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盛实业发展2023年债权资产1-2号政府债定融(万盛股份公告)
“噗咚”重庆万盛实业发展2023年债权资产1-2号政府债定融,池塘中掉进来一块石头,溅起水花一片。岸边站着一群人,指指点点,其实他们早就想修理一下这块浑水塘了。
这画面像不像眼下股权众筹行业的局面?36氪不久前被曝出的股权众筹失败案例“宏力能源”就是这块石头,6月12日开始的陆家嘴论坛上各路人士热议互联网金融,相当于岸边指点者的代表。
4月下旬《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5月国务院发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展开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治,其中要求今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
局面似乎有点紧张,人们敏锐地捕捉任何风吹草动。
1股权众筹会被玩坏吗
6月12日,小米科技副总裁张金玲在2016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小米科技近期将上线互联网股权投融资平台“米筹金服”,CEO由原上海市金融办市场处副处长赵明辉出任。
股 权众筹在中国已经发展了5年。2011年开始,股权众筹被越来越多互联网巨头纳入战略布局,今年4月苏宁私募股权融资和百度百众上线,加上之前的京东东 家、蚂蚁达客和360淘金,如今已有六家巨头涌入股权众筹领域,堪比P2P领域的陆金所、宜人贷、团贷网、点融网、拍拍贷五大平台。
据盈灿咨询与零壹财经数据,截至2016年4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已达到130余家,筹款金额超过20亿元。
不 久前,36氪平台被曝出“宏力能源”股权众筹项目“涉嫌欺诈”事件,引起互联网金融领域一片哗然。潜力股创始人李刚强发表文章,把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 归为“有爹的众筹平台”和“创业的平台”两类,并且指出了几个不良现象:线上众筹转向线下闪投,天使类股权众筹很少了。
更多针对此事的意见可分成两类:
A根本上质疑股权众筹模式的可行性
一名从事咨询行业的知乎网友的说法颇具代表性:
“目 前的股权众筹平台更多的仅仅是一个展示作用,对用户并没有什么粘性,毕竟一级市场的金融产品并不像二级市场一样标准化和相对透明化,需要用户的专业性却更 高,这导致这个领域的运营方法还是跟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营手段一样。所以重庆万盛实业发展2023年债权资产1-2号政府债定融你会看到,无论36氪也好还是其他的股权众筹平台也好,都还在搞电销、办路演活动、 拉投资机构的关系。除非有一天一级市场的金融产品和二级市场的金融产品一样相对标准、交易活跃。但是这个可能性非常小,更何况还需要国家放开政策,现在股 票市场都搞成这个德性,一级市场就更别想了……”
另一方面,创业企业的失败率一般都高达80%以上,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无异于赌博。正如李刚强所言,“股权众筹平台本质错误是将高风险资产,匹配给了低风险承受能力的人。”
也有投资人感慨,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考虑这种方式到底是完善了中国的天使投资群体,还是将这种“高风险投资散户化”。
B 不能因噎废食
另一类看法从整体资本市场着眼,认为股权众筹的机会要从其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定位来衡量。
“股 权众筹,有些人讲是互联网+VC、互联网创投,这都对,这是站在投资者角度。如果站在更大的空间和时间轴纵观,这是中小企业从出生到成长阶段,社会融资的 一种进步。股权众筹,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第五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地方股交中心、众筹。一切都要以这个定位展开。”
在项目范围上,他们认为不要把股权众筹局限在创投。其本质是要服务千千万万新兴的具备较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不仅限于高科技。仅靠着想要孵化一两个10亿级的大型科技公司,这条路会比较窄。
总的来说,这一类看法坚信股权众筹模式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而这条途径的有效性能得到多大程度的发挥,取决于现行法规制度能否在控制股权众筹模式法律风险的同时,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2“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资”是什么鬼
“近期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事件,表明该领域的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尤其是需要把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纳入全方位的金融监管框架,不忽视监管空白,不留下监管死角。”央行副行长张涛6月12日在陆家嘴论坛上说。
A整治早已开始。
2015 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曾对股权众筹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20天后,2015年8月7日, 证监会致函地方政府,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这是第一次对股权众筹进 行自上而下的检查清理。
直至今年4月,国务院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发出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5月国务院发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展开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治,要求今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
B这一轮大规模监管所指向的风险在哪里?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只有上市公司才能进行公开的募股,但是目前“股权众筹”方式游离在证券体系和监管体制之外,集资方式的合法化问题始终都是一个定时炸弹。
北 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曾表示,在股权众筹领域存在两类“真空状态”:第一,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线下项目推介,鱼龙混杂;第二,并没有通 过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角色来完成这一件事。这类号称股权众筹的平台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私募行为,但是并没有做私募基金的相关登记和备案。
另一位资深律师则表示,在划定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两个核心要点,第一是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人,第二,募集行为是针对特定人群还是不特定人群,是否在200人以内。“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因为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涉嫌违法及非法集资。”
这 从股权众筹的官方正式名称就可以看出来。2015年8月10日,证券业协会宣布修改10天前才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众筹”改 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按理来说,“私募”与“众筹”,“互联网”与“非公开”,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概念。然而依然可以总结出两条针对互联网非公开 股权融资的标准,分别是:融资方是否在平台以外公开宣传和平台是否向非注册和不合格的投资用户发行产品。正好对应上述法律方面的缺口。
不论如何,既然“非公开股权融资”成为了现行的互联网股权融资业务唯一合规的名称,据了解,在这次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中,将针对股权众筹的多种擦边球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包括:
在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的行为;
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平台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平台通过虚构、夸大平台实体股东以及项目信息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平台员工私自挪用投资者资金,以及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融资的行为等。
3监管思路之争
本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整顿,导火索无疑是P2P网贷暴露出来的一系列恶性欺诈事件,其中e租宝、中晋系涉及资金规模均达到百亿元。36氪股权众筹项目事件则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呼吁声增添了新的声势。
然而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监管领域,争议从来存在。
A两个监管层面
·作为撮合的平台,互联网只是销售渠道
专家认为,对于这个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资金的安全,必须强制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对资金保管、清算进行监督,防止平台和机构擅自挪用账户资金,从根本上实现平台和资金分离。在这一点上,业界已经有充分的共识。
据了解,目前我国仍采取分业监管的套路:先将网上的各类金融服务划归成7个分项,然后套入原有的监管框架,让央行管网络支付,银监会管网络借贷,证监会管股权众筹,保监会管互联网保险等等。
·难点在于如何对平台的金融属性进行监管
金融业的核心是信息。按照信息的使用,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信息中介和投资中介两大类。
信息中介只负责披露信息,提供自己的信息分析,而不用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负责。传统的信息中介包括券商分析报告、债券评级、基金评级、交易所等。这类金融公司可以直接销售信息,也可以将信息与其他业务捆绑。
目前监管层已经明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正是这样的信息中介。
投资中介则将信息与资金捆绑,依靠自己的信息优势来替投资者作投资决策。所有投资中介的本质是替投资者作投资决策,然后收取管理费。传统的投资中介包括银行、信托、券商的自营部,以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其他理财机构。
股权众筹的属性呢?似乎居于两者的当中。
在美国JOBS法案中,股权众筹平台被定义为Funding Portal,即融资门户或集资中介,更强调的是其金融信息中介,勾连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作用。
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黄春燕认为,“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其对项目方信息真实性的责任,既不应是完全没有,像交易所一样,也不应负责到底,像保荐人一样。而是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其责任义务应和其能力,经营形式,与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相适应,相平衡。”
B 三个实际问题
有业内人士总结了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3个突出的问题。
·平台自融。指平台设立虚假项目,将从网上融到的资金用于自己使用,此外也有融资公司或项目自己设立一个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自融的。
·设立资金池。指平台把客户资金集合起来,风险很大。
·明股实债。将债权产品包装成“股权概念”进行营销,也就是说,有一些股权众筹项目是把P2P与股权众筹项目结合在一起的,好像是股,却又承诺到期偿还本金,保证收益。
对投资者而言,好像是投股权,实际上投的是债权,这种操作方法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或已涉嫌违规。
此外还有营销传销化。由于我国股权众筹的正式名称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也就是说不能向平台注册用户以外的人进行宣传,所以线下的私下接触成了必要的形式,这就容易使其向“传销”演变。
中 国目前已是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和悉尼大学商学院研究团队联合撰写的《亚太地区网络替代金融基准报告》中 披露:以融资量计算,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网络替代金融市场,其规模在2015年达到了1017亿美元(约6387.9亿人民币),其中P2P个人信贷以 524.4亿美元的融资量占据了最大的市场份额,随后是P2P企业信贷的396.3亿美元,以及房地产信贷的55.1亿美元,股权模式众筹达到9.48亿 美元。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取向,决定着行业走向。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黄春燕日前在《财经》杂志发表的文章《互联网金融的管与不管》中写 到,“如果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划一道线,这道线应该怎么划?我们认为,这道线应该以鼓励创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准则,并且给市场充 分发展的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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