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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鸿飞债权收益权资产转让(2021江油鸿飞最新发债)

定融产品 2024年03月30日 21:08 109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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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油鸿飞债权收益权资产转让,并对其内容江油鸿飞债权收益权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江油鸿飞债权收益权资产转让,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发行证券方式:清源股份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和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50%。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江油鸿飞债权收益权资产转让(2021江油鸿飞最新发债)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1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1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4)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6)对变更、解聘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

(7)当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8)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约定的权限范围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4)拟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5)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11)公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担保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如有);

(5)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二十二)受托管理人相关事项

公司将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双方将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报告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如下:

2、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

注:2020年5月22日,设立吴忠市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因未开展业务,于2020年9月29日注销。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2022年1-3月存货周转率已年化列示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2022年1-3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已年化列示

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股本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股本

8、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9、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支出+摊销

10、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单位: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基本每股收益=P0÷(S0+S1+Si×Mi÷M0–Sj×Mj÷M0-Sk)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资产总额呈整体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98,916.73万元、205,375.82万元、226,195.97万元和227,081.19万元。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货币资金分别为41,072.03万元、31,066.08万元、33,824.63万元和30,511.27万元,主要为银行存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别为37,782.97万元、46,603.14万元、60,523.18万元和59,550.59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57.72%、59.95%、65.26%和62.25%,1年以内占比保持增长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分别为12,107.99万元、18,201.91万元、20,441.03万元和23,986.74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在建电站开发产品和在途物资。2021年末上市公司存货增速较快,主要因国际海运能力下降,产品交期拉长及产品销售订单增加所致。

2、负债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负债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02,886.36万元、105,438.45万元、115,533.55万元与111,896.79万元,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长期借款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39,885.69万元、22,901.13万元、14,509.86万元与8,247.29万元,主要为保证借款、保证及抵押借款;上市公司长期借款分别为13,475.00万元、12,100.00万元、29,461.00万元和29,135.96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报告期内持续下降,长期借款快速增长,主要原因为公司优化融资结构,持续减少短期借款,增加长期借款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上市公司应付票据分别为18,732.19万元、28,930.38万元、25,684.71万元与29,184.95万元,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上市公司应付账款分别为10,213.98万元、12,646.37万元、17,791.68万元与18,366.79万元,主要为货款。2021年末公司应付票据增速较快,主要原因为2021年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增加所致。2022年应付账款增速较快,主要原因为随着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应付账款增加所致。

(五)偿债及运营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具体各项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1)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总体上升,主要因上市公司短期借款大幅下降所致。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为稳定。

(2)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均高于当期利息支出,利息保障倍数均为1倍以上;最近三年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持续上升,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运营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次

注:2022年1-3月存货周转率与应收账款周转率已年化列示。

最近三年,公司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均有所提升,公司整体资产运营效率良好。

(六)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具体的盈利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0,047.45万元、101,798.21万元、144,193.22万元和36,200.50万元,2021年与2022年分别同比增长13.05%与41.65%,呈快速增长趋势;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42.52万元、4,736.97万元、10,938.08万元和5,057.07万元,2021年同比下降30.77%,主要原因为(1)2021年公司加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力度,研发投入同比增加1,130.86万元;(2)2021年公司光伏电站以自持和建设为主,光伏电站及相关子公司转让收入及处置收益较2020年减少约 2,853.95万元,导致出现增收不增利的情况。

202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130.91%,主要原因为:(1)公司全年整体毛利率相比上年保持稳定,销售额增长带来利润增长,销售额较上年增长了41.65%;(2)受汇率波动的影响,本年度汇兑收益961.67万元,同比去年增加3,621.73万元,大幅增加本年利润;(3)规模效应显现及精细化管理并驾齐驱,公司费用率进一步下降。

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五、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规定,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总体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总体而言,倘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5%;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前文所述之“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临时调整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该等临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临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临时调整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20%。”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利润分配情况

(1)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273,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分派利润13,690,000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273,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分派现金股利9,583,0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22年度分配预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273,8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0.8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派现金股利21,904,0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投产新项目,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变,公司将继续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六、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总体而言,倘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前文所述之“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5%;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2、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

关于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未来十二个月内其他再融资计划,公司作出如下声明:“自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再融资计划。”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本版导读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2023-04-29

标签: 江油鸿飞债权收益权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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