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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信托—22号城投标债(大业信托2020年报)

常见问题 2023年12月15日 01:06 74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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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3.09.02-2023.09.10)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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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大业信托—22号城投标债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大业信托—22号城投标债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大业信托—22号城投标债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国信证券(4)

【投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谌传立作为国信证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郭永青作为时任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谌传立、郭永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财富管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兴盛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大业信托—22号城投标债:一是营业部存在员工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二是营业部在与银行合作营销过程中,未能全面防范合规风险,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合规管理、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国信证券司嵊州兴盛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磊作为国信证券嵊州兴盛街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创证券(2)

【投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责,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华创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叶海钢作为华创证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高瑾妮作为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叶海钢、高瑾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华西证券(2)

【投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华西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杜国文作为华西证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且作为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孙兆明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杜国文、孙兆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西部证券(2)

【投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对投行业务人员考核体系不合理,内部问责不到位,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西部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范江峰作为西部证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李锋作为投行华南总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范江峰、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3)

【投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考虑到人员独立性不足、内控意见未有效落实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证监会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于2023年9月1日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段涛作为中德证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段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刘萍作为中德证券质控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刘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证券(2)

【投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内控部门监督有效性、履职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大幅删减关注问题,内核未关注关于撤否项目的重大风险问题,薪酬考核体系不合理,存在过度激励。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中天国富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接受监管谈话。

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部门监督有效性、履职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大幅删减关注问题,内核未关注关于撤否项目的重大风险问题,薪酬考核体系不合理,存在过度激励,部分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李丽芳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冯杰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陈佳作为时任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9月1日,证监会对李丽芳、冯杰、陈佳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开源证券(1)

【投行】因信息披露违规,2023年8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开源证券保荐代表人予以口头警示。

世纪证券(1)

【投行】因持续督导违规,2023年8月1日,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主办券商世纪证券提交书面承诺。

中原证券(1)

【投行】因保荐业务违规,2023年8月2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提交书面承诺。

国元证券(1)

【投行】经查明,谢天宇、张艳在保荐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皖创环保)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皖创环保经问询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特许经营权核算模式由金融资产调整为无形资产。因前述事项调整影响2019年度-2022年1-3月的净利润分别为-2.00%、3.65%、-18.06%、-22.77%。谢天宇、张艳作为皖创环保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能通过全面核查验证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会计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谢天宇、张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1号)

国信证券(2)

【财富管理】现场检查发现,财达证券石家庄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员工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将员工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未对员工操作客户机进行有效管理。二、内部合规管控不力。分公司管理职能虚化弱化,合规检查流于形式,未开展有效的合规检查,未及时监测和预警明显异常交易情况,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内部合规管控失效。三、未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中华北大街营业部类型为A型,客户交易室未安装监控,没有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以及《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4日,河北证监局对财达证券石家庄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2号))

【资管】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接受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对私募资管产品委托人与投向的债券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债券投资决策管控不到位,投资策略宽泛、债券风格库缺乏明显的风格特征、投资决策过程和询价过程留痕不清晰。二、合规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合规性检查不充分,合规管理未贯穿资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等环节,合规管理有效性明显不足。三、合规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规范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未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纪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和交易站点管控不力,未将从业人员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2023年8月24日,河北证监局对财达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3号))

国泰君安*(1)

【研究】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微信群中发表的关于个别上市公司的评论意见超出其任职的机构已发布的研究报告内容,且相关上市公司当时已被任职的机构列入限制名单。2023年8月24日,上海证监局对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98号)

中信建投(1)

【财富管理】黄俊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二、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及潜在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25日,厦门证监局对黄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大业信托—22号城投标债(大业信托2020年报)

东亚前海证券(1)

作为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2023年8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深南公(南山)行罚决字〔2023〕39724号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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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吕国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4日,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2号)

银行相关机构监管事项

广州银行(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1、违反金融统计业务管理规定;2、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3、违反货币金银业务管理规定;4、违反国库业务管理规定;5、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6、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7、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管理规定。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广州银行警告,并处罚款896.9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1号)

侯某雄(时任广州银行司合规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罚款万7.7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2号)

罗某华(时任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对其罚款7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3号)

莫某利(时任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对其罚款7.8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4号)

彭某雄(时任广州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 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违反代收业务管理规定;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5号)

秦某青(时任广州银行金融部总经理 、普惠金融部(消费金融中心)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未按照规定重新识别客户;2、未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罚款3.9万元( 广东银罚决字〔2023〕6号)。

谭某(时任广州银行零售金融管理部总经理) 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违反代收业务管理规定;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7号)

张某(时任广州银行合规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罚款7.7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8号)

赵某东(时任广州银行金融科技部总经理) 对广州银行以下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023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罚款2.6万元(广东银罚决字〔2023〕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推荐撮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业务,客观上协助了相关企业债券的非市场化发行和规避交易监管。二是个别债项按照发行人预期或要求的利率执行包销,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不足。三是部分债项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规范。四是作为相关债项发行文件约定的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未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2023年8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民生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2023年第16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国贸期货有限公司(2)

国贸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期货)股权事务管理存在疏漏,厦门国贸宝达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宝达润实业)未经厦门证监局批准持有国贸期货5%股权,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23年9月4日,厦门证监局对国贸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股权事务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2号)

厦门国贸宝达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宝达润实业)未经厦门证监局批准持有国贸期货5%股权,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2023年9月4日,厦门证监局对宝达润实业采取责令限期转让股权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转让所持有的国贸期货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金鹏期货)在2023年6月1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由于未能有效做好网络隔离等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主机房运维操作终端机遭受勒索病毒攻击,无法实现正常运维并及时排除交易所报盘故障,存在信息技术管理机制、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9月4日,北京证监局对金鹏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186号)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2年8月主动安排多家市场机构为其暂时持有某债券相关交易活动规游监管规定要求,未反映公司真实或正当交易目的。在上述交易活动中,南华期货在其管理的2期资产管理计划之间输送交易利润,损害了相关委托人的权益。南华期货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南华期货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业务合规性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2023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经查,2022年8月中下旬,南华期货安排3家农商行违规开展多笔债券“代持”交易,并在具管理的两个不同产品之间输送“代持”利润;3家农商行分别参与相关“代持”交易。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南华期货被处以警告、责令整改的自律处分,3家农商行因情节轻重分别被处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自律处分。

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

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个别人员不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免职备案不及时;二是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三是存在投资建议依据不合理,未向客户告知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的情形;四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四川证监局对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54号)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老虎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2018年10月,深圳老虎汇股东发生变更,未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更新相关信息;杨鹏表示其已经在2019年9月从深圳老虎汇离职,截至目前杨鹏仍登记为深圳老虎汇合规风控负责人。此外,实际控制人冯彪预留在协会的联系方式非其本人。二是未尽勤勉谨慎、恪尽职守义务。2016年,深圳老虎汇与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钜派钰茂)签署代销合同,委托上海钜派钰茂代销“神雾先进技术追踪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神雾基金”)。深圳老虎汇未有效监督上海钜派钰茂按照代销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工作。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神雾基金基金合同、深圳老虎汇反馈材料、仲裁裁决书等,深圳老虎汇未完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披露季度报告。四是不配合中基协自律检查。其一,深圳老虎汇未回复协会在2021年3月26日、2022年8月2日和8月17日发送的核查通知中所载核查事项。其二,深圳老虎汇实际控制人冯彪预留在协会的联系方式非其本人,系统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桂霞、合规风控负责人杨鹏、机构联系人文晓妍均表示已经离职,且未提供在任人员的联系方式,至此协会无法与深圳老虎汇取得有效联系,协会无法核实深圳老虎汇以及上海钜派钰茂履行“神雾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冷静期和回访义务的情形。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取消深圳老虎汇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42号)

冯彪登记为深圳老虎汇实控人,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将冯彪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中基协处分〔2023〕243号)

桂琦寒女士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未尽勤勉谨慎、恪尽职守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桂琦寒女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4号)

李桂霞女士于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李桂霞女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5号)

杨鹏于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杨鹏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6号)

张茜女士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任深圳老虎汇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考虑到“神雾基金”成立前后,张茜因休产假及家庭原因请假较长时间,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因此,对于深圳老虎汇在“神雾基金”募集期间以及后续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张茜作为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可以适度减轻,对其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张茜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47号)

深圳前海慧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深圳前海慧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前海慧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不配合中基协自律检查。协会两次向前海慧网发送自律核查通知,要求机构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前海慧网未按要求向协会提交情况说明。同时,协会通过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法定代表人王祥取得有效联;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杨卫平联系时,对方反馈已于2022年4月从前海慧网离职,对公司当前情况不知情。二是经营管理实控。前海慧网及法定代表人王祥已经分别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海慧网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的力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互联网创新创意服务基地B505-B506室已人去楼空。三是未及时变更高管人员信息,据杨卫平电话反馈,其已于2022年4月从前海慧网离职,经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杨卫平目前仍登记为前海慧网合规风控负责人,高管人员变更信息未及时更新。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取消前海慧网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39号)

王祥作为前海慧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对其任职期间前海慧网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取消王祥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40号)

杨卫平登记为前海慧网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其任职期间前海慧网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杨卫平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41号)

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万鼎富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仅根据某财富管理公司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实际参与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二是从事资金池义务(募新还旧)。万鼎富通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与某集团控制的相关企业资金共同在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发生大量频繁资金往来,存在将部分后续投资者的资金通过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转至基金募集账户、并向前期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经查,上述频繁资金操作实际是某集团相关公司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某集团项目审批确定融资利率,建立账册测算回款金额,由万鼎富通依据账册执行特定日期的回款事项。三是未及时向协会更新报送相关信息。经查,万鼎富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变更、股东退出等情况未及时向协会更新报送相关信息。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取消万鼎富通会员资格,撤销万鼎富通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00号)2023年8月21日,中基协注销万鼎富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刘昊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7月担任万鼎富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为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取消刘昊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01号)

王四光于2017年11月至今担任万鼎富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取消王四光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02号)

北京国益证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刘玉萍女士于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登记为北京国益证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国益证通)合规风控负责人。北京国益证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管理人经营管理失控。根据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基金信息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银行对账单、对陈菊英的谈话记录、工商登记信息和法院执行信息,北京国益证通已无正式员工,公司处于经营停滞、管理失控状态。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北京国益证通管理的“先锋国益弘泰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弘泰一号”)“弘奏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弘泰二号”)、“先锋国益泰山二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山二号”)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负有将基金的报告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投资者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的义务。但在前述基金投资运作后,北京国益证通通过该3只基金的募集机构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宜投)进行信息披露,因深圳宜投的员工陆续离职,北京国益证通于2020年上半年期间未再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2020年下半年,北京国益证通方通过邮件和电话方式恢复向前述基金的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履行备案义务。根据公司提交的基本情况说明、“嘉兴宏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宏鹏”)序时账和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国益证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嘉兴宏鹏”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和对外投资行为,“嘉兴宏鹏”符合私募基金产品特征但北京国益证通未履行基金产品备案义务。四是挪用基金财产。根据“嘉兴源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嘉兴源荣”)和“嘉兴宏鹏”2019年序时账,2019年4月至7月,“嘉兴源荣”和“嘉兴宏鹏”向北京国益证通的4家关联机构出借5笔资金,总金额为596万元。前述借款均为短期无偿借款,且均未向投资者披露。前述借款已于年内归还。五是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根据公司提交的基本情况说明和陈菊英的谈话记录,北京国益证通未妥善保存在管的5只基金的投资决策资料;因财务软件系统崩溃,“弘泰一号”“弘泰二号”和“泰山二号”的序时账丢失。六是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根据公司提交的基本情况说明、高管花名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等,北京国益证通存在实际控制人、出资人信息、高管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人员信息等6个信息模块、9项信息未及时履行更新报告义务的情况。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对刘玉萍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04号)

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王凡自2015年12月至今担任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首金联合)总裁兼总经理。首金联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规从事募集业务。违规从事募集业务,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融艾(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募集销售其产品“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振兴二号)、“首建实业振兴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振兴三号)。二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仅与投资者签订《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专业投资者承诺书》即完成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财产证明等文件,未按规定对专业投资者风险测评认购基金等销售环节进行录音或录像;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三是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首金联合将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两只产品的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推介募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等私募基金主要管理职责委托融艾公司实际执行。四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投资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领投资)的基金产品苏州瑞玲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通过该企业投资苏州万新华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新华瑞),万新华瑞实际投资情况与振兴二号、振兴三号宣传推介材料不符,且未向投资者披露底层标的万新华瑞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五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2017年8月3日,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现名“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承兴)及自然人罗静与首金联合签订《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之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约定由广州承兴到期回购产品份额,罗静提供担保。此后,百金联合又与万新华瑞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万新华瑞向首金联合支付利息。振兴三号未与广州承兴及罗静签署相关协议,但实际也依照振兴二号相关协议执行。在两只产品运作期间,万新华瑞按季以“利息”“付利息”“付息款”等名义直接向振兴二号体外支付账户“北京首建投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振兴三号托管户打款。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与万新华瑞实为借贷关系,且上述资金往来也违反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的要求。六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首金联合在岗员工仅有法定代表人何萌然和分析员刘亮两名员工,无合规风控负责人,且何萌然无基金从业资格。2023年6月14日,中基协对王凡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150号)

重庆德众合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重庆德众合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德众合元)存在以下问题:一、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德众合元管理重庆德瀚新应用材料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德瀚基金)期间,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缴款通知程序发出第三期、第四期缴款通知,德瀚基金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对外借款。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二、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一是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有关投资者披露德瀚基金相关定期报告。二是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频率和时限披露德瀚基金相关定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三、未妥善保存基金产品投资决策有关资料。德众合元未妥善保存德瀚基金个别投资项目签署《债务代偿转让四方协议》的相关决策材料,无法证明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已开展充分尽职调查以及该决策是否符合基金利益等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23年8月31日,重庆证监局对德众合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周璐作为德众合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重庆证监局对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赖登练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速赢翎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共计75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进行交易。75个证券账户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间存在IP、MAC关联,并由赖登练自认、部分证券账户介绍人指认、部分证券账户与赖登练有签署协议。资金来源于账户配资资金及自有资金,交易由赖登练本人决策、盈亏由赖登练负责。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间,赖登练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影响“力盛赛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2023年8月13日,证监会对赖登练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2023〕60号)

因异常经营,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13日由中基协注销登记。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知行利他)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通联)股东。经查明,截至2023年4月10日,知行利他通过其管理的5个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下称“旗下私募产品”)合计持有新通联股份9,928,4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96%。根据公告,知行利他与旗下私募产品为一致行动人,旗下私募产品均为契约型产品,知行利他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5日,旗下私募产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906,265股,占公司总股本0.953%,持股比例由4.96%增至5.92%。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9日,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未按规定在增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增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达0.92%。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2023年9月1日,上交所对对新通联股东知行利他予以监管警示。(上证公监函〔2023〕0091号)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迎水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私募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向中基协备案。二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兼营股权类私募基金。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迎水投资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03〕234号)

卢高文作为迎水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卢高文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35号)

王翚女士作为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王翚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36号)

叶舒女士作为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叶舒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37号)

谌婷女士作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王翚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38号)

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土盛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调查义务及未按规定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材料。东土盛唐未对其发行的盛唐智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于2017 年11月23日)、盛唐银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于 2017 年3月23日)、盛唐优选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于2016 年4月 26日)、深圳市东土盛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于2016年5月13日)等四只产品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调查义务,未按要求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二是未及时更新股东变更信息。原股东邵明军已于 2021年6月12日将其持有的东土盛唐 50%股权转让给陆海枫,并于2021年8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但截至目前仍未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变更。三是从业人员及运营场地欠缺独立性,未建立及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东土盛唐的员工刘继兴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沃丰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员工刘安在关联私募机构深圳市津丰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东土盛唐与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沃丰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津丰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场地。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东土盛唐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19号)

方园女士自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东土盛唐法定代表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方园女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0号)

叶悦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东土盛唐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叶悦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21号)

周星余女士自2017年11月至今任东土盛唐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周星余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22号)

平潭融诚德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平潭融诚德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融诚德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2020年6月和2021年8月,融诚德润管理的私募基金“平潭德成农牧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成农牧”)分2次向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圣农)累计借款18600万元,随即将该笔款项转借给基金投资标的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圣越,曾用名甘肃中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用于甘肃圣越的日常经营,后全部归还,但这一行为使基金资产承担到期无法还款的违约涉诉风险。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二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融诚德润未就第一项违规行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是未履行投资者风险评估义务。融诚德润自行销售“平潭德润天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12月)、“平潭德润伍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0年6月)、“德成农牧”(成立于2019年4月)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六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四是2017年至2021年期间,融诚德润管理的私募基金“福建德润壹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累计向融诚德润转账5790万元,向融诚德润管理的私募基金“福建德润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德润天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德润伍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融诚德润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厦门融诚参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转账835万元,“德成农牧”累计向融诚德润转款1860万元。后全部归还。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取消融诚德润会员资格,暂停其产品备案6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216号)

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融诚德润法定代表人李惠阳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17号)

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融诚德润合规风控负责人李毅轩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18号)

上海汇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汇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诺投资)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二是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吴晓娴女士时任汇诺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对吴晓娴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05号)

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明汯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在监督管控员工不当行为、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等方面,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上海证监局对明汯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49号)

徐世骏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上海证监局对徐世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50号)

卓灵晨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上海证监局对卓灵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51号)

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智聚信)在信朗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信朗壹号”)的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独立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3日,深圳证监局对汇智聚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4号)

陈启刚自2015年6月至今担任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8月23日,深圳证监局对陈启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5号)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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