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歆鋆常成1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
基小律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歆鋆常成1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上市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具体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歆鋆常成1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一般为三年)、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期限则不得超过六年。正常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大致流程如下:发布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候选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但实务中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经常发生任期届满无法按时换届的情况。据此,本文将对延期换届是否会面临规则层面上的障碍,上市公司会否面临监管风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问题展开讨论。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歆鋆常成1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他山咨询| 来源
他山咨询| 作者
目录
一、延期换届是否会违反法律法规?
二、任期届满前是否需要披露提示换届延期的公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能否自主延长任期?
四、监管机构关注的问题
五、换届能够延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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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换届是否会违反法律法规?
首先,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公司章程里也会确定董事、监事的具体履职期限,但对于董事、监事能否超期任职,《公司法》并无明确表述,公司章程一般也没有相关内容,即法律法规层面并无禁止性规定,延期换届在规则层面并无障碍。其次,《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延期换届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职,可见立法上仍考虑到实务中无法避免延期换届的特殊情况。因此,出于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的目的给原董事、监事创设超期履职的义务,间接印证了《公司法》并未禁止延期换届。
实务中,不少公司也存在延期换届的做法,有的公司还玩出了“花样”,例如董事会延期换届,监事会则照常换届选举。经总结案例,上市公司延期换届最常见的理由是:“因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实务中确实存在因来不及提名候选人而导致任期届满而无人代班的尴尬情形,当然延期的理由也不仅限于提名工作的滞后,也有公司提出了其他理由,比如筹备年报披露工作、控制权变更、资产重组等,为保持管理层稳定性、持续性而选择延期换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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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前是否需要披露提示换届延期的公告?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任期届满前须进行公告,但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会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换届的原因。正常情况下,三会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会在任期届满前及时进行换届,而延期换届本就超出公众预期,于情于理应当公告一下说清缘由,否则容易引起市场关注。
公告的程序目前有以下几种做法:
1.董事会直接发布延期换届公告,说明原因。
2.董事会、监事会开会做出延期换届决议,进行公告。
3.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董事会延期换届决议。
实践中上市公司更多地采取前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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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能否自主延长任期?
上文第1、2种方式,在法律程序上并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而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外,董事、监事均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才具有选举与更换董事、监事的法定权力,那么董事会、监事会是否能自主延长任职期限呢?关于延期的董事会决议是否会因程序瑕疵或违法而被撤销呢?董事会自主决定延期换届是否会影响董事后期继续履职时所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呢?
由于目前证券监管领域尚无明确的监管案例,本文将以司法判例为例研究前述问题:
案例一: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017年3月23日,徽商银行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其中,第二十八项《关于提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的内容为:三名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10%)联合提议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延期换届事宜,第三届董事会任期(2016年7月届满)顺延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止,同时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一审原告公司股东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董事会延期换届的实质系对原有董事的继续认可,其本质上涉及董事的重新选举,其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故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上述议案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徽商银行认为上述议案仅建议延期董事会换届,不是对原有董事的继续认可,其本质不涉及具体董事的重新选举,内容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权不具备经济人的特征,在处理公司内部治理纠纷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和谦抑,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存有边界,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董事换届也并无强制性规范,更多具有指引性。本案中的董事会通过争议议案系对公司现状的确认,其内容载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顺延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止,决议内容不涉及具体董事的选举,而这与《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不相悖。故驳回原告中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案涉争议的议案内容并不涉及具体董事的选举,仅是对徽商银行内部治理现状的确认,不构成对股东依法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侵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司法判例仅确认了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身延期换届的议案合法,认为议案内容是对公司内部治理现状的确认,并未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一、二审法院并未提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事项是否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实则是规避回答上市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股东权益做法的争议。
案例二: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东凌国际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延长第六届董事会任期(2017年4月25日届满)至公司与中农公司等十家交易对手方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股东中农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决议内容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凌国际公司董事会决议延长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至公司与中农公司等十家交易对手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履行完毕为止的原因是东凌国际公司与中农公司等十家交易对手存在纠纷,若在此情形下提名和选举董事,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和公平性问题等。由此可见,董事会延长任期的期限和理由均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条规定并不是为了延长董事任期,而主要是对董事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务的约束和要求。在特定情形下,董事任期届满,原董事继续履行职务,是董事的法定义务。故判决确认决议内容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并没有赋予董事会可自行决定任期的权利。东凌国际公司认为董事会有权决定任期延期,显然与《公司法》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目的不符,剥夺了股东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司法判例中法院明确了《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并没有赋予董事会可自行决定任期的权利,董事会决定自身任期延长与《公司法》所要规范的组织和行为的目的不符,实质上剥夺、削弱了股东的权利。尽管目前上市公司仅通过董事会发布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就延长自身任期的情形比比皆是,但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延期才是合法合规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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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关注的问题
对于延期换届的情况,上市公司是有可能受到问询的,交易所关注的要点往往会涉及到“延期换届的具体原因”、“股东权利是否存在行使障碍”、“对公司经营运作、公司治理是否有不利影响”等方面,或者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后续安排”、“自查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所作决议是否有效”。有关问询案例中的关注要点及公司的回复概要总结如下:
(一)关注点一:延期换届的原因
案例三:TST(000611)—候选人提名工作未完成导致延期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于2019年8月9日任期届满,因部分董事候选人不能确定,候选人提名人选未如期完成等原因延期换届。
案例四:XGT(002147)—公司尚在被立案调查阶段导致延期
2018年度,公司因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正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尚未收到调查结论,受此影响,公司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
案例五:*STTZ(00205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尚在筹划过程中且未完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任期应于2016年3月27日届满,由于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某的函件,获悉袁某正在筹划的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尚在筹划过程中且未完成,为保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层面的专业性、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未立即换届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因此而延期。
案例六:CDT(000835)—临时需要增加多名新的候选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前,全体成员对各自的简历情况进行核对和补充,发现部分董事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部分董事、监事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一名独立董事已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满六年。基于上述情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和第九届监事会需要增加多名新的候选人。此次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原定于2018年7月22日到期的换届工作未能如期举行。
案例七:CXYL(002173)—子公司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且扰乱公司治理
2019年,公司发现子公司建华医院董事长梁某才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梁某才及其同伙便开始煽动、裹挟建华医院员工抗拒公司的正常管理,并制造舆论散布不实信息,通过各种手段扰乱、冲击、颠覆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体系,以图打击报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的坚决斗争。梁某才及其同伙的这些行径,客观上对公司的法人治理体系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董事会、监事会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当公司重要业务资产因个别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处于风险状态时,稳定的法人治理架构是公司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将相关犯罪人员绳之以法的重要保证,是惩恶扬善、惩前毖后、实现公司有效内控的重要保证。
同时,鉴于梁某才控制的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严重违反承诺,明确拒绝履行2018年度业绩补偿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并处于执行当中,其股东身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将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体系的持续稳定,为了与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为了重新恢复对重要业务资产的有效管控,为了对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惩前毖后,经审慎研究并与公司主要股东沟通并达成共识后,公司决定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在公司完全恢复控制建华医院以及梁某才等人刑事案件结案后再择期开展。
案例八:HLZQ(002945)—筹备年报披露工作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自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因2019年3月公司筹备2018年年报披露工作,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故延期换届,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2019-012)。
案例九:XXGF(002098)—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顺利推进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于2018年2月6日届满,时值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之际,为保证重组工作顺利推进,经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沟通后,公司决定延期换届选举。延期换届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他山提示:上市公司在回复延期换届选举的原因时,多回复为提名工作未完成。如果确实有其他原因,比如控制权变更、资产重组等,可以如实回复。
(二)关注点二:延期换届的后续安排
案例十:TST(000611)—明确换届时间节点
公司已做好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于春节假期后立即启动换届事宜,争取在2020年3月底之前完成换届。
案例十一:*STTZ(002052)—说明无法安排明确的时间规划
针对本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目前处于前期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搜寻和考察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阶段。对于本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的后续安排,截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换届工作安排及时间规划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直在密切关注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会结合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的实际需求,充分征求公司股东方的意见,积极推动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在合适的时机启动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程序。
案例十二:ZRZY(000506)—说明换届工作进展及后续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换届选举工作的进展情况:
经与控股股东沟通,2018年3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相关规定及总体安排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司计划于2018年3月27日前完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工作,4月30日前完成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审核工作,并承诺不晚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公告披露后,根据与各相关方的沟通及公司现阶段工作总体部署,公司有序推进董事、监事换届工作。截至3月27日,公司收到有权提名人提名的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选9名、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人选2名。相关提名资料经初步审核后,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监事会进行审查,4月25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分别完成了对提名资料的审查,共有8位董事候选人选、2位监事候选人选获得审查通过。因获得审查通过的董事候选人数量(8人)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9人),随后公司通知控股股东补充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5月30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审查及推选建议的议案》,同意提名张某等6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某武等3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6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
换届选举工作未来安排:
①公司定于6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一名职工监事。
②公司定于2018年6月28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
(三)关注点三:管理层稳定性及对公司影响
案例十三:ZRZY(000506)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为2013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任期届满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次发生变化。2016年8月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到期时,公司正在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7年1月控股股东再次变更,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停牌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事项,目前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在进行中。为保证公司重大事项顺利推进和决策的连续性,控股股东之前一直没有提出有关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相关议案和动议。
2018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相关书面函件及候选人提名资料,控股股东提议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公司定于2018年3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但由于提名资料不全、董事会无法审核并出具独立董事审核意见,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第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对上述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与控股股东充分沟通,控股股东积极配合补充了相关提名资料,并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问题及相关后续安排与公司达成一致。
在此过程中,公司不存在无故拖延换届选举的情形,未因换届选举问题影响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公司认为,虽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此工作中公司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瑕疵,需要认真总结和反思,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案例十四:CXYL(002173)
公司继续延期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有利于公司持续平稳推进对建华医院实施有效管控,有利于公司继续全力协助相关部门侦办梁某才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产生以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将继续履职。延期换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及规范治理等方面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将在公司完全恢复控制建华医院以及梁某才等人刑事案件结案后择期开展。
(四)关注点四:延期换届的合法合规性
案例十五:*STTZ(002052)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自任期届满至今,第五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第五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正常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不存在因延期换届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形。
本公司认为,公司因故未及时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改选,由原董事、监事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此外,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即合法有效;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并不因任期届满的原董事、原监事继续履职而受到影响。经公司自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在任期届满至今所作的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且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存在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及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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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能够延期多久?
从上文案例来看,问询的内容经常要求公司说明后续计划、预计延期的时间,而事实上延期多久有时是难以预计的,那延期是否有一定的期限呢?我们先总结一下监管案例的情况:
案例十六:SMJT(000632)—延期10月未换届被监管
2016年1月4日,深交所对SMJT(000632)下发关注函,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15年5月16日届满,且存在独立董事任职满6年的情形,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仍未进行董事会换届。
公司回复称将尽快推进董事会换届工作,但直至2016年3月23日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因此,深交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公司发出监管函。
案例十七:XZKY(000762)—延期不到2个月未换届被监管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于2015年8月29日届满,截至2018年10月18日仍未换届,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公司章程》第114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公司作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案例十八:SDKJ(002526)—独立董事连续任期超过6年未被监管
SDKJ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公告中提到,公司某独立董事任期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至2018年5月8日,由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未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间延期,以致该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超过六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如该独立董事在换届选举完成前离职,将导致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因此其继续履职至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
该公司因提名工作未完成而选择延期换届,导致独立董事任期超出六年,原独立董事基于“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因仍履行职务到第七年才离任。
从以上市场案例来看,实践中对于换届延期期限的监管尺度并不清晰,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公司最好可以预设一个明确的界限,从而合理规划相关人员的推举和提名工作,过长的延期会引发市场和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稳定性以及合规性的质疑。
而对独立董事而言,可能和其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又有所差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连任期限为六年,那么延期的最长限制是否应该截止到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时间即其任期的第六年呢(否则可能导致独董任职超期),在案例十六SMJT(000632)的案例中,公司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未及时换届选举,在第六年零十个月的时候收到了深交所监管函。而在案例十八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超过6年,在说明原因后并未受到交易所监管。可见独立董事连任六年也不一定就是换届延期期限的边界,或需一事一议,延期多久确实尚无定论。不过他山咨询建议,上市公司还是应该拒绝“拖延症”,如期换届选举或者说明延期换届的预计时间,保证独立董事连任不超过六年,不要轻易试探监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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