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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河城建城投债权资产2023年转让项目(齐河城投集团董事长)

常见问题 2023年07月16日 17:35 1004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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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山东齐河城建城投债权资产2023年转让项目的业绩比较基准目前为山东齐河城建城投债权资产2023年转让项目: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指数收益率。鉴于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采用路透收盘汇率对成份股价格进行调整,而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当日人民币中间价。两种汇率之间的差异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本基金的跟踪误差。因此,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具体事宜如下山东齐河城建城投债权资产2023年转让项目

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评估,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6月13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二、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本次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原文: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山东齐河城建城投债权资产2023年转让项目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修改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自2023年6 月13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相应程序。

3、投资者欲山东齐河城建城投债权资产2023年转让项目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目前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鉴于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拟调整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而本基金是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保持与目标ETF的一致性,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具体事宜如下:

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评估,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6月13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二、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本次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原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人民币)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因此采用以标的指数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修改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因此采用以标的指数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自2023年6月13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相应程序。

3、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的委托销售协议,自2023年6月13日起新增委托招商银行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招商银行的规定为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招商银行为销售机构

1、适用基金

2、销售机构信息

销售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二、通过招商银行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招商银行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招商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以下产品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定期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以与招商银行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以招商银行为准,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招商银行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投资者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3、交易确认

以每期实际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确认以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请遵循招商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招商银行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1、本公司自2023年6月13日起在招商银行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1)以下产品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景顺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009499;C类:009755)。

(2)以下产品暂未开通不同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时,应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确认转出基金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处于可申购状态。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提交业务申请。

2、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

关于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请另行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四、相关说明

若今后招商银行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对投资起点金额、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等标准进行调整,以招商银行最新规定为准。

五、业务咨询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0688

网址:www.igwfmc.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2023年6月16日至6月26日第二十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6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开放期及申购赎回确认原则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2017年5月11日至5月17日为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因本基金于2017年 1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基金的封闭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于2018年2月7日正式实施转型。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封闭期,时长为3个月。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3个月,以此类推。因此,本基金的第二十二个开放期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6日。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对持有期不足一个封闭期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

3.本次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的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6日,共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不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程序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5.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山东齐河城建城投债权资产2023年转让项目(齐河城投集团董事长)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及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6.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场外非直销机构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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