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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系列产品(兖州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公告)

定融产品 2024年03月08日 06:41 11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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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系列产品,济宁网友实名投诉兖州区工商局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

  网友原文如下:

  尊敬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系列产品的兖州区监察局:

  李建胜于2014年10月9日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系列产品,通过申通快递向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实名举报材料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系列产品,检举山东省二0一处法定代表人通过非法聘书窃取法定代表人资格,非法掌控国有企业等违法问题。

  2015年4月30日,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答复:聘书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及法律规定。

  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答复违反法律法规如下:

  一、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该条明文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本案中,聘书即使符合公司章程,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无效。

  根据国家法律《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本案中,聘书不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违法事实清晰简单,兖州区工商局依法应当立案查处。

  同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与法律冲突的规章无效。

  二、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案中,章程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不仅无效,更是违法线索,依法应当立案查处。

  综上所述,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法律法规,请求兖州区监察局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证据目录:

  1、兖州区工商局答复复印件一份,证明答复事实。

  2、山东省二0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3、山东省二0一处法定代表人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4、兖州区工商局违反的法律复印件一份,证明违反的法规条文。

  实名举报人:李建胜

  2016年11月19日

  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的法律条文

  《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与法律冲突的规章无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 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系列产品(兖州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公告)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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