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2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央企控股信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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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海南省
(一)企业上市
1. 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央企信托-**2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二)企业融资
1. 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 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 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中小微企业,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的15%给予贴息,贴息按企业每年实际发生利息计算,每年补贴上限为30万元,直至债券发行期结束为止。
(三)并购重组(借壳)
对重组央企信托-**2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 对在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五)证券期货机构
1. 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2. 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 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 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 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6. 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7. 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 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六)中介机构
1. 为海南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
2. 为海南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主办券商奖励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2万元。
3. 为海南企业完成股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推荐机构8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1万元。
4. 为海南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8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
(七)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
1.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 对注册资本已到位,且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募集资金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八)各类资本市场交易要素机构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5号
时间:2018.02.11
贰、三亚市
(一)境内上市
1. 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400万元。
2. 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500万元。
3. 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600万元。
(二)企业融资
对增发、配股、发债等募资成功的上市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募资后所投项目落地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全力做好落地服务工作。
(三)重组并购(借壳)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迁入上市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要求退还此项奖励。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1. 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2.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六)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市引入上市资源,对协助我市引入上市公司和优质企业的、辅导引入企业上市或服务市内企业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培育引进上市公司三年行动计划——白鹭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三府办〔2019〕230号
时间:2019.12.06
叁、海口市
(一)企业上市
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
1. 上市融资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级管理层500万元的奖励。
2. 上市融资规模达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级管理层200万元的奖励。
(二)并购重组(借壳)
对于上市再融资和借壳重组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级管理层50万元奖励。
《海口市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5.04.18
叁、洋浦经济开发区
(一)境内上市
1. 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改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海南省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事项的,给予50万元扶持。
2. 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递交申请至证监会等核准机构且被受理的,给予50万元扶持。
3. 拟在主板、中小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
4. 在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
(二)企业融资
对已上市再融资的企业:
1. 配股或增发额达1亿元或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
2. 配股或增发额达1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扶持。
(三)并购重组(借壳)
企业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50万元扶持。
2. 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
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管〔2015〕150号
日期: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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