,税务机关看不完?即使看出来了,调整就调整嘛,反正也补不了多少!再说也不一定能选到我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如果你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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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你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你的收入真实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C:如果你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地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D: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3 、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会计:部分收入做的是微利或者平销,与实际利润不符,税务机关万一查出来,不是要补很多?

老板:不怕!你来当会计的时候,我就教你成本收入配比公式,只要你按我说的做了,就不用太担心。另外我们还可以解释,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他们听了也没有办法!

收入成本要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倒挂均会被纳入评估重点。

税务机关的手段:

A:你不能保证你的上游、下游公司终与你保持“统一口径”;同时物流、资金流信息会让你无处遁形。

B: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站”得住、“说”得通、“摆”得平。

C:如果存在“倒挂”,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4 、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老板:会计,我们是真亏损,不怕税务机关来查!

会计:但是老板,我们这几年都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不知道税务机关认不认!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项行纳税调整,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者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5、 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

会计:老板,我们现在有个免税公司、有个应税公司,未将成本费用独立核算,造成应税公司大量亏损,我有点怕······

老板:这个······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特殊”待遇:“特别纳税调整”(俗称反避税调查)。

金税四期大数据下

企业一定要注意这30个大数据比对!

1.增值税金额与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税局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来源:中新网、税海涛声、梅松讲税、国家税务总局、小陈税务08、北京税务,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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