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实业发展城投债券(大足城投集团董事长是谁)
编者按
2017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频频“亮剑”,50号文、62号文、87号文等新政轮番轰炸,对地方各种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围追堵截”。很多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都“懵”重庆大足实业发展城投债券了重庆大足实业发展城投债券:为何说城投公司转型为金控集团是伪命题?平台公司面临哪些融资风险?是否会出现业务或融资量大降情况?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何融资?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PPP项目有区别吗?……
为解开迷团,提供借鉴,重庆大足实业发展城投债券我们特意筛选了近期与客户交流接触期间客户提出的共性难题和关注热点,并由江苏现代咨询的资深专家进行解答、一一厘清,形成了本期的“十问十答”。
一问:当前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面临哪些融资风险?
(丁伯康博士)答:当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融资风险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支付风险。这就是在其债务到期偿还时,无法及时偿付。其直接的影响因素来源为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资产的负债率情况。一般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平台公司,就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二是财物杠杆风险。特别是在前两年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将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放大,通过设立基金及其重庆大足实业发展城投债券他明股实债方式举借的债务,到期偿付将变得十分困难。如果平台公司在举债过程中,融资成本控制得不好,造成负债利息过高的话,这样的融资风险将成倍增加,给平台公司的后续运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包括需要更加稳定的收益来源支撑,需要更加充裕的现金流支持,才能维持平台公司正常的债务循环。
二问: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处于什么境况,是否会出现业务或融资量大降情况?
(丁伯康博士)答:目前对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进入到了一个相对茫然的阶段,有等待、有抱怨、有迷茫,也有发展的急迫感。我认为,50号文和87号文的下发,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和PPP的推广和运用,已经进入到了规范发展的关键阶段,它堵住了地方政府非法融资的不少通道。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言,今后代政府融资已是不可能。因此,这极大地影响了政府融资平台的业务开展,特别是那些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和建设的平台公司,业务将会出现大幅下滑。同时,受投资项目和投资需求的影响,一般会在推进本地区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的方面进行选择,所以平台公司的融资,也和以往大不相同,将带来平台公司融资量的大幅降低。
三问:对城投公司转型为金控集团你怎么看?
(丁伯康博士)答:这是一个伪命题,起码在未来十年中,城投公司转型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概率非常小。一是定位方面。将从事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和建设的平台公司转型为以金融行业投资和运营的主体,无论是转型基础还是发展条件方面,都相距甚远。二是主营业务发展方面。一个城市的发展是有其内在联系的,国有资产和城市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分阶段从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市场化服务和资本运作,不断提升的过程。而金融行业的投资和服务,只有平台公司在地方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自身能力建设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可能出现和提供的。三是资源和能力问题。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脱胎于政府部门,资产、业务和团队,在短时期内很难达到金融控股集团运行和管理的要求和能力。对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了解和运用,这种差距也是难以在短时间内弥补上去的。
四问: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何融资?现在平台依然面临政府下达的基础设施任务。
(丁伯康博士)答:基础设施项目也要看哪一类,有没有收费来源和现金流至关重要。如果是纯公益性的项目,如城市道路和公园广场,按照财政部43号文件,将只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融资。如果现在政府还给平台公司下达公益性基础设施融资任务,那是这些领导不学习不了解,已与政策冲突了,要追责的。
五问:资源相对匮乏、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县级平台有没有必要打造,该如何整合资产打造平台公司?
(王蓬)答:平台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要解决城建资金缺口的问题,就目前的形势看,这个缺口会长期存在,通过市政债券、PPP等形式可以解决一定的资金问题,但是实际上跟城市发展的投资需求去比较的话,还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所以在未来一段时间来看,平台还是有存在必要,建议尽快组建平台公司。
关于平台公司的打造,如果单纯只看政府性资产资源存量的话,可以把县里的资产全部清查盘点,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注到平台里来,通过做大资产规模、包装现金流,这在短期内可以解决一定的融资问题。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平台公司存在价值更大,成立平台公司后,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和产业投资,平台作为政策投资的重要抓手会越做越大,通过四资有序循环,市场化融资能力亦会越来越强,融通资金的手段会越来越多元化,后期将逐渐转型为一般性国有企业,会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产业投资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平台公司资产整合工作是一项涉及众多职能部门的系统性工程,基本的工作思路是:在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下,通过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由专业财务顾问团队对当地政府资产、资源进行全方位分类调研,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制定整合重组方案,实现资产重构、业务重构和财务重构,最终实现平台公司资产规模的最大化,全面提升资本运作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资能力。
六问:资产整合包装过程中,公益性资产怎么装,有什么方法?
(王蓬)答:2012年463号文、2017年50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已经明确禁止将公益性资产注入平台公司。2010年7月份之前的,已经注入的公益性资产可以在账上,但在融资时需剔除,2010年7月以后明确禁止公益性资产的注入。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做变通处理,有些资产通过资产变性,即转变为经营性,但需一定的成本费用;或者尝试将有些公益性资产通过股权的形式注入平台,这些方式可以尝试。
七问:平台公司退出银监会名单的程序是什么?退出后对平台的影响有哪些?
(王蓬)答:融资平台公司退出银监会平台名单继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核批准。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拉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报备,监管机构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平台退出时间以三方签字时间为准。
“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总行应对已实施退出的融资平台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检查,对于指标低于“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条件监管要求、违背退出程序和贷款承诺的,应及时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反馈并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自贷款。
八问: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PPP项目有区别吗?什么是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
(陈超群)答: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工程、货物、服务)当中的一种,很多人认为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就是政府购买服务,这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它们两个是并行的概念。因为PPP是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融资形式,政府付费只是PPP当中的一种付费形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是两回事,不能同等对待。有关部委的文件中提到了PPP分为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形式,但这种说法不是很严谨。
通常情况下,一个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应该主要满足以下3点要求:
1、购买服务的内容不包括建设工程和货物。《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政府采购服务只是其中的一类,货物和建设工程不在政府采购服务范围之内。
2、先预算、后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3、服务期限在三年以内。我国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和文件中,都明确提到了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是不得超过三年的。因为我国有中期财政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的期限就是三年,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只能是三年之内。
九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能否做到“真实出售”?
(陈超群)答:在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中,在明确基础资产、设立SPV后,原始权益人要将基础资产打包转让给SPV,一大原则是“真实出售”,即基础资产可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以达到出表的目的,从而可实现风险隔离。
但是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过程中,要达到资产证券化所被寄予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目的,存有较大难度。一方面,PPP合同中大多会包含一些限制性条款,如社会资本方要承担PPP项目建好后的运营责任,承担运营风险。因此如果“真实出售”,则当社会资本在运营期出现违约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风险将无人承担;另一方面,在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中,发起人总是会被要求承担差额补足、买入劣后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增信措施,而一旦产品发起人承担了这些增信措施,原表内资产就收到了破产威胁。
十问:政府融资平台在脱离政府的背书后参与PPP项目,怎样做才算合格的社会资本?
(陈超群)答: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此外,不在签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新设主体,也可以以社会资本的身份来参与PPP业务。由此可知,融资平台公司要作为社会资方参与当地政府的PPP项目,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第一、平台公司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第二、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且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第三、平台公司所承担的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得到妥善处置;第四、平台公司不能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来进行变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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