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都市区债权资产拍卖(重庆债权收购)
收结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2016年2月16日 A05重庆主城都市区债权资产拍卖:财经要闻视点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刘瑞东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丰波 吕佼) 昨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15年度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去年,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重庆主城都市区债权资产拍卖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狠抓执法办案,坚持改革创新,强化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60990件,审执结153924件,结案标的额869.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1.4%、18.2%和41.9%。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18532件,审执结18983件,同比分别上升9.2%和19.5%。全市法院和市中院收结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在刑事审判方面,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835件,判处罪犯12544人,对3215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减刑、假释。
在民事审判方面,注重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保障民生权益,共审结民事案件50662件,标的额83亿元。
在商事审判方面,坚持依法审理商事纠纷,规范市场秩序。审结商事案件49858件,标的额397.7亿元。
在行政审判方面,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478件,同比上升17.2%。
在执行工作方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维护胜诉权益,共执结案件34235件,标的额383.7亿元。
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全市法院将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和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的要求,突出抓好执法办案,切实服务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青岛建成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青岛法院刑事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
1
通过诉讼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两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案 情 简介】 1997年5月20日,李兆某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西村(下称李家西城西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李兆某租赁村委64.5亩土地用于发展畜牧种植业,租赁期限为20年。2007年,即墨市政府对墨水河进行综合治理,并占用了李兆某上述租赁土地,针对李兆某租赁土地的地上房屋、鱼塘、玉米地等对李兆某进行了补偿。2008年9月9日,李家西城西村以与李兆某签订的上述租赁协议期限应为10年,且已届满为由,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诉讼期间,李兆某因病重,将畜牧场及所积累资产、厂房、64亩土地承包权等移交给赵某。2010年3月,李兆某去世。曾任李家西城西村村委委员的李某作为李兆某的证人出庭作证。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家西城西村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李某与赵某预谋由赵某作为原告起诉李家西城西村,要求偿还土地补偿款,从中骗取钱财。后李某通过律师代理诉讼,于2012年9月24日向即墨法院提交了伪造的填有“土地32亩,单价25600元,价值819200元”的《墨水河治理评估明细》复印件及内容为“补偿819200元,一年内结清,如拖欠则按月息1.5分计息”,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6日,落款单位为“西城西村委会”的《即墨市治理墨水河一期工程补偿兆明畜牧厂董事会的土地补偿意见》原件。请求法院判决李家西城西村偿付其土地补偿款819200元及利息共计1431552元。即墨法院华山法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从即墨市水利局提取了评估明细原件,经比对后认定,赵某提交的评估明细中多列819200元土地补偿款,系伪造证据。经释明,赵某同意撤诉。李某得知后为继续诉讼,于2013年春节后又将一份伪造的内容为:“村委对征用李兆某的32亩承包地,每亩补偿25600元,共计819200元,到期按月息1.5分钱计算”的《村委会对征用李兆某承包地承诺补偿意见》的复印件交给赵某,让赵某提交给法庭。2013年3月6日,华山法庭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赵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即墨市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证据,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点评】 此案是我市审理的第一起诉讼诈骗案件。争议焦点是,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但此案中赵某、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普通诈骗不同的是,该种诈骗方式同时还妨害了司法,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决生效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亦印证了该判决的正确性。
2
被告单位缴纳两倍罚金132万元三韩国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 情 简介】 韩国籍尹某系青岛某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以来,尹某与韩国籍林某某、朝鲜族金某某,将该公司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保税料件铜合金丝擅自在境内销售谋利,偷逃应缴税额66万余元。三人到案后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补缴了所偷逃税款。此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尹某提出公司还需继续生产经营,并需要经常到韩国、越南等地开展业务,请求对其不予驱逐出境。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公司罚金132万元,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法官点评】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所偷逃税款均已补缴,并请求对其不予驱逐出境。法院到被告人所在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到公司所在地城阳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三名被告人均是公司技术人员,该企业系在当地成立较早的韩国企业,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如果对其处以驱逐出境,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单位已缴纳两倍罚金的基础上,法院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青岛法院民事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采取“先定后招” 招投标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李沧区虎山路22号工程,就工程监理与山东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该建设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总造价、监理费等监理服务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的生效变更、监理报酬、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监理人员等权利义务内容。后双方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就建设工程的监理进行了招投标,该建设咨询公司中标,双方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在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了备案。2012年4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监理业务履行2010年8月2日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虎山路22号工程完工交付后,两公司之间就监理费的支付产生纠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已就监理服务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的生效变更、监理报酬、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监理人员等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属于招投标法禁止的“先定后招”,双方之间先后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2010年8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结算监理费。
【法官点评】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规模以上建设工程强制性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往往有当事人存在规避强制性招投标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或在签订招投标合同后,另行签订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合同。实践中,一般认为黑合同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备案的白合同履行。但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实际效果,招投标法同样严厉禁止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接触,禁止“先定后招”。如果当事人“先定后招”,双方之间的招投标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双方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招投标法禁止“先定后招”的规定,同样无效。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当按照能够认定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错误出生”引发153.6万元索赔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蔺某诉被告潍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由于潍坊某医院医生的过失在产前诊断或者检查中没有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的畸形或者其他严重残疾,因而未能给予孕妇合理的医学建议,最终使蔺某丧失避孕或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先天残疾儿童刘某某出生,给刘某、蔺某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为此,刘某、蔺某起诉要求被告潍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36000元。经司法鉴定:潍坊某医院对蔺某产前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刘某某最终的出生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80%~90%。由此确认被告潍坊某医院在为原告的产前诊断中存在过错。
市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潍坊某
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上
述情况认定被告潍坊某医院对
于两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
责任。
【法官点评】 在判断错误出生
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应当认定或者
通过鉴定确认医疗机构对于妊娠期
间的产前检查是否存在过失。若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尽到产前
检查和产前诊断的诊疗注意义务,
由此产生的过失属于医疗技术过
失,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并应该
按照相关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对
于根据当前的医疗水平无法通过产前检查、产前诊断发现的遗传性疾病或先天畸形的,医疗机构不具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法院商事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全市首例国企破产重整案审结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青岛某印染厂破产重整案,并于4月12日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2013年11月8日,市中院批准该印染厂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该印染厂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2015年5月7日,市中院裁定该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法官点评】 该印染厂系国有中型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既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拯救企业,保全国有资产,确保社会稳定。面对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法院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第一,对于重整程序中的管理模式,采用了国外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常见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第二,切实维护职工利益,职工债权按100%清偿;第三,法院依法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推进重整有序开展,避免拖冗停滞。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兼顾了公平和效率,有利于打造更为健康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原产地证书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原代理商被判侵权赔偿12万元
【案情简介】 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经是烟台某甲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其生产的硫酸软骨素系列商品在英国、日本、韩国等区域销售。后烟台某甲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发现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烟台某乙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处采购假冒其产品的硫酸软骨素销往越南,使用标有烟台某甲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名称的产品外包装和原产地证书,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某乙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假冒原告生产产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公司在硫酸软骨素产品的经营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提供、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属于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商品交易文书,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向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使他人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产品的主观故
意,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
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上海某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点评】 此案是一起同行业
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
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仿冒企业
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案中,由
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于国际贸
易中,被告的侵权产品无法取得,法院
考虑到此案中原告的举证能力,根据
证据优势规则,最终作出被告侵权的认定,制止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版制图 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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