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创达投资债权转让03号政府债定融(微山创达投资公司)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相继设立微山创达投资债权转让03号政府债定融了中国华融、中国长城、中国东方和中国信达4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分别接管来自工、农、中、建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国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由此诞生。
时间跨越到2017年,不良资产行业俨然成为经济发展中重要一环,规模以数万亿计。行业兴起之时,江湖风云之势,各路精英埋首其中,让不良蓝海迸发出耀眼的光彩。
做任何事,“人”的因素都是最重要的一环,本篇即整理了不良资产的行业概况以及简单操作模式,属于入门级技能介绍,供新入行的朋友们了解学习,至于更高深的一些知识和技能,需要从业者切身去感受,主动去实践,本文不做涉及。
正 文
一、什么是不良资产、行业发展及其他
(一)不良资产的含义
不
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NPL周期中,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的落地,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的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中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微山创达投资债权转让03号政府债定融:
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后,中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由于这种等级分类可操作空间很大,为投资不良资产留下利润的空间。早前由于银行有着国企的通病,风控措施不完善,从业人员也是职业素养低下,对于不良资产的维权也是很散漫,很容易发生不良贷款。比如:通过裙带关系或者官场权力等,注册一家壳子公司,从银行信用贷款,给银行经理一部分钱,直接做成不良,然后核销,获取大量现金。许多企业或是项目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不良资产,有些只是在资金、管理上出了一些暂时性问题而造成企业盈利困难,不良资产本身不具备流动性和盈利性,拥有它具有极大的风险,银行在处置它时用什么手段去将这些资产变现,使它恢复其流动性、盈利性,是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个重点,而一些拥有运营资产能力的机构在其中就能找到投资机会。当然现在银行风控已经逐步完善,这类银行资产流失的事情越来越少,也就是银行大多要求有抵押。
不良资产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的财务上的定义,即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也有将不良资产区分为:债权,股权,实物等不良。这属于再细分行为,即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进行深入分类和采取更有效的处置方式。
(二)不良资产投资特性
因
规定金融机构(企业)的不良批量转让必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规定金融资产公司接受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不良时有门槛,所以不良资产主要流转有以下几种:
1、受监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商业银行通过不良资产处置改善监管指标主要就两种途径,一是核销,二是转让→规定国有金融机构批量转让不良,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的不良,只能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政府AMC(其中只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直接批量对民间或外资转让)→民间或外资投资购买不良,处置不良。
2、多家企业出现不良→某股权中心(拍卖机构等)将多笔不良打包→民间或外资投资购买不良,处置不良。
3、多家企业出现不良→民间或外资直接打包投资购买不良,处置不良。(有时与并购有相似之处)
4、实操中,有些城商行、国有银行分行及地方政府AMC在不涉及国有不良,或者违规直接卖给民间。
对于不良资产的投资,取名为特殊机会投资。国内官方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该业务称为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此类投资具有以下特性:地域性较强,定价复杂,处置方式多样,无法产生稳定现金流和固定预期收益,处置经验极其重要,投资思维和一般的投资项目稍有不同,即不能当法律个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股权债权投资。行业内认可的投资1-2年内为最佳处置时机,即保证获取较大利益以及保障后期项目处置提供足够现金流。处置时间过短成效不大,处置时间太长成本和投资风险加大。通常投资人是不愿意花长时间耗,耗着也只是因还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回现。
不良资产投资理念可以简单粗暴的慨括为:一个通过量变到质变,低买高卖,逆周期的过程——在经济下行时,大量低价收购,随着经济好转,其中一些好的资产开始增值溢价,转手卖掉。
不良资产的定价是最难的,虽然也已有公司对其用资产定价模型来做,实际应用中依然不成文,一般行业是按照经验来确定,即常理转让定价规则:保证自己收益30%,预留30%给新的买家,剩余40%作为成本、损失(当然这不是固定标准)。比如100万本金的债权,依已知的资产情况、法律状态等按照过去处置经验预估能回现80万,那么转让价格通产定在25-30万之间。定价难也正好是不良资产盈利的空间因素之一。
购买不良资产的成本也从最初的用厘算,到现在的甚至超过六毛。不良也有春天!
(三)行业发展及其他
不
良的起源、发展和我国经济变化息息相关。
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巨大,风险很高,但同时也有大量的投资者希望进入这个行业;商业银行的整体上资本金也严重不足,但监管者却不愿意让投资者进入。这是两个悖论,有税收原因,也有金融制度的原因。
自1999年以来,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剥离。第一次是在1999年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接受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13939亿元,按账面金额接受。这次剥离于2000年6月结束,称为第一批不良资产。第二次是2004年和2005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及财务重组过程中又在此剥离不良贷款,称为第二批不良资产。市场上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不良资产大都是涉及国企,而国企也随之改制,很多历史问题,所以大都数不良资产处置会涉及走法律程序。而2013年后浙江等地区性以及行业金融危机,出现的“新型”不良资产:非国企,较高不动产,可称之为第三批不良资产。
国内整个不良债权投资发展从“下文不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每个阶段遇到的情况,比如引入外资等情况。国内不良圈子较小,主要是社会整体对从事这个行业和律师一样,高风险不受待见,法律环境等也差,受人关注度相对来说并不高,处于不规范阶段,进入门槛相对来说也不低:资金的要求,尤其对从业者的素养要求很高:法律知识,财务会计知识,对近十几年中国的企业改制,金融发展状况,情商,智商,胆识,人脉等等,也正是这些原因才使投资不良资产赚钱的另外一个因素。目前在这个市场上获利最大的个人一般是从四大出来的人。
看到可操作空间较大,法制环境开始往好的方向走,行业也在规范化,越来越多的其他很多民间资金和团队进入,比如有地产背景的,目的是通过不良低价获取土地,甚至已经有很多团队在做全国性的不良信息平台,以及处置平台。
对于互联网平台如何与不良结合,很多团队已经在做,因没深入接触,也不知道做的如何。大体感觉是,现在还在试错阶段,不断摸索。希望有这方面的前辈指导和交流。国外的那些已经很成熟的处置方式,在国内未必会适合,类似P2P进入国内早已变得“面目全非”,毕竟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不同。
这种投资周期长和需要极强的管理团队,一般的机构无法承受和做到。很多投资和管理团队已经在细分,选择特定行业的不良,比如只做已经到执行阶段的房产类不良。甚至有小的管理公司已经做到,投资资金随时进入随时退出,而且还保底收益的类理财基金的市场化操作方式。
国内经济下行,不良资产如雨后春笋。年末中国不良资产总规模将超过10万亿,不良资产进入存量期。
二、资产管理公司类型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建立的主体的性质可分有两大类:国有和民营资产管理公司。
(一)国有性质的AMC
成
立是为解决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坏账。设立存在悖论,一方面帮助政府企业改制,消化不良,减少债务,甩包袱,另一方面也可能刺激政府企业逆向选择,产生更多债务。
1、中央政府AMC:最先出现的AMC是四大,这类从事全国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直接从银行竞买不良资产。四大AMC的成立是对应四大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进行股改上市。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完成上市改制后,四大AMC开始商业化、市场化转型,除了收购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已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基金、小额贷款甚至房地产等领域。
这四家国家发放有特殊的金融牌照,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管控国家,有金融牌照这点很重要,能开展许多金融活动,10年间做成“金融航空母舰”,全金融牌照公司,往投行方向发展,以至于设立到期无法解散,并非简单因做不良资产投资挣钱而“风生水起”。信达的2016年报显示,不良资产经营收入占总收入高达63.2%,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及金融服务占36.8%。四大在投行发展的侧重点也有不同。信达和华融已经在香港上市,东方和长城也已完成股改,都在努力赴港上市。
2、地方政府AMC:之前地方政府打政策擦边球,建立AMC,从事二级市场,大都对当地政府不良债权进行收购。财金【2012】6号文,以及银监发【2013】45号等出台,中国银监会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分批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从事地方区域性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对应竞买政府融资平台的坏账等。银监会发布的公告显示,已建的第一批试点的地方有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上海;第二批是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和辽宁;第三批是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截至2017年8月末,全国已经有近50家地方AMC。
地方AMC是地方政府和中央利益博弈出的一个结果。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购入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后只能自行处置,不得对外批量转让,以及处置方式和融资渠道,业务范围也有限制。实操中,地方政府AMC依然会对外转让,采取其他处置方式。
(二)相对的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即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民
营资本目前只能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营资本和外资尚难以直接进入不良资产批量受让的市场。加上政府AMC也有着国企通病,与大多债务人又同属国企系统,处置力度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完全不在一个维度,才有大量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的余地。信托、银行、券商、基金、个人等建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大都从事二级市场,从政府组建AMC中购买不良资产,或者处理自己内部不良债权。有外资、内资,以及合资。四大也和外资、内资建立很多合资公司。外资一般是从美国低息融资,抓住中国经济周期的下滑,投资中国不良资产。外资国内通常工商登记为投资管理公司,其上级公司通常在香港或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有个没有证实的说法是:也有些国内资金去国外绕一圈后回来。所以有些公司设立仅是作为项目过桥,即所谓的项目公司。
银行等机构内部也有专门的处置不良部门,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区别比较微妙,处置目的、力度等有区别。银行也有单独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出于不同的目的。
注: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区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金融牌照。把资管公司分为三个梯队,更多是为方便理解,并不具有严谨性。
三、民间资产管理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的处置
根
据金融企业特别规定,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不能批量转让个人不良。也就是说,政府资产管理公司,是不能从事批量个人不良处置,所说的从事不良资产投资,即企业不良债权的投资、处置。
粗略讲整个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流程及常用方式:
整个不良资产投资重点在于掌控时间节点,何时做什么事,在最佳的处置期限内做好基础工作:比如,保证诉讼时效;延续执行期限;抢占先机成为第一查封人;增加谈判筹码等等。具体分为:
(一)投资债权(包)之前的工作
1、 在购买前尽调
投资债权(包)前会从银行,拍卖行等机构那里得到一些债权(包)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务地域,债务主体,债权法律状态,债务本息等。对包里一些价值较大的债权,卖方为吸引购买者投资有时也会列出该笔债权的亮点:债务涉及的债务主体工商信息,拥有的资产等等情况供投资者参考。
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拿到这些信息后进行初次尽调,通常方式是利用信息获取成本较低的方式,网搜:工商信用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网......等了解债务主体情况,资产情况。对有人脉关系的也会询问相关人。对于提供债权亮点的有时也会去工商局,房管局,土地局,税务局,法院等机构核实相关信息。甚至会实地去债务人办公所在地,工厂.....找工人,周边居民等了解情况。
2 、购买前阅卷(合同,判决书等)评估
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初次收集信息汇总后对包进行评估,选出最有价值的几笔或者十几笔债权(一般是本金较大的债权),结合自身资源,按照过往经验计算投入与产出,是否有投资的价值。如果有,会与卖方签订购买意向函,然后就可以去卖方那里阅卷:即该债权当时的贷款合同、法律文书等。阅卷后再次对收集的信息汇总(收集信息方式后边详细见后实质处置阶段),对资产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投资购买。如果有投资价值,投资者付款买包,移交卷宗。
通常一个资产包里有几笔相对较好的债权,比如资产较充足,或者债务人经营中,或者法律状态明朗......支撑整个资产包的价值,加上其他已破产企业的债权等,各占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资产包定价也随之确定。
卷宗原件可以是由卖方保管也可是买方保管,或者第三方托管,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国有资产卷宗原件保管有相关规定,具体参看第四部分。付款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很少要求全款一次付清。通常是竞买,也有少数协议转让,参看其他竞标标的的方式,情况类似,围标等等,过程不表。
(二)买债权(包)之后,进入实质处置阶段
在
确定购买之前也已经展开处置不良。除了重复买债权之前的的一些手段外,更加细致的进行信息收集,当然购买债权(包)之前的尽调阅卷评估也会使用这些手段,并按照:编号,项目负责人,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本金,利息,所属地区,法律状态,诉讼时间,执行时间,银行及经办人,法院及经办人,资产亮点,项目进展栏目等建立资产包信息库。通常买包之后,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会在内部进行项目具体到人负责,持续跟进。
1、尽可能找到涉及债权的所有人:债务主体的董事,管理人,财务人员.......合同中的经办人:银行放贷人员,等等.......法律文书中当时的代理律师,出席人员,执行法官等.......当时拍卖资产的拍卖行,评估公司涉及人员等等。
2、去相关机构查询,获取更多债权信息:工商局调债务主体工商信息资料,去法院调判决书,执行书,去房管局土地局查固定资产,去税务局查税务,去银行查存款......以及最新的法院,财政部,国务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检察院等机构对不良处置出的法律法规等.......以及“衍生机构”,比如拍卖行,评估公司等,有时他们也会知道些信息。
主要目的就是知道足够的信息,还原“故事”——债务怎么产生:是主体的经营问题,是当时结合银行、法院做的假案,还是其他原因;找到可供处置的资产;处置资产面临法律或者其他障碍;如何解决,寻找法律、政策支撑等等。
3、找到资产以及解决方案后,资产管理公司动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和资源回现。处置方式视该笔债权以下:债务主体情况(经营中、正准备上市、歇业、改制、破产等,社会背景)、债务主体管理人员背景、资产情况(有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估值是否覆盖本息等)、法律状态(已诉、未诉、判决、执行、诉讼时效等)、当地司法环境、政策环境、造成社会影响......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所拥有的资源等具体情况而定。每笔债权的复杂情况,几乎没有两个相同的债权处置解决方案,但通常手段如下:
3.1上门谈还钱:和解,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成本最低的方式。债权人直接上门找债务人,一般不会成功,毕竟欠钱未还到这份上是一种对立关系,有时可以通过中间人的方式达成和解。通常还会以债权人发催收函,税务局,消防局等部门对其检查,找新闻媒体曝光等辅助施压,以及结合接下来的方式。
3.2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自己通过走法律程序清收:这种方式成本较高,是收益较大的债权才使用的方式,也是用来施压的手段,建立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基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大都有具有法律知识和处置经验,自己动手去清收也可以降低成本。一般债务主体都是硬茬,这里和司法系统机(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等等)关接触多点:有些可以恢复执行的恢复执行;有些还判决,走法院查封资产,判决执行;有些没执行书的申请执行;该上诉的上诉,该追加的追加......遇到银行债务人法院联合起来做假案的诉讼,最能综合体现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从业者能力。在市面上流转的不良,一般在2012年前的大都有法院判决。
在走法律程序中,最大的困难在于执行,以及在寻找、查封、执行资产过程中,很重要一点就是避免走漏风声,防止债务人提前转移资产。实际上在整个不良的从购买前到完成回款历程中都需要相关信息的保密。遇到债务人在经营中,有流动资产通常不会先上门谈还钱,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执行回款。
打官司中,如何在法律框架体系内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是门技术活。这里边不深表,感兴趣去网上查法院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例研究,或者私底下交流。个人认为这也是鉴定一个从业者甚至资产管理公司能力法律水平的方式。举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会以债权人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等法律行为,回收款项先打入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在转给民间资产管理公司,至于原因请去4里面找相关法律法规。再比如:离婚案中,一方不打算分财产,于是通过方式对外负债将财产转移,不管是债务人转移资产还是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均会使用这种类似的方式。
法院对不良资产案件是一种拧巴态度:各方在最初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留有很多的操作空间,法院可以拒绝接受启动该类案件,也可以大力推进执行案件。加上地方企业大都也与当地司法、警务系统有关联,处置起来难度较大。
还有这里可能会涉及到不易变现的固定资产评估拍卖等,实际上购买这些法院拍卖资产的人后期会面临一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比如债务人停留在房屋内不搬走;债务人的消失,有些手续无法办理等。所以资产管理公司最喜欢遇到被执行人有流动资产:现金,股权这类,容易变现。
3.3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律师代理通过法律程序清收:这种方式成功案例并不多,更多是出于获取相关信息,建立司法系统关系,扩大债权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对债务人试压等目的。因为当地律师事务所,他们在当地有足够的资源和信息,所以有时将案件代理给律师处置不良。大胆的律师会全风险代理,但通常律师不会这么做。有时律师只是简单作为债权人与法院之间的中间人,建立一道保障各方的“防火墙”。
有时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也会把处置工作外包代理给一些投资咨询管理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的老板大都也是从司法系统,律师所里出来的人,所用手段与本文阐述方式差不多。
3.4 转让债权:也就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低买高卖,整包打折低价购买,通过寻找资产等方式增值,再拆分打小包转手高于购买价卖掉。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足够资源或者信息处置起来困难债权,会转让给对该债权熟悉的人或者能够从债权获得利益的新买家。至于转让价格和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时方式方法一样,列出债权基本信息,资产亮点等等,既要保证自己的利润同时也给新的买家留利润空间。新买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自己,律师,散户购买者及其他购买者......
有些项目由于诉讼难度较大,拖的时间长,在立案后或者诉讼中或判决后或执行过程中......即会将债权转让给新买家,实现回现。
这里提个案:比如一些地方债务,资产管理公司一直穷追不舍的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还款,领导很头疼,那么有求于地方的第三方会很懂事的把该笔债权从资产管理公司手里买过来。
转让的方式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在特殊的地位,基本是低买高卖躺着赚差价:比如银行年底为修饰财务报告,在即将产生坏账前将贷款打包托管给四大,银行自己对此兜底,自己进行处置,年后再把贷款购买回来。这里银行仅是借四大的通道,达到自己降低坏账率的目的。类似的地方政府也是这种操作手法。
3.5 一些债权也可能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因涉及到具体案例,不再进行展开表述。可以去法院网站网搜相关管理公司公开的判决书来研究。或者其他已公开的书籍等资料学习。
3.6也有其他非投资性行为的方式。比如,用破产债权进行避税;从银行购买不良,对价获得相应的贷款;银行与银行之间,即机构与机构之间互相购买不良来出表,保证自己最大的收益及降低不良率等等非投资性行为的处置方式。
3.7不良资产证券化。随着行业的发展,高层又在开始研究不良证券化的路径。也在探索互联网+方式,但本质没多大区别。有提供不良信息平台公司最后转变为不良处置平台公司,直接从事不良投资和管理。
传统处理不良资产方式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找到能处置的资产:实物资产土地、房屋;有价值的虚拟资产股权应收账款等等。进入存量期,不良资产处置急需寻找到创新的处置方式。
更多的情况是多种处置方式混合使用,大都是灰色手段,不排除个别资产管理公司使用黑色手段。不管哪种方式,通常利息无法收回,本金也不能足额收回(能收回的本金的通常银行等机构自己的资管部就催收了)。整包来讲,本金低于100万的债权用来保证团队运营现金流,100万-1000万的作为平摊买包成本以及保障基础的收益,1000万本金的债权大多作为重点收益项目,资产包的重大溢价。
四、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
过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发展,也能倒推出我国的经济发展。加之第三批不良资产出现,法律法规即是重要的参考资料,也是重要的“工具”,所以单独列出来。
最新的法条已经很多,不再一一更新,只提供目录,有需要自行查询。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 2009年3月30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1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2002年1月7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 2005年5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 2010年7月1日)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 2011年3月25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8】130号 2008年4月14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2005年6月17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 2008年12月3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05】32号 2005年3月16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 2001年10月25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 2006年4月13日)
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 2008年7月9日修订)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 2008年7月11日修订)
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 2011年3月8日)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00年11月10日)
17、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2007年2月1日)
18、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68号 2004年10月29日)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2004年12月17日)
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 2001年10月26日)
21、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 2012年2月2日)
22、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纸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2013年12月2日)
(二)金融企业特别规定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
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2009年12月28日)
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 2010年12月3日)
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 2010年1月1日)
5、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4号 2001年11月23日)
(三)民法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988年4月2日)
(四)诉讼时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2008年8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力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200年4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1999年2月1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1997年4月16日)
(五)合同
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1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9号 2009年2月24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 2009年4月27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2009年7月30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2009年7月30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2003年4月28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装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34号 2003年6月9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2002年6月20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 2000年12月1日)
(六)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七)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2000年12月8日)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2005年11月14日)
(八)、保证
(九)、抵押、质押
(十)、公司
(十一)、合伙
(十二)、外资企业
(十三)、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十四)、银行
(十五)、信托
(十六)、基金
(十七)、租赁
(十八)、保险
(十九)、期货
(二十)、国资管理、转让与改制
(二十一)、土地
(二十二)、房产
(二十三)、拍卖、招投标
(二十四)、涉外民商
(二十五)、民事诉讼
(二十六)、诉讼费用、审理期限
(二十七)、破产
(二十八)、再审
(二十九)、财产保全
(三十)、执行
(三十一)、管辖
(三十二)、调解、仲裁、公证。
(三十三)、涉及相关财务税收
1、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涉及税收相关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001年02月20日)
(2)《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1】189号 2001年09月20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003年02月21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2003年11月10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2002年07月23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013年08月28日)
(7)《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2014年2月17日)
(8)《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 2009年03月31日)
2、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相关税收
税务总局有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有很大变化,而且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所担当的角色也不相同,因此,国家现在不可能比照特殊时期制定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是银行的一项经营活动,银行要为它的经营活动负责;国家不可能因为银行的经营行为而改变税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样对银行有利就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因此,国家并没有考虑给予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营活动以税收优惠政策。未来国家是否考虑给予优惠,就得看各方如何博弈。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8号 2002年12月30日)
(2)《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5)《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3、民间或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相关税收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200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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