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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债权收益权转让项目【六】,金堂县兴金公司

常见问题 2023年02月18日 05:39 127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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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事务所 扆超 罗慧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2021年7月14日报道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对赌实务创始人邱琳律师的观点:根据最新监管政策,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IPO时需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如果“三类股东”满足“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可能无需进行层层穿透核查,但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因此,圣泉集团满足上述条件时可无需进行层层穿透核查,但应当披露其“三类股东”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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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上市之路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集团”)成立于1994年1月,以合成树脂及复合材料、生物质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酚醛树脂、呋喃树脂产销量规模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

自2000年启动首次IPO以来,圣泉集团筹划A股上市之路可谓一波三折,分别于2007年、2009年、2012年、2017年先后4次冲击IPO,均以失败告终。

直到2021年1月7日,圣泉集团第五次冲刺IPO ,终于申请获批。尽管IPO已经获批,但圣泉集团却仍未进入发行流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三类股东核查”。

那么,什么是“三类股东”?监管机构对“三类股东”穿透核查最新政策有哪些?圣泉集团的“三类股东”是否必须进行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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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三类股东”?

在当前的证券法律语境下,“三类股东”指的是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因其作为企业股东均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故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

由于“三类股东”的出资人和资金来源核查难度大,存续期较短、份额或收益权会发生转让等问题使得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因此,监管对三类股东的核查格外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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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放宽的监管政策

2015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的态度经历了严格-审慎-有条件放宽。

1、2015-2017年:“三类股东”不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2015年证监会窗口指导通知各家中介机构,拟申报 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实际审核企业IPO时,不接受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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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政策和实践均将“三类股东”挡在门外,未赋予其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2、2017年:积极研究“三类股东”是否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2017年12月证监会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2号建议的答复》中表明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3、2018年:“三类股东”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资格但需穿透核查

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第二,要求“三类股东”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第三,要求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第四,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该答复明确了“三类股东”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资格,但是有一定条件限制且需要进行严格的穿透核查。

4、2019年后:“三类股东”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穿透核查由严格到审慎

(1)2019年3月25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6中提到,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需满足以下五个要求:

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第二,“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第三,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2)2021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中提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3)2021年06月15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中为进一步明确《指引》中层层穿透核查的理解和适用指出:

第一,在对股东穿透核查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穿透核查范围,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行为;

第二,股东穿透核查应当把握好重要性原则,避免免责式、简单化的核查。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

第三,持股较少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

“三类股东”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穿透核查由最初的严格进行穿透核查,到现在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不穿透核查,体现了核查政策从严格到审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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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泉集团的“三类股东”是否必须进行穿透?

圣泉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目前只有四家“三类股东”具体情形无法核实,其他“三类股东”的设立和运行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情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的监管要求。

同时,圣泉集团特意提到,上述四家“三类股东”累计持有圣泉集团9.90万股,约占圣泉集团股本总额的0.01%。

根据2021年6月最新监管政策,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IPO时需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如果“三类股东”满足“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可能无需进行穿透核查,但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对此问题,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报道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邱琳律师观点:圣泉集团满足上述监管条件时可无需进行层层穿透核查,但应当披露其“三类股东”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因此,圣泉集团IPO发行是否因此受到影响,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按规定进行核查和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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